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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责任是承担服务社会的义务和保障人民根本的权益。政府绩效评估是运用专业、特定的程序,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测定,从而对政府部门管理过程中的最终绩效结果进行准确的评价,以此检验和评估政府是否或多大程度上履行自己的责任。政府绩效评估不仅实现了政府的核心价值和公共责任目标,更是一种有效的落实政府责任机制。然而,现实中我国政府在履行其责任和运行绩效评估机制的过程中,尚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于当前基于政府责任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中面临的困境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在政府责任视角下完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对策建议,从而为落实正确政绩观提供了理论基础。
判定政府部门是否真正履行了责任和实现预期的行政目标,政府绩效评估是尤为关键的评判标准。政府绩效评估不仅是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结果还影响到政府职能和运行机制的是否能向更好的层面转变。“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理念和原则的重大调整,这要求我们在政府日常的工作内容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作用,在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时期运用正确的政绩观谋求发展。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面对国内外存在的诸多挑战,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现今政府改革的首要方向,政府绩效评估在面对职能转型的时期,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身,为求更好地落实政府责任。
一、政府责任与政府绩效评估契合的意义
绩效评估作为完善政府责任、提升政府绩效的管理工具,受到的重视程度也在与日俱增。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的背景之下,政府绩效管理的发展态势良好,政府责任与绩效评估的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以政府来看,绩效评估不仅有利于促进政府责任的妥善落实,更能为人民的根本利益作出更加安全的保障。在政府责任和绩效评估契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针对具体问题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建立一个完善的评估机制,一定能够全面考核政府部门的绩效,对于我们提高政府绩效评估水平,最终落实政府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建立,是促进正确政绩观落实的重要力量。但纵观我国现如今的政府责任履行情况和政府绩效评估现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则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变革评估主体思维,拓展角度多元发展;整合评估构成要素,完善评估机制流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夯实行政问责体制,以更好地落实政府责任为最终目标。对于绩效评估和政府责任的内在契合,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二、基于政府责任的绩效评估面临的困境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政府责任机制的不断强化,公众对职能政府的要求也逐渐增多。过去的评估模式已不再能适应新型的政府管理办法,所以找准现如今绩效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对更好的落实政府责任,更优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目前,政府在履行责任和构建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尚有问题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能政府意识较重,绩效评估主体单一
政府认为自己的责任就是为民众做一切可能做的事情,因此大包大揽成为了政府的常态。正基于此,政府凭借高度集中的权力和资源,尤其是较高层级的政府,基本上垄断了绩效评估的过程,构成了绩效评估唯一的主体角色。全能型政府的模式导致绩效评估主体呈现出单一性的特征。
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主体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评估过程是否公正有序、客观公平。全能型政府模式工作方法的后果就是,重视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而忽视了社会对政府的监督。绩效评估主体往往大部分集中在党政部门,其他部门在评估绩效时责任彼此分割,专门负责于绩效评估工作的部门尚未建立。在具体的机制运行中,由于对绩效评估的主体确定模糊,各个评估主体的权重比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标准量化,部分评估主体的存在形同虚设,评估结果也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虽然某些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包括从上往下评估、同部门之间评估、从下至上评估等方式,但实际上还是以上级评估为准,主体单一的现象明显,其他评估者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政府责任目标差异,绩效评估指标不一
