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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这些“80后”、“90后”工人支撑着中国制造业,他们的耐受力怎么会低?实际上,这一代工人的抗压力非常好。
《新民周刊》:你决定担任此次罢工事件工人的法律顾问之前,对事态有何判断?
常凯:出发之前,我对事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罢工需要结束,问题在于如何满足工人的合理要求。那时候劳资双方都已经疲惫了。从这个角度说,企业老总的介入是一个关键。他起到了调停的作用。
罢工不是目的,最终要通过谈判来解决。但自发的罢工,工人往往缺乏控制局面的能力,参与谈判的工人代表对于集体谈判又缺乏专业知识。我希望能够在法律和专业方面,对工人以及事件的解决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做这样一件事,当然不能不考虑政治上的风险。去之前有朋友跟我开玩笑说,小心有人把你当作“幕后黑手”!罢工这件事在中国非常敏感,这有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原因。但我觉得,作为一个劳动法律学者,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应该站出来,承担一些责任。我的言行都在阳光下,都有据可查,心地坦荡,不怕流言蜚语。
决定参与此事的另一原因,是我正在主持一个“集体劳动争议法律规制”的课题研究,也想获得一些亲身经验,毕竟直接介入的机会不多。
《新民周刊》: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在应对工作环境、经济收入和个人尊严方面,新一代的工人(以农民工为主)和他们的父辈之间有很清晰的代际差别,你觉得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别?
常凯:已经30年了,还把没有城市户口的工人称之为“农民工”,实在没有道理。准确地讲他们是“新生代的产业工人”。因为他们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联系已经很少,他们的生活方式、理念、追求和农村几乎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从小接受的教育到打工之后生活方式,都是城市的。他们只是少一个城市户口。
他们是市场化条件下成长起来的。现代的生产过程和场所,明显给他们一种现代产业的训练,使得他们的市场条件下的劳动者的权利意识、集体意识和行动意识,不仅远远地超出第一代农民工,而且与国企工人也不一样。国企工人还有着计划经济的意识影响,还在留恋所谓的“主人翁”,和资方发生矛盾后,希望政府介入,最终目标是要改变国家政策。新生代工人的政治诉求很少,主要要求提高劳动力价值,要求企业按法律办事。
有人总结新生代工人的特征是“三高一低”(学历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精神享受高,耐受力低)。这种描述完全是以雇主的理念作为标准,而且很不准确,比如“耐受力低”,怎么才叫高?逆来顺受吗?正是这些“80后”、“90后”工人支撑着中国制造业,他们的耐受力怎么会低?
实际上,这一代工人的抗压力非常好。以此次事件为例,参与谈判的工人代表承受了巨大的个人压力。比如李晓娟,她才19岁,还是个孩子,被选为工人代表后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但她毫不畏惧。她的素质、能力和勇气,以及所担当的责任,远远超出了她的年龄。这一新生代的产业工人,代表了中国工人阶级的希望。
《新民周刊》:此次事件中工人表现出良好的组织性和行动能力,也相当善于争取媒体和舆论的支持,根据你近距离的观察,他们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富士康的工人同样被薪酬问题困扰,为什么没有采取这种方式?
常凯:工人往往是在现代产业中训练出组织能力的。劳动关系发展到后来,个人无法面对企业来表达诉求,工人只能通过组织,集体表达利益诉求。
富士康的悲剧现在还很难完全解释清楚,但富士康的特殊之处在于企业的管理方式和企业文化对工人行为有很大影响。它的特点就是半封闭、半军事化,厂区和宿舍区在一起,工人被原子化、碎片化,成为机器的附属品,工人文化被企业文化吞并,融化在生产体制当中,失去了自我。
A公司有2000人左右,工人大多数是职业中专毕业的学生经过实习生阶段后留在企业的,共同的求学经历和实习经历,使得工人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也有着更为接近的思想基础。A公司的生产和住宿不在一起,工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而且加班很少,工人有自己的闲暇时间和互相沟通交往的机会,容易形成共同的意识,并由个别意识发展为集体意识。加之个别工人领袖的作用,所以能够形成一种集体的力量,并发起一场自发性的工人罢工。
《新民周刊》:你怎么评估罢工可能产生的影响?有一种理论,工会压力和加薪将影响工资弹性,最后使中国企业失去竞争力,一旦企业破产,影响就业机会,真正不幸的还是那些需要工作的低收入人群。
常凯:这种理论抽象讲是对的,但落实到现实,我们要看到加薪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到底有多大。目前企业利润和工人工资之间的落差太大。富士康工人加薪30%,利润下降了10%,A公司的利润率高于富士康,工人薪酬上涨30%后,利润只下降了5%。从这些数据来看,目前企业在利润与工资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即使增加工资30%,对于企业利润的影响也很有限。
在市场经济国家,罢工由来已久,司空见惯。这是劳动力市场价格调整的一种特定的手段,只要处理得好,对于劳资力量的平衡和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很多跨国大企业的历史都在百年以上,难道会不知道这一点?
《新民周刊》:罢工是不是也反映出劳动力供求关系方面的变化?
