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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我是一家企业的推销员.刚进企业时与企业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时,我正在企业驻外省的一办事处当驻地代理商。由于当时双方都未提及和企业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就这样一直干了近半年。这时企业突然裁员,我被裁了下来.于是我提出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这段时间应付我双倍工资的问题。企业以已在企业大门口贴出告示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告.要求员工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我没去续签后果应当由我自负。而我在外地工作既看不到企业大门上的告示.更不知道互联网上的公告,凭什么要我承担责任呢?我要求补发双倍工资不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