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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商业受贿罪主体之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遏制商业贿赂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因此立法上拓展该罪的主体范围实为必要。本文就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爱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公司、企业人员受贿问题,单位受贿和单位法人格否认后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受贿问题略陈管见,以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