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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三环建外SOHO, 67岁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罗辑的办公室设在其中一栋楼的顶层。他曾是最高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下称反贪总局)首任局长。
离开反贪总局十多年后,而今罗辑仍然忙碌于各种案件,只是位置已由公职人员变为律师。谈起以往反贪总局大力查处大案要案的年代,他兴致盎然,对一些案件细节娓娓道来。从江苏邓斌案中,他发现了北京市原常务副市长王宝森案的初期线索,并由此引发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案。因办案有功,他得到重用,担任陈希同专案组组长,在办案过程中他依据证据和法律一直坚持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判断。
对于经手过的一些案件,他也直言不讳地表达观点。现在,他还和陈希同不时见面。
作为一个老检察人,他一直保持对国家反腐体制的关注和思索。在他看来,反腐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才是根本。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又成为焦点话题。从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到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既要打持久战,也要打歼灭战”的表态,民众对反腐的期待也随之提高。
回溯近年来国家在反腐体系及制度建设上所做的工作,不可谓不多。1994年,中央纪委和国务院下属的监察部合署办公。1995年,最高检成立反贪总局。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为此专门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等。
纵观这些举措,一方面是以执政党的纪委、组织系统为核心,推进党内反腐;另一方面是推进以检察系统为核心的国家机关反腐机制建设。
不过,正如习近平警示官员“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王岐山讲话中亦称,少数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
作为国家司法部门——检察机关如何查处腐败案件?目前的反腐制度设计存在什么样的问题?罗辑有其独到的思考。
如何办案
检察领域中的不正风气,属于个别现象。线索的受理并非个别人所能够掌握,所以并不是嫌疑人贿赂了某个检察官就可以销案的,撤销案件要经过多层次的审批程序
《财经》:我们从办案线索谈起。对于检察系统来说,怎样处理各种案件线索?
罗辑:最高检为受理公民举报专门设立了举报中心,我在最高检时还担任过举报中心主任。有的人是通过电话、信件实名或匿名举报,有的则是亲自到最高检举报,那时网络举报还比较少。还有一些线索来自相关案件的涉案人员,这方面的线索可查性比较强。
这些线索在反贪总局或者举报中心都会有登记,之后再将案件转到相应检察院跟进。对于重要案件,最高检会督办。当省级检察院无法及时处理时,最高检还会派员下去处理。
以湖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刘瑞林案为例,尽管与湖北省检察院进行了多次沟通,由于受到一些干扰,案件进展不力。最后,最高检和中央纪委要求湖北省检察院和湖北省纪委共同汇报刘瑞林案,并派出专员进行督办,案件最终得到依法处理。
很多类似案件,如果没有上级部门的监督,转到地方之后会不了了之。所以,凡是涉及到这样的案件,作为上级机关都会跟踪。
《财经》:你在任时,对案件线索是转交还是由最高检亲自查,这如何决定?
罗辑:按照内部规定,在案件没有立案之前的初查是放开的,不需要向被调查人所在党委报告,只需要向最高检的主管领导进行报告,得到批准后,最高检就可以对线索进行调查了。
比如,线索若涉及中直机关厅局级干部,案件大多会被移交到北京市检察院进行处理。但如果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涉及的官员级别较高,甚至涉及省部级领导干部,就会由最高检直接查办。如果经过核实,确实有证据证明涉案人员存在犯罪嫌疑,那么最高检再将查实的情况形成报告,报予领导,以决定是否需要立案。
若要立案,则须报告给涉案人员所在党委,由其作出相关的人事安排,保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能够正常运行。
《财经》:很多人在被举报以后,为了脱罪,都会到处“活动”。会不会有些案件因为这些人的活动就销案了?检察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什么应对措施吗?
罗辑:检察领域中的不正风气,属于个别现象。线索的受理并非个别人所能够掌握,所以并不是嫌疑人贿赂了某个检察官就可以销案的,撤销案件要经过多层次的审批程序。比如说,通过信件等方式向最高检反映的线索,一般阅信人在阅读之后将其归类后就转给地方检察机关了。有些重要的线索要向处里、厅里报告,特别是由最高检进行跟踪的线索,还需要向更高级别的领导进行报备。
《财经》:当立案的通报转给地方党委之后,会不会出现地方党委为保护干部将案件通报压着不回复的情况?