在政府责任目标的履行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对其责任目標认识差异化明显。政府绩效评估活动中,有些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以GDP为单一的价值导向,把GDP和政绩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只求发展、要成绩,一切以上级评估指标体系为主,以目标结果导向为工作重点,忽视社会其他方面的进步。有些政府秉持以人为本的目标,强调以公众满意为出发点,重视公共服务中的顾客导向,关注政府部门与民众,社会的关系,将公众评估政府绩效的内容作为主要的绩效评估指标,与经济目标相配合衡量政府责任。有些政府以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的为政府工作重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刻以“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行动标准,用国家权威性的法律法规规范作为评估标准。用法律的框架界定经济、公众指标。正是因为政府责任目标的差异,才会导致上级评估指标体系、公众评估指标体系,法律评估指标体系等多种绩效评估指标共存,评估结果较难衡量。
(三)相关法律法规欠缺,绩效评估成效甚微
我国现有与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有关联的,大多是一些政府部门的规则或规章,缺乏政府绩效评估基本法律的统一规范,而且政府绩效评估由于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规,会导致评估主体定位不准确,评估过程主观能动性大,评估标准没有约束,因此,导致评估的后续结果很难做到不偏不倚。“绩效评估缺少了标准化和规范化,会导致评估中出现不正之风和‘寻租’行为。”[陈巍,曹丹.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的完善[J].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11期.]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尚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对政府绩效评估的各个环节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明确界定,绩效评估过程中随意性和盲目性影响较大。由于我国政府机构责任落实机制尚不完善,没有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很容易导致政府中低层官员在思想上和行为上均不重视,最终导致政府绩效评估进展缓慢,成效甚微。 (四)责任追究流于表面,绩效评估结果封闭
目前我国对于政府绩效评估结果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决策者对于结果关注甚少,致使评估结果使用不足,而且评估结果通常也是逐级向上报送,并不公开,责任追究不彻底。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都对评估结果了解不多,由此推断社会公众恐怕更难知道。绩效评估在引入政府部门的初衷是为了改变效率低下,手续繁杂,机关冗员的缺陷。一定程度上是被动的去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因而对于评估结果的利用带有相当的随意性;“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绩效评估是迫于上级政府的政治压力或是社会舆论压力,即使是形成了评估结果,至多是把这些评估结果通告被评价的政府或公布给社会,”[何文盛.政府绩效评估中责任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0.]而非将数据向大众公开。由此,绩效评估形成结果即意味着评估程序的结束,且对于具体部门责任的追究也形同虚设。对于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向公众和社会公开都很有限,由此得知对于评估结果运用过程的公开就更寥寥无几。所以以上反映出,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运用还是在一个封闭、半封闭的系统中运行,尽管各级政府都花费了很多时间、精力和经费,但政府绩效评估的实效性、公信力以及公众对此的满意度都非常有限。
三、政府责任视域下完善绩效评估之对策
为了使政府绩效评估发挥积极作用和有效实施,政府应该转变思想,找准自己的定位,从各个方面落实好绩效评估的目标、程序,这样才符合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发展方向。政府的责任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增进人民的福利,绩效评估也是要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树立以群众为中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忽视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导致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下降的方面进行问责。规范问责标准,完善问责内容,优化问责结果。充分发挥绩效评估体系对政府责任落实的促进作用,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一)夯实行政问责基础,促进绩效评估良好运行
首先、要深化权力机关问责。在加强人大的问责功能的同时,最重要的是推进要各级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并且对于权力的内容要细化和具体化。其次,要扩大司法机关问责。最后、倡导第三方参与问责。制定相对应的程序和法律保障,提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问责的积极性,促进监督职责更好地履行。
要以正确的理念引导问责文化的建设,首先要对外部参与评估主体,例如公众,社会组织,企业组织等问责的作用加大重视,充分拓展评估主体的多元性,促进问责结果客观公正,问责制度有序进行。要对外部评估主体灌输法律意识,在其具体的行为中规范问责建设。其次对于行政问责,专业的知识和深入的了解也是必不可少的。推行电视问政,干部述职的方式。在推广方面:扩大政府公开的方式,通过网络公开,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府与群众的信息对称、数据共享,让我们的老百姓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具体可以将政府的办事流程、办事依据、政府动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政府公告栏及时对外公开;学习有些地区的开展面对面的领导办公日活动,市民走进政府的开放日,开设市长热线等。在内容方面:通过一系列的平台和渠道将电视问政的时间、地点、参与方式和问政成果对外进行宣传公开,营造全民讨论、全民参与问政的氛围。解决问政当中的问题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宣传栏等公开宣传渠道将电视问政中搜集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及时的对外公开,对于没有落实、反馈、整改的单位进行追究问责;述职问政的选材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通过调研、群众投票搜集群众关心的高频素材,结合政府工作邀请决策制定者和相关领域的学者提供好的建议和借鉴。在未来规划方面:向群众述职电视问政的方式作为周期性、定期性的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之前都启动这样的环节;将群众述职问政作为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年终绩效考核的测评因素之一,启动常态化的考核机制。
