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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厦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