罗辑:基本上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
处理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时,须在征得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后,进行决议。比如查办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东莞市市委书记欧阳德案时,广东人大就召开了临时常委会议听取汇报。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对欧阳德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在涉及非人大代表的案件时,一般由工作人员向涉案人员所在单位的党委报告。有时,案件查实后如何处理也需要沟通,比如当时对铁道部两个副部长的案子处理问题,反贪总局都跟铁道部进行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这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矛盾。
《财经》: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前需要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吗?
罗辑:案件调查过程中不会进行沟通,但是在准备抓捕嫌疑人之前会通报其领导。以农业银行总行三个前司长都涉及沈阳一个公司的案件为例,调查完后准备在同一个晚上抓捕这三个司长前,当天下午就跟总行领导提前做了通报,以便他们做出相应的人事安排。 《财经》:那有没有走漏风声的时候?这种通报是规定还是惯例?
罗辑:一般会在动手不久前才通报给相关部门,不会过早通知,但也存在着走漏风声的情况。比如上述案件中,行动前有一个司长就提前听到了风声。在我们准备乘电梯到他家实行抓捕时,电梯工人告诉我们嫌疑人刚带着孩子下楼了。我们立刻下楼将其控制,并在其小孩的书包中发现了准备转移的赃款及贵重物品。
通报并非法律规定,只是根据需要来决定。法律规定的是逮捕犯罪嫌疑人后,24小时之内要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单位。
《财经》:这样的话,初查就非常关键。
罗辑:对,因为不经过初查掌握不了情况,也有一些查了以后没有进行处理。比如,中国银行原行长王雪冰很早就被反贪总局初查过,但因为觉得他的问题不太好定性,所以没有对他采取行动。
《财经》:在初查过程中,如何采取技术侦查的措施?
罗辑:技术侦查主要应用于在逃的涉案人员,会对其通讯往来进行监控,部分案件也会委托给公安部门和安全部门。
这些手段在使用上都是不公开的,在诉讼的过程中也不能将其作为证据,须进行证据转换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的嫌疑人犯罪的信息,只能用于减少检察部门的错误判断,让检察机关更准确地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财经》:行贿、受贿案件中依赖口供定案的比较多,如何看待这一情况?
罗辑:贪污受贿案件的审理主要依据的是言词证据,包括口供、笔录。其中有些案件也存在其他形式的证据。
如果只有双方当事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且双方口供不一之时,就需要考察口供的真实性了。比如河南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永浩曾被指证受贿50万元。举报人在被问及行贿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时,前后说法不一。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对相关证据的效力产生怀疑,最后这笔50万元受贿的行为没有被法院认定。
在行贿、受贿案件的审理方面,尽管言词证据稳定性差,被告人或证人随时可能翻供或翻证,但是仍然存在对这些证据进行固定和判断的规律。
《财经》:去年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打击行贿。有观点认为,如果打击行贿人,可能会让其不愿意配合调查,案件查处会越来越难。
罗辑:我不主张行贿人和受贿人按照同等的刑罚来处理。因为在行贿、受贿案件里面,问题主要出在受贿人身上。如果掌握着公权力的受贿人员积极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话,行贿人就没有必要通过行贿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了。
《财经》:但是不打击又不行。
罗辑:不打击确实不行。我认为,对行贿人员要从轻处理,并且要有一定数额上的区别。修改后的刑法是1997年开始实施的,当时确定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的提高,已出现了不适应的情况。
而且,按照刑法规定,对贪污、受贿罪10万元以下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是10万以上不好体现罪罚相当的原则。
《财经》:在检察系统,查处高官和普通官员有政策上的区别对待吗?
罗辑: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立法的一个原则,但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差别对待的现象。比如,对一些高级别领导干部,在关押条件等方面会相对好一些,这样也是为了办案时减少这些干部的反感或者抵触情绪。但有一点,不管对待什么样的嫌疑人,都要体现人性化,体现人权,体现人道主义。
《财经》:如何看待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的情况?
罗辑:在我经手的案件中,不论审讯的对象是谁,都没有出现过刑讯逼供的现象。比如在查办王宝森案中,了解到当时王宝森以土地出让金的名义,返还给南银大厦的建筑方邓某3800万元。我们当时怀疑两人之间有权钱交易,于是就将邓某传唤到了最高检。在其陈述后,我们觉得他所言属实,于是就将他放了。虽然事前都已准备好执行拘留的手续。
“最应该垂直领导的是检察机关”
就法治的要求而言,检察系统应该直属。为什么税务系统垂直领导?因为国家的税收不能受地方的干扰。司法理应与此同理。对一个国家的秩序而言,法律是最根本的保障
《财经》:检察院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是什么情况?这是否影响司法独立?
