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RB/T 214-2017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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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RB/T 214-2017标准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根据ISO/IEC 17025-2017版的主要变化,增加部分要求,但条款基本没有变。因此,原来按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编写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不需要换版,只需要修订即可。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认定评审;机动车检验机构
  Implementation of RB/T 214-2017 strategy for vehicle inspection body
  ——management system (the fifth part)
  DAI Xiaofeng
  (Yangzhou Polytechnic Institute, Yangzhou225127, China)
  Abstract: RB/T 214-2017 standard, based on the criteria for qualification assessment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adds some requirements according to the main changes of ISO/IEC 17025-2017 edition, but the terms remain basically unchanged. Therefore, the original quality manual and procedure documents compi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teria for assessment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qualifications do not need to be replaced, only need to be revised.
  Keywords: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 assessment of mandatory approval; vehicle inspection body
  2018年5月7日,國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发布RB/T 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替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等一系列标准。以上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
  RB/T 214-2017全面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据此进行体系改版。本文从RB/T 214-2017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区别入手,说明体系文件修改内容及方法,结合RB/T 218-2017,说明机动车检验机构体系文件如何修订。为了便于读者查询对照,本文以RB/T 214-2017“4 要求”的内容顺序为参照,逐条阐述。
  本文将从“管理体系”方面,说明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如何实施RB/T 214-2017,管理体系应作何变化。限于篇幅原因,本文只研究了4.5.19至4.5.21条款,其余条款将在后续的文章中进行研究。
  1 “4.5.19”条款变化
  (1)RB/T 214-2017要求:
  4.5.19 结果有效性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若发现偏离预先判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3)RB/T 218-2017要求:
  无补充要求。
  (4)主要变化:
  ①增加小标题“结果有效性”;
  ②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
  ③将“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若发现偏离预先判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④质量控制的手段由定期参加能力验证与机构之间比对两种方法扩展到N种方法: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保存样品的再次检验检测、分析样品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的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进行监控。   ⑤增加:“检验检测机构所有数据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若发现偏离预先判据,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5)实施要求:
  ①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有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记录结果数据的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如可行,应采用统计技术审查结果。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进行策划和评审,监控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适当的方式:
  a)使用标准物质或质量控制物质;
  b) 使用其他已校准能够提供可溯源结果的仪器;
  c)测量和检测设备的功能核查;
  d)适用时,使用核查或工作标准,并制作控制图;
  e) 测量设备的期间核查;
  f)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g)机动车不同特性结果之间的相关性;
  h) 审查报告的结果;
  i)检验检测机构内比对;
  j)盲样测试。
  ②可行和适当时,机动车检验机构应通过与其他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结果比对来监控其表现。这种监控应进行策划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a)参加能力验证;
  b) 参加除能力验证之外的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
  c) 应分析监控活动的数据,并用于控制和改进检验检测机构活动。如果发现监控活动数据分析结果超出预定的判据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报告出具不准确的结果。
  2“4.5.20”条款变化
  (1)RB/T 214-2017要求:
  4.5.20 结果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客户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f)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标识;
  h)检验检测的日期;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或抽样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
  k)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 检验检测机构不负责抽样(如样品是由客户提供)时,应在报告或证书中声明结果仅适用于客户提供的样品;
  m)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的清晰标注;
  n) 检验检测机构应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对所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h)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對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
  k)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3)RB/T 218-2017要求:
  4.5.10 机动车检验报告应可明确追溯到检验报告中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的编号应具备唯一性,不得用车辆识别代码(VIN码)和车辆号牌或车架号代替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的编号。
  注:应注意人工检验、路试检验、移动检验检测设备检验等非联网检验检测项目记录编号、检验员身份识别等问题,保证记录的可追溯性。
  (4)主要变化:
  ①增加小标题“结果报告”;
  ②增加了“ 并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③增加了“m) 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的清晰标注;n)检验检测机构应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④“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修改为“e)客户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⑤“g) 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修改为“g)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标识”;
  ⑥“j)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修改为“j)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   ⑦“l)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修改为“l)检验检测机构不负责抽样(如样品是由客户提供)时,应在报告或证书中声明结果仅适用于客户提供的样品”。
  (5)实施要点:
  ①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可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出具。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控制程序,保证出具的报告或证书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检验检测依据正确,符合客户的要求;
  b)报告结果及时,按规定时限向客户提交结果报告;
  c)结果表述准确、清晰、明确、客观,易于理解;
  d)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②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有唯一性标识。
  ③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有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
  ④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当按照要求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
  ⑤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由客户送样的委托检验时,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仅对接收的样品负责。
  3“4.5.21”条款变化
  (1)RB/T 214-2017要求:
  4.5.21 结果说明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当测量不确定度与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当测量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需要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报告或证书涉及使用客户提供的数据时,应有明确的标识。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或证书中应有免责声明。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4.5.21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对测量结果依据规范的限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
  (3)RB/T 218-2017要求:
  无补充要求。
  (4)主要变化:
  ①增加小标题“结果说明”;
  ②“c)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对测量结果依据规范的限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修改为“c)当测量不确定度与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当测量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需要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信息”;
  ③增加:“报告或证书涉及使用客户提供的数据时,应有明确的标识。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或证书中应有免责声明。”
  (5)实施要点:
  ①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应对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进行说明:
  a)应客户的要求,对检验检测方法或抽样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情况,以及特定的检验检测条件做出说明;
  b)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c)当客户要求或标准有要求时,需要提供不确定度信息
  ②测量不确定度是与检测结果相关联的参数,鼓励机动车检验机构在不确定度与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客户有要求或当对测量结果处于判定的临界值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给出测量不确定度。
  4 总结
  ①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结果有效性(质量控制)的程序,明确检验检测过程控制要求,覆盖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全部检验检测项目类别,有效监控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质量。
  ②机动車检验机构可采用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定期使用经过检定或校准的具有溯源性的替代仪器、对设备的功能进行检查、运用工作标准与控制图、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验检测、分析送检机动车不同结果的相关性、对报告数据进行审核、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机构内部比对、盲样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监控。
  ③机动车检验机构所有数据的记录方式应便于发现其发展趋势,若发现偏离预先判据,则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以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④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建立和有效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机动车检验机构间比对的程序,如通过能力验证或者机构间比对发现某项检验检测结果不理想时,应系统地分析原因,采取适宜的纠正措施,并通过试验来验证其有效性。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参加资质认定部门所要求的能力验证或者机动车检验机构间比对活动。
  ⑤当需要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说明,或者对检验检测过程中已经出现的某种情况需在报告中做出说明,或对其结果需要做出说明时,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和对自身工作的完备性要求,对结果报告给出必要的附加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适用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还需要提供不确定度的信息;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报告或证书涉及使用客户提供的数据时,应有明确的标识。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或证书中应有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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