(二)明确政府责任内容,拓展绩效评估参与主体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绩效评估的发展,判定政府责任是否落实好的依据,不能再由政府自我判定,所以拓展政府绩效评估的参与主体范围势在必行。促进其多元化发展,中国共产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政府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以此来落实政府的责任与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政府责任履行的最终目标,就是落实人民的权益,保护人民的利益,一切以人民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深入贯彻让人民最终满意才是最大的政绩的观念。在现如今的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政府应该摒弃过去政府本位,主体唯一的旧观念,将人民群众的利益置于政府绩效工作的出发点。
政府责任是否能落实到位,公众的反馈是至关重要的。公众参与绩效评估的最好方式,就是让公众充分了解政府的公共事务。伴随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公众参与评估的网络平台应及时跟进。政府官方微博,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的建设,拓宽了群众参与评估的渠道,加强了与群众的交流。在网络平台的运行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使用生动、幽默的词汇进行政府职能表述,这不仅强化了政府宣传工作的传播性、互动性、感染力,而且更能引发群众的共鸣,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三)规范政府责任范围,制定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规范绩效评估的关键。现如今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过去绩效评估主观性强、随意性大、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做法,规范政府责任范围,将各种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纳入法治化,从而促进绩效评估机制制度化、长效化、无隙化。政府要健全和完善政府绩效的各项法律法规,将政府责任和政府绩效评估二者的关系建立在法治关系的基础上,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保障绩效评估稳妥进行,促使评估主体养成自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为绩效评估机制的完善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
明确政府各项责任的具体目标,贯彻落实政府绩效评估机制,保障其合理运行,关键是要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在总结了全国各地的绩效评估实践经验之上,适时开展制定绩效管理法律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绩效评估中各个主体的相關责任,将政府绩效评估纳入标准化和规范化轨道。制定政府绩效评估的相关法律,用法律的框架去规范人们参与绩效评估的行为,形成固定化、标准化、科学化的模式,并同时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贯彻落实到参与的具体个人。绩效法律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绩效评估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观念、责任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等,而且可以有效维护政府绩效评估活动的正常秩序,从而推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跟进政府责任落实,重视绩效评估结果反馈
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公众参与、社会舆论对于政府的监督作用日益凸显。习总书记一再强调,舆论媒体的的宣传要转变方式、思路和观念,新媒体更要有新的方式方法,在自媒体上要占领新的领地。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倒逼政府向专业化、精细化的的方向展开工作,同时要在在平时的工作内容中时刻践行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心中所想所求,才能真正将群众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绩效信息公开机制,可以通过网络,广播,宣传板张贴等方式公开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化;也可以通过信箱,便民电话热线,深入群众中走访等方式与公众进行沟通,让公众及时知道政府责任是否履行,公众对政府工作是否满意。只有对公众有正确的认知,政府的各项政策才能站在民众的角度上思考,国家才能出台为人民谋福利和福祉的各项政策。正是有了向公众公开的绩效评估报告,公众才能对政府全面监督和信任,从而让政府在更好地履行公职、服务民众。
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公民和政府之间逐步走向“零距离”。手机新闻热点的推送,政府官方微博的建设,民众建议渠道的拓宽,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政府,参政议政。政府要以开放包容的态度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协调、交流、对话,在人民群众配合的情况下行使权力。利用网络技术,电子政府促进政府政务信息化,不仅体现了政府职能的透明化和公开化,更能打破过去公众参与渠道的障碍。信息公开不但促进政府机构加强责任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使公众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评估政府绩效。