罗辑:这主要反映在干部人事上面。在业务上是由上级检察院领导,地方党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方在反腐上应该突出抓的重点问题。
宪法中有关于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不过,检察权的行使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党把成熟的政策变成法律,执行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
《财经》:如何看待检察院的经费问题?
罗辑:经费以地方财政为主,现在中央财政也会给最高检拨付一些专项资金用于补贴下级检察院,用以解决办公、装备等问题,但主要资金仍来自于地方财政。
《财经》: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对检察官打击报复的现象?
罗辑:存在,甚至出现过地方党委“一把手”随意撤换办案人员的现象。比如,深圳一位前市委书记曾对“贤成大厦案”进行干预,前后更换了多名办案人员,谁不同意他的意见就会被换掉。
在河南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当时,财政部有一个司长涉嫌在河南一个农业项目上受贿,数额不是太大。最高检立案之后,这个司长发现自己受到调查,就派下属退还了脏款,并与行贿人串供,以逃避侦查。
这个案件因为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问题,地方领导对办理这个案件存有意见,并多次追问是谁向最高检报告了这个案件。当地担心办案可能得罪财政部,影响河南经济的发展。
《财经》:反贪局长并不好当。
罗辑:反贪这一块的工作非常敏感,它所查办的对象都握有权力,所以反贪局工作人员也往往容易受到伤害。比如,山东省某市原市委书记的案件是在最高检直接参与下办理的,反贪总局一位副局长一直盯在那里。这个案件在国内有很大影响,如果他不出事会进山东省领导班子。按理说,该市检察院办理这个案件有功,但后来相关负责人被调离了检察机关。 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所以,有时候案件办理多了,对反贪局长不见得是一件好事。河北反贪局一位前局长因办案曾遭受到省委书记程维高的打击报复,后来程维高因严重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该反贪局长才又被调回检察机关并担任了重要职务。
虽然反腐文件中都提及,不管涉及到谁,一查到底,但实际执行起来是很困难的。
《财经》:检察系统似乎受到地方制约比较大?
罗辑:依现行制度,地方人大选举产生了检察院检察长以后,需要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报同级人大批准,才能完成法律程序。但是,上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对下级人大产生的检察长人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不报请同级人大审议。
就法治的要求而言,检察系统应该直属。为什么税务系统垂直领导?因为国家的税收不能受地方的干扰。司法理应与此同理。对一个国家的秩序而言,法律是最根本的保障。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可以受到地方个别领导的随意干预,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所以最应该垂直领导的就是检察机关。
反贪体制反思
要改变现在执法的环境,首先要解决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问题,使得中国真正走向按照宪法和法律执政的道路。如果权力能够随意干预法律,不可能真正地解决腐败问题
《财经》:在你看来,反贪局成立了这么多年,达到当时的设想了吗?
罗辑:按时任最高检负责人的设想,反贪总局成立之初拟提高它的规格。当时的指导思想就是把反贪局建设成为一个具有权威性、专业性、业务能力强、反应迅速的办案机构。
但由于机构编制上的严格性,这一设想并未得到批准,但有一条是确定的——各级反贪局的局长必须是党组成员。
反贪局成立前后,全国在反腐上成果很辉煌。至1997年底最高检反贪总局立案60余件。
《财经》:在反腐方面,现在社会上比较关注纪委系统,较少谈检察院或反贪局。
罗辑: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纪委和检察院有一个互相移交线索的规定。即,办案过程中,纪委发现嫌疑人构成犯罪了就应该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相关人员违纪了就得将其移交给纪委。但是后来发生了变化。
纪委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审查的对象涉嫌犯罪后,往往都是把涉嫌犯罪的事实全面查清后,再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样案件在纪委停留的时间会比较长,一个领导干部突然落马沦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件移交后,检察机关就须要对纪委已经查清的事实,再重新侦查一遍,绝大多数证据需重新转换,从而造成一些重复劳动,嫌疑人借案件移交和证据转换环节翻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以,检察机关与纪委应在反腐方面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财经》:在你看来,反腐如何治本?