常凯:中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大局面没有变,但供求缺口在收窄,这是一个趋势,势必对人的预期产生影响。但罢工主要挑战的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30年来,牺牲劳工利益为代价的发展,工人已经开始不接受了,开始用行动表达自己的诉求。他们有几种行动方式。第一是集体谈判。第二是“民工荒”,工价低了,我回家去,不打工了。第三是集体行动。我不走,罢工,要求涨工资。
罢工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人的权利意识和集体意识的增长,他们已经不能接受靠压低劳动成本为手段的经济发展模式,他们要用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境况。
《新民周刊》:各地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對罢工的态度和在工潮中扮演的角色是很不同的。
常凯:工人的诉求的确与中央政府改善分配的诉求契合。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政府有责任做好二次分配,但在一次分配领域,如果连谈判和罢工都不能接受,怎么能说工资是市场决定的呢?
我不赞成政府强力介入劳资关系——不管是政府强行要求工人复工,还是强行要求企业涨工资,都是不对的。政府只要承认工人组织、罢工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剩下就是工人自己争取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维稳”的心态下,往往将罢工事件政治化,以便于纳入“维稳”范畴加以解决。这种做法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结果会使劳资关系更加紧张,并把本来劳资之间的冲突转变为工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政府冲到前面替老板买了单,工人将更多的怨恨转向了政府。这是一种极为得不偿失的短视行为。
我赞赏广东地方政府的做法。政府要扮演的角色,一是居中仲裁,二是决定最低工资。有些人对最低工资有误解,认为最低工资是刚性的,如果经济情况不好,实施最低工资会导致企业破产。其实最低工资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金融危机期间,各地政府不是冻结了最低工资吗?
《新民周刊》:自从1982年修宪时删去了对工人有罢工权利的条文,几乎每次罢工,都会听到关于罢工是否合法的争议。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常凯:罢工是指因为劳资纠纷,在工作场所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是一项被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中国法律虽然没有罢工权的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罢工的法律规定。根据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政府已经签署并经人大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有权罢工”。这是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中国政府承认公民享有罢工权。中国《工会法》第27条更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所谓“停工、怠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英文版里就是“strike(罢工)”。而深圳市规定,除了供电、供水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生活的行业发生罢工行为,并在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力介入。换言之,如果不是这种情况,政府不应该介入罢工。
国际法、国内法和地方法规都表明,在中国,罢工不是违法行为。只要罢工是和平进行的,其间没有过激行为,罢工本身并不过激。所以,工人罢工应该把握尺度,政府介入更应该有度。
《新民周刊》:你决定担任此次罢工事件工人的法律顾问之前,对事态有何判断?
常凯:出发之前,我对事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罢工需要结束,问题在于如何满足工人的合理要求。那时候劳资双方都已经疲惫了。从这个角度说,企业老总的介入是一个关键。他起到了调停的作用。
罢工不是目的,最终要通过谈判来解决。但自发的罢工,工人往往缺乏控制局面的能力,参与谈判的工人代表对于集体谈判又缺乏专业知识。我希望能够在法律和专业方面,对工人以及事件的解决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做这样一件事,当然不能不考虑政治上的风险。去之前有朋友跟我开玩笑说,小心有人把你当作“幕后黑手”!罢工这件事在中国非常敏感,这有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原因。但我觉得,作为一个劳动法律学者,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应该站出来,承担一些责任。我的言行都在阳光下,都有据可查,心地坦荡,不怕流言蜚语。
决定参与此事的另一原因,是我正在主持一个“集体劳动争议法律规制”的课题研究,也想获得一些亲身经验,毕竟直接介入的机会不多。
《新民周刊》: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在应对工作环境、经济收入和个人尊严方面,新一代的工人(以农民工为主)和他们的父辈之间有很清晰的代际差别,你觉得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别?
常凯:已经30年了,还把没有城市户口的工人称之为“农民工”,实在没有道理。准确地讲他们是“新生代的产业工人”。因为他们与农村的经济和社会联系已经很少,他们的生活方式、理念、追求和农村几乎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从小接受的教育到打工之后生活方式,都是城市的。他们只是少一个城市户口。
他们是市场化条件下成长起来的。现代的生产过程和场所,明显给他们一种现代产业的训练,使得他们的市场条件下的劳动者的权利意识、集体意识和行动意识,不仅远远地超出第一代农民工,而且与国企工人也不一样。国企工人还有着计划经济的意识影响,还在留恋所谓的“主人翁”,和资方发生矛盾后,希望政府介入,最终目标是要改变国家政策。新生代工人的政治诉求很少,主要要求提高劳动力价值,要求企业按法律办事。
有人总结新生代工人的特征是“三高一低”(学历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精神享受高,耐受力低)。这种描述完全是以雇主的理念作为标准,而且很不准确,比如“耐受力低”,怎么才叫高?逆来顺受吗?正是这些“80后”、“90后”工人支撑着中国制造业,他们的耐受力怎么会低?