四、结语
政府绩效评估是促进政府责任履行的重要评判标准,它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公众满意度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伴随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目标的提出,政府绩效评估的意义也不同于以往。这不仅为完善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和绩效评估提供了理论依据,更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贯彻正确的政绩观,提供了实践上的准备。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判定政府部门是否真正履行了责任和实现预期的行政目标,政府绩效评估是尤为关键的评判标准。政府绩效评估不仅是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结果还影响到政府职能和运行机制的是否能向更好的层面转变。“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理念和原则的重大调整,这要求我们在政府日常的工作内容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作用,在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时期运用正确的政绩观谋求发展。自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面对国内外存在的诸多挑战,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现今政府改革的首要方向,政府绩效评估在面对职能转型的时期,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身,为求更好地落实政府责任。
一、政府责任与政府绩效评估契合的意义
绩效评估作为完善政府责任、提升政府绩效的管理工具,受到的重视程度也在与日俱增。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的背景之下,政府绩效管理的发展态势良好,政府责任与绩效评估的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以政府来看,绩效评估不仅有利于促进政府责任的妥善落实,更能为人民的根本利益作出更加安全的保障。在政府责任和绩效评估契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针对具体问题探究其背后的原因,建立一个完善的评估机制,一定能够全面考核政府部门的绩效,对于我们提高政府绩效评估水平,最终落实政府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建立,是促进正确政绩观落实的重要力量。但纵观我国现如今的政府责任履行情况和政府绩效评估现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则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变革评估主体思维,拓展角度多元发展;整合评估构成要素,完善评估机制流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夯实行政问责体制,以更好地落实政府责任为最终目标。对于绩效评估和政府责任的内在契合,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二、基于政府责任的绩效评估面临的困境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政府责任机制的不断强化,公众对职能政府的要求也逐渐增多。过去的评估模式已不再能适应新型的政府管理办法,所以找准现如今绩效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对更好的落实政府责任,更优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目前,政府在履行责任和构建绩效管理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尚有问题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能政府意识较重,绩效评估主体单一
政府认为自己的责任就是为民众做一切可能做的事情,因此大包大揽成为了政府的常态。正基于此,政府凭借高度集中的权力和资源,尤其是较高层级的政府,基本上垄断了绩效评估的过程,构成了绩效评估唯一的主体角色。全能型政府的模式导致绩效评估主体呈现出单一性的特征。
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主体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评估过程是否公正有序、客观公平。全能型政府模式工作方法的后果就是,重视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而忽视了社会对政府的监督。绩效评估主体往往大部分集中在党政部门,其他部门在评估绩效时责任彼此分割,专门负责于绩效评估工作的部门尚未建立。在具体的机制运行中,由于对绩效评估的主体确定模糊,各个评估主体的权重比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标准量化,部分评估主体的存在形同虚设,评估结果也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虽然某些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包括从上往下评估、同部门之间评估、从下至上评估等方式,但实际上还是以上级评估为准,主体单一的现象明显,其他评估者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政府责任目标差异,绩效评估指标不一
在政府责任目标的履行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对其责任目標认识差异化明显。政府绩效评估活动中,有些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以GDP为单一的价值导向,把GDP和政绩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只求发展、要成绩,一切以上级评估指标体系为主,以目标结果导向为工作重点,忽视社会其他方面的进步。有些政府秉持以人为本的目标,强调以公众满意为出发点,重视公共服务中的顾客导向,关注政府部门与民众,社会的关系,将公众评估政府绩效的内容作为主要的绩效评估指标,与经济目标相配合衡量政府责任。有些政府以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的为政府工作重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刻以“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行动标准,用国家权威性的法律法规规范作为评估标准。用法律的框架界定经济、公众指标。正是因为政府责任目标的差异,才会导致上级评估指标体系、公众评估指标体系,法律评估指标体系等多种绩效评估指标共存,评估结果较难衡量。