罗辑:要改变现在执法的环境,首先要解决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问题,使得中国真正走向按照宪法和法律执政的道路。如果权力能够随意干预法律,不可能真正地解决腐败问题。因为腐败就是权力的腐败,权力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肯定就会导致腐败。也就是说,要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本刊实习生谢婧对此文亦有贡献
离开反贪总局十多年后,而今罗辑仍然忙碌于各种案件,只是位置已由公职人员变为律师。谈起以往反贪总局大力查处大案要案的年代,他兴致盎然,对一些案件细节娓娓道来。从江苏邓斌案中,他发现了北京市原常务副市长王宝森案的初期线索,并由此引发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案。因办案有功,他得到重用,担任陈希同专案组组长,在办案过程中他依据证据和法律一直坚持自己的独立思考和判断。
对于经手过的一些案件,他也直言不讳地表达观点。现在,他还和陈希同不时见面。
作为一个老检察人,他一直保持对国家反腐体制的关注和思索。在他看来,反腐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才是根本。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又成为焦点话题。从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到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既要打持久战,也要打歼灭战”的表态,民众对反腐的期待也随之提高。
回溯近年来国家在反腐体系及制度建设上所做的工作,不可谓不多。1994年,中央纪委和国务院下属的监察部合署办公。1995年,最高检成立反贪总局。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为此专门设立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等。
纵观这些举措,一方面是以执政党的纪委、组织系统为核心,推进党内反腐;另一方面是推进以检察系统为核心的国家机关反腐机制建设。
不过,正如习近平警示官员“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王岐山讲话中亦称,少数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奢侈浪费现象严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
作为国家司法部门——检察机关如何查处腐败案件?目前的反腐制度设计存在什么样的问题?罗辑有其独到的思考。
如何办案
检察领域中的不正风气,属于个别现象。线索的受理并非个别人所能够掌握,所以并不是嫌疑人贿赂了某个检察官就可以销案的,撤销案件要经过多层次的审批程序
《财经》:我们从办案线索谈起。对于检察系统来说,怎样处理各种案件线索?
罗辑:最高检为受理公民举报专门设立了举报中心,我在最高检时还担任过举报中心主任。有的人是通过电话、信件实名或匿名举报,有的则是亲自到最高检举报,那时网络举报还比较少。还有一些线索来自相关案件的涉案人员,这方面的线索可查性比较强。
这些线索在反贪总局或者举报中心都会有登记,之后再将案件转到相应检察院跟进。对于重要案件,最高检会督办。当省级检察院无法及时处理时,最高检还会派员下去处理。
以湖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刘瑞林案为例,尽管与湖北省检察院进行了多次沟通,由于受到一些干扰,案件进展不力。最后,最高检和中央纪委要求湖北省检察院和湖北省纪委共同汇报刘瑞林案,并派出专员进行督办,案件最终得到依法处理。
很多类似案件,如果没有上级部门的监督,转到地方之后会不了了之。所以,凡是涉及到这样的案件,作为上级机关都会跟踪。
《财经》:你在任时,对案件线索是转交还是由最高检亲自查,这如何决定?
罗辑:按照内部规定,在案件没有立案之前的初查是放开的,不需要向被调查人所在党委报告,只需要向最高检的主管领导进行报告,得到批准后,最高检就可以对线索进行调查了。
比如,线索若涉及中直机关厅局级干部,案件大多会被移交到北京市检察院进行处理。但如果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涉及的官员级别较高,甚至涉及省部级领导干部,就会由最高检直接查办。如果经过核实,确实有证据证明涉案人员存在犯罪嫌疑,那么最高检再将查实的情况形成报告,报予领导,以决定是否需要立案。
若要立案,则须报告给涉案人员所在党委,由其作出相关的人事安排,保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能够正常运行。
《财经》:很多人在被举报以后,为了脱罪,都会到处“活动”。会不会有些案件因为这些人的活动就销案了?检察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什么应对措施吗?
罗辑:检察领域中的不正风气,属于个别现象。线索的受理并非个别人所能够掌握,所以并不是嫌疑人贿赂了某个检察官就可以销案的,撤销案件要经过多层次的审批程序。比如说,通过信件等方式向最高检反映的线索,一般阅信人在阅读之后将其归类后就转给地方检察机关了。有些重要的线索要向处里、厅里报告,特别是由最高检进行跟踪的线索,还需要向更高级别的领导进行报备。
《财经》:当立案的通报转给地方党委之后,会不会出现地方党委为保护干部将案件通报压着不回复的情况?