实际上,这一代工人的抗压力非常好。以此次事件为例,参与谈判的工人代表承受了巨大的个人压力。比如李晓娟,她才19岁,还是个孩子,被选为工人代表后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但她毫不畏惧。她的素质、能力和勇气,以及所担当的责任,远远超出了她的年龄。这一新生代的产业工人,代表了中国工人阶级的希望。
《新民周刊》:此次事件中工人表现出良好的组织性和行动能力,也相当善于争取媒体和舆论的支持,根据你近距离的观察,他们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富士康的工人同样被薪酬问题困扰,为什么没有采取这种方式?
常凯:工人往往是在现代产业中训练出组织能力的。劳动关系发展到后来,个人无法面对企业来表达诉求,工人只能通过组织,集体表达利益诉求。
富士康的悲剧现在还很难完全解释清楚,但富士康的特殊之处在于企业的管理方式和企业文化对工人行为有很大影响。它的特点就是半封闭、半军事化,厂区和宿舍区在一起,工人被原子化、碎片化,成为机器的附属品,工人文化被企业文化吞并,融化在生产体制当中,失去了自我。
A公司有2000人左右,工人大多数是职业中专毕业的学生经过实习生阶段后留在企业的,共同的求学经历和实习经历,使得工人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也有着更为接近的思想基础。A公司的生产和住宿不在一起,工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而且加班很少,工人有自己的闲暇时间和互相沟通交往的机会,容易形成共同的意识,并由个别意识发展为集体意识。加之个别工人领袖的作用,所以能够形成一种集体的力量,并发起一场自发性的工人罢工。
《新民周刊》:你怎么评估罢工可能产生的影响?有一种理论,工会压力和加薪将影响工资弹性,最后使中国企业失去竞争力,一旦企业破产,影响就业机会,真正不幸的还是那些需要工作的低收入人群。
常凯:这种理论抽象讲是对的,但落实到现实,我们要看到加薪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到底有多大。目前企业利润和工人工资之间的落差太大。富士康工人加薪30%,利润下降了10%,A公司的利润率高于富士康,工人薪酬上涨30%后,利润只下降了5%。从这些数据来看,目前企业在利润与工资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即使增加工资30%,对于企业利润的影响也很有限。
在市场经济国家,罢工由来已久,司空见惯。这是劳动力市场价格调整的一种特定的手段,只要处理得好,对于劳资力量的平衡和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很多跨国大企业的历史都在百年以上,难道会不知道这一点?
《新民周刊》:罢工是不是也反映出劳动力供求关系方面的变化?
常凯:中国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大局面没有变,但供求缺口在收窄,这是一个趋势,势必对人的预期产生影响。但罢工主要挑战的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30年来,牺牲劳工利益为代价的发展,工人已经开始不接受了,开始用行动表达自己的诉求。他们有几种行动方式。第一是集体谈判。第二是“民工荒”,工价低了,我回家去,不打工了。第三是集体行动。我不走,罢工,要求涨工资。
罢工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人的权利意识和集体意识的增长,他们已经不能接受靠压低劳动成本为手段的经济发展模式,他们要用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境况。
《新民周刊》:各地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對罢工的态度和在工潮中扮演的角色是很不同的。
常凯:工人的诉求的确与中央政府改善分配的诉求契合。考虑到中国的国情,政府有责任做好二次分配,但在一次分配领域,如果连谈判和罢工都不能接受,怎么能说工资是市场决定的呢?
我不赞成政府强力介入劳资关系——不管是政府强行要求工人复工,还是强行要求企业涨工资,都是不对的。政府只要承认工人组织、罢工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剩下就是工人自己争取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在“维稳”的心态下,往往将罢工事件政治化,以便于纳入“维稳”范畴加以解决。这种做法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结果会使劳资关系更加紧张,并把本来劳资之间的冲突转变为工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政府冲到前面替老板买了单,工人将更多的怨恨转向了政府。这是一种极为得不偿失的短视行为。
我赞赏广东地方政府的做法。政府要扮演的角色,一是居中仲裁,二是决定最低工资。有些人对最低工资有误解,认为最低工资是刚性的,如果经济情况不好,实施最低工资会导致企业破产。其实最低工资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金融危机期间,各地政府不是冻结了最低工资吗?
《新民周刊》:自从1982年修宪时删去了对工人有罢工权利的条文,几乎每次罢工,都会听到关于罢工是否合法的争议。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常凯:罢工是指因为劳资纠纷,在工作场所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是一项被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中国法律虽然没有罢工权的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罢工的法律规定。根据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政府已经签署并经人大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有权罢工”。这是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中国政府承认公民享有罢工权。中国《工会法》第27条更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所谓“停工、怠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英文版里就是“strike(罢工)”。而深圳市规定,除了供电、供水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生活的行业发生罢工行为,并在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力介入。换言之,如果不是这种情况,政府不应该介入罢工。
国际法、国内法和地方法规都表明,在中国,罢工不是违法行为。只要罢工是和平进行的,其间没有过激行为,罢工本身并不过激。所以,工人罢工应该把握尺度,政府介入更应该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