(三)相关法律法规欠缺,绩效评估成效甚微
我国现有与政府绩效评估工作有关联的,大多是一些政府部门的规则或规章,缺乏政府绩效评估基本法律的统一规范,而且政府绩效评估由于缺乏特定的法律法规,会导致评估主体定位不准确,评估过程主观能动性大,评估标准没有约束,因此,导致评估的后续结果很难做到不偏不倚。“绩效评估缺少了标准化和规范化,会导致评估中出现不正之风和‘寻租’行为。”[陈巍,曹丹.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的完善[J].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11期.]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尚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对政府绩效评估的各个环节及其责任归属进行明确界定,绩效评估过程中随意性和盲目性影响较大。由于我国政府机构责任落实机制尚不完善,没有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很容易导致政府中低层官员在思想上和行为上均不重视,最终导致政府绩效评估进展缓慢,成效甚微。 (四)责任追究流于表面,绩效评估结果封闭
目前我国对于政府绩效评估结果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决策者对于结果关注甚少,致使评估结果使用不足,而且评估结果通常也是逐级向上报送,并不公开,责任追究不彻底。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都对评估结果了解不多,由此推断社会公众恐怕更难知道。绩效评估在引入政府部门的初衷是为了改变效率低下,手续繁杂,机关冗员的缺陷。一定程度上是被动的去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因而对于评估结果的利用带有相当的随意性;“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绩效评估是迫于上级政府的政治压力或是社会舆论压力,即使是形成了评估结果,至多是把这些评估结果通告被评价的政府或公布给社会,”[何文盛.政府绩效评估中责任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0.]而非将数据向大众公开。由此,绩效评估形成结果即意味着评估程序的结束,且对于具体部门责任的追究也形同虚设。对于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向公众和社会公开都很有限,由此得知对于评估结果运用过程的公开就更寥寥无几。所以以上反映出,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及其运用还是在一个封闭、半封闭的系统中运行,尽管各级政府都花费了很多时间、精力和经费,但政府绩效评估的实效性、公信力以及公众对此的满意度都非常有限。
三、政府责任视域下完善绩效评估之对策
为了使政府绩效评估发挥积极作用和有效实施,政府应该转变思想,找准自己的定位,从各个方面落实好绩效评估的目标、程序,这样才符合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发展方向。政府的责任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增进人民的福利,绩效评估也是要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树立以群众为中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对忽视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导致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下降的方面进行问责。规范问责标准,完善问责内容,优化问责结果。充分发挥绩效评估体系对政府责任落实的促进作用,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一)夯实行政问责基础,促进绩效评估良好运行
首先、要深化权力机关问责。在加强人大的问责功能的同时,最重要的是推进要各级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问责,并且对于权力的内容要细化和具体化。其次,要扩大司法机关问责。最后、倡导第三方参与问责。制定相对应的程序和法律保障,提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问责的积极性,促进监督职责更好地履行。
要以正确的理念引导问责文化的建设,首先要对外部参与评估主体,例如公众,社会组织,企业组织等问责的作用加大重视,充分拓展评估主体的多元性,促进问责结果客观公正,问责制度有序进行。要对外部评估主体灌输法律意识,在其具体的行为中规范问责建设。其次对于行政问责,专业的知识和深入的了解也是必不可少的。推行电视问政,干部述职的方式。在推广方面:扩大政府公开的方式,通过网络公开,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政府与群众的信息对称、数据共享,让我们的老百姓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具体可以将政府的办事流程、办事依据、政府动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政府公告栏及时对外公开;学习有些地区的开展面对面的领导办公日活动,市民走进政府的开放日,开设市长热线等。在内容方面:通过一系列的平台和渠道将电视问政的时间、地点、参与方式和问政成果对外进行宣传公开,营造全民讨论、全民参与问政的氛围。解决问政当中的问题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宣传栏等公开宣传渠道将电视问政中搜集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及时的对外公开,对于没有落实、反馈、整改的单位进行追究问责;述职问政的选材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通过调研、群众投票搜集群众关心的高频素材,结合政府工作邀请决策制定者和相关领域的学者提供好的建议和借鉴。在未来规划方面:向群众述职电视问政的方式作为周期性、定期性的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之前都启动这样的环节;将群众述职问政作为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年终绩效考核的测评因素之一,启动常态化的考核机制。