罗辑:基本上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
处理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时,须在征得同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后,进行决议。比如查办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东莞市市委书记欧阳德案时,广东人大就召开了临时常委会议听取汇报。在充分了解案情之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对欧阳德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在涉及非人大代表的案件时,一般由工作人员向涉案人员所在单位的党委报告。有时,案件查实后如何处理也需要沟通,比如当时对铁道部两个副部长的案子处理问题,反贪总局都跟铁道部进行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这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矛盾。
《财经》: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前需要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吗?
罗辑:案件调查过程中不会进行沟通,但是在准备抓捕嫌疑人之前会通报其领导。以农业银行总行三个前司长都涉及沈阳一个公司的案件为例,调查完后准备在同一个晚上抓捕这三个司长前,当天下午就跟总行领导提前做了通报,以便他们做出相应的人事安排。 《财经》:那有没有走漏风声的时候?这种通报是规定还是惯例?
罗辑:一般会在动手不久前才通报给相关部门,不会过早通知,但也存在着走漏风声的情况。比如上述案件中,行动前有一个司长就提前听到了风声。在我们准备乘电梯到他家实行抓捕时,电梯工人告诉我们嫌疑人刚带着孩子下楼了。我们立刻下楼将其控制,并在其小孩的书包中发现了准备转移的赃款及贵重物品。
通报并非法律规定,只是根据需要来决定。法律规定的是逮捕犯罪嫌疑人后,24小时之内要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单位。
《财经》:这样的话,初查就非常关键。
罗辑:对,因为不经过初查掌握不了情况,也有一些查了以后没有进行处理。比如,中国银行原行长王雪冰很早就被反贪总局初查过,但因为觉得他的问题不太好定性,所以没有对他采取行动。
《财经》:在初查过程中,如何采取技术侦查的措施?
罗辑:技术侦查主要应用于在逃的涉案人员,会对其通讯往来进行监控,部分案件也会委托给公安部门和安全部门。
这些手段在使用上都是不公开的,在诉讼的过程中也不能将其作为证据,须进行证据转换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的嫌疑人犯罪的信息,只能用于减少检察部门的错误判断,让检察机关更准确地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财经》:行贿、受贿案件中依赖口供定案的比较多,如何看待这一情况?
罗辑:贪污受贿案件的审理主要依据的是言词证据,包括口供、笔录。其中有些案件也存在其他形式的证据。
如果只有双方当事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且双方口供不一之时,就需要考察口供的真实性了。比如河南电力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永浩曾被指证受贿50万元。举报人在被问及行贿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细节时,前后说法不一。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对相关证据的效力产生怀疑,最后这笔50万元受贿的行为没有被法院认定。
在行贿、受贿案件的审理方面,尽管言词证据稳定性差,被告人或证人随时可能翻供或翻证,但是仍然存在对这些证据进行固定和判断的规律。
《财经》:去年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打击行贿。有观点认为,如果打击行贿人,可能会让其不愿意配合调查,案件查处会越来越难。
罗辑:我不主张行贿人和受贿人按照同等的刑罚来处理。因为在行贿、受贿案件里面,问题主要出在受贿人身上。如果掌握着公权力的受贿人员积极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话,行贿人就没有必要通过行贿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了。
《财经》:但是不打击又不行。
罗辑:不打击确实不行。我认为,对行贿人员要从轻处理,并且要有一定数额上的区别。修改后的刑法是1997年开始实施的,当时确定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的提高,已出现了不适应的情况。
而且,按照刑法规定,对贪污、受贿罪10万元以下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是10万以上不好体现罪罚相当的原则。
《财经》:在检察系统,查处高官和普通官员有政策上的区别对待吗?
罗辑: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立法的一个原则,但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差别对待的现象。比如,对一些高级别领导干部,在关押条件等方面会相对好一些,这样也是为了办案时减少这些干部的反感或者抵触情绪。但有一点,不管对待什么样的嫌疑人,都要体现人性化,体现人权,体现人道主义。
《财经》:如何看待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的情况?
罗辑:在我经手的案件中,不论审讯的对象是谁,都没有出现过刑讯逼供的现象。比如在查办王宝森案中,了解到当时王宝森以土地出让金的名义,返还给南银大厦的建筑方邓某3800万元。我们当时怀疑两人之间有权钱交易,于是就将邓某传唤到了最高检。在其陈述后,我们觉得他所言属实,于是就将他放了。虽然事前都已准备好执行拘留的手续。
“最应该垂直领导的是检察机关”
就法治的要求而言,检察系统应该直属。为什么税务系统垂直领导?因为国家的税收不能受地方的干扰。司法理应与此同理。对一个国家的秩序而言,法律是最根本的保障
《财经》:检察院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是什么情况?这是否影响司法独立?
罗辑:这主要反映在干部人事上面。在业务上是由上级检察院领导,地方党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地方在反腐上应该突出抓的重点问题。
宪法中有关于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不过,检察权的行使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党把成熟的政策变成法律,执行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
《财经》:如何看待检察院的经费问题?
罗辑:经费以地方财政为主,现在中央财政也会给最高检拨付一些专项资金用于补贴下级检察院,用以解决办公、装备等问题,但主要资金仍来自于地方财政。
《财经》: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对检察官打击报复的现象?
罗辑:存在,甚至出现过地方党委“一把手”随意撤换办案人员的现象。比如,深圳一位前市委书记曾对“贤成大厦案”进行干预,前后更换了多名办案人员,谁不同意他的意见就会被换掉。
在河南还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当时,财政部有一个司长涉嫌在河南一个农业项目上受贿,数额不是太大。最高检立案之后,这个司长发现自己受到调查,就派下属退还了脏款,并与行贿人串供,以逃避侦查。
这个案件因为涉及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问题,地方领导对办理这个案件存有意见,并多次追问是谁向最高检报告了这个案件。当地担心办案可能得罪财政部,影响河南经济的发展。
《财经》:反贪局长并不好当。
罗辑:反贪这一块的工作非常敏感,它所查办的对象都握有权力,所以反贪局工作人员也往往容易受到伤害。比如,山东省某市原市委书记的案件是在最高检直接参与下办理的,反贪总局一位副局长一直盯在那里。这个案件在国内有很大影响,如果他不出事会进山东省领导班子。按理说,该市检察院办理这个案件有功,但后来相关负责人被调离了检察机关。 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所以,有时候案件办理多了,对反贪局长不见得是一件好事。河北反贪局一位前局长因办案曾遭受到省委书记程维高的打击报复,后来程维高因严重违纪问题被开除党籍,该反贪局长才又被调回检察机关并担任了重要职务。
虽然反腐文件中都提及,不管涉及到谁,一查到底,但实际执行起来是很困难的。
《财经》:检察系统似乎受到地方制约比较大?
罗辑:依现行制度,地方人大选举产生了检察院检察长以后,需要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报同级人大批准,才能完成法律程序。但是,上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对下级人大产生的检察长人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不报请同级人大审议。
就法治的要求而言,检察系统应该直属。为什么税务系统垂直领导?因为国家的税收不能受地方的干扰。司法理应与此同理。对一个国家的秩序而言,法律是最根本的保障。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可以受到地方个别领导的随意干预,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所以最应该垂直领导的就是检察机关。
反贪体制反思
要改变现在执法的环境,首先要解决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问题,使得中国真正走向按照宪法和法律执政的道路。如果权力能够随意干预法律,不可能真正地解决腐败问题
《财经》:在你看来,反贪局成立了这么多年,达到当时的设想了吗?
罗辑:按时任最高检负责人的设想,反贪总局成立之初拟提高它的规格。当时的指导思想就是把反贪局建设成为一个具有权威性、专业性、业务能力强、反应迅速的办案机构。
但由于机构编制上的严格性,这一设想并未得到批准,但有一条是确定的——各级反贪局的局长必须是党组成员。
反贪局成立前后,全国在反腐上成果很辉煌。至1997年底最高检反贪总局立案60余件。
《财经》:在反腐方面,现在社会上比较关注纪委系统,较少谈检察院或反贪局。
罗辑: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纪委和检察院有一个互相移交线索的规定。即,办案过程中,纪委发现嫌疑人构成犯罪了就应该将其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相关人员违纪了就得将其移交给纪委。但是后来发生了变化。
纪委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审查的对象涉嫌犯罪后,往往都是把涉嫌犯罪的事实全面查清后,再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样案件在纪委停留的时间会比较长,一个领导干部突然落马沦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案件移交后,检察机关就须要对纪委已经查清的事实,再重新侦查一遍,绝大多数证据需重新转换,从而造成一些重复劳动,嫌疑人借案件移交和证据转换环节翻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所以,检察机关与纪委应在反腐方面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财经》:在你看来,反腐如何治本?
罗辑:要改变现在执法的环境,首先要解决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问题,使得中国真正走向按照宪法和法律执政的道路。如果权力能够随意干预法律,不可能真正地解决腐败问题。因为腐败就是权力的腐败,权力不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肯定就会导致腐败。也就是说,要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本刊实习生谢婧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