(二)明确政府责任内容,拓展绩效评估参与主体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绩效评估的发展,判定政府责任是否落实好的依据,不能再由政府自我判定,所以拓展政府绩效评估的参与主体范围势在必行。促进其多元化发展,中国共产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政府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以此来落实政府的责任与开展绩效评估工作。政府责任履行的最终目标,就是落实人民的权益,保护人民的利益,一切以人民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深入贯彻让人民最终满意才是最大的政绩的观念。在现如今的政府绩效评估过程中,政府应该摒弃过去政府本位,主体唯一的旧观念,将人民群众的利益置于政府绩效工作的出发点。
政府责任是否能落实到位,公众的反馈是至关重要的。公众参与绩效评估的最好方式,就是让公众充分了解政府的公共事务。伴随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公众参与评估的网络平台应及时跟进。政府官方微博,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的建设,拓宽了群众参与评估的渠道,加强了与群众的交流。在网络平台的运行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使用生动、幽默的词汇进行政府职能表述,这不仅强化了政府宣传工作的传播性、互动性、感染力,而且更能引发群众的共鸣,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三)规范政府责任范围,制定评估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规范绩效评估的关键。现如今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过去绩效评估主观性强、随意性大、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做法,规范政府责任范围,将各种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纳入法治化,从而促进绩效评估机制制度化、长效化、无隙化。政府要健全和完善政府绩效的各项法律法规,将政府责任和政府绩效评估二者的关系建立在法治关系的基础上,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保障绩效评估稳妥进行,促使评估主体养成自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为绩效评估机制的完善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
明确政府各项责任的具体目标,贯彻落实政府绩效评估机制,保障其合理运行,关键是要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在总结了全国各地的绩效评估实践经验之上,适时开展制定绩效管理法律的制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绩效评估中各个主体的相關责任,将政府绩效评估纳入标准化和规范化轨道。制定政府绩效评估的相关法律,用法律的框架去规范人们参与绩效评估的行为,形成固定化、标准化、科学化的模式,并同时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贯彻落实到参与的具体个人。绩效法律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绩效评估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观念、责任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等,而且可以有效维护政府绩效评估活动的正常秩序,从而推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四)跟进政府责任落实,重视绩效评估结果反馈
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的发展,公众参与、社会舆论对于政府的监督作用日益凸显。习总书记一再强调,舆论媒体的的宣传要转变方式、思路和观念,新媒体更要有新的方式方法,在自媒体上要占领新的领地。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倒逼政府向专业化、精细化的的方向展开工作,同时要在在平时的工作内容中时刻践行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心中所想所求,才能真正将群众工作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绩效信息公开机制,可以通过网络,广播,宣传板张贴等方式公开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化;也可以通过信箱,便民电话热线,深入群众中走访等方式与公众进行沟通,让公众及时知道政府责任是否履行,公众对政府工作是否满意。只有对公众有正确的认知,政府的各项政策才能站在民众的角度上思考,国家才能出台为人民谋福利和福祉的各项政策。正是有了向公众公开的绩效评估报告,公众才能对政府全面监督和信任,从而让政府在更好地履行公职、服务民众。
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公民和政府之间逐步走向“零距离”。手机新闻热点的推送,政府官方微博的建设,民众建议渠道的拓宽,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政府,参政议政。政府要以开放包容的态度与人民群众进行沟通、协调、交流、对话,在人民群众配合的情况下行使权力。利用网络技术,电子政府促进政府政务信息化,不仅体现了政府职能的透明化和公开化,更能打破过去公众参与渠道的障碍。信息公开不但促进政府机构加强责任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使公众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评估政府绩效。
四、结语
政府绩效评估是促进政府责任履行的重要评判标准,它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公众满意度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伴随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目标的提出,政府绩效评估的意义也不同于以往。这不仅为完善我国政府行政问责和绩效评估提供了理论依据,更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贯彻正确的政绩观,提供了实践上的准备。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