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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人对出资企业委派其代表的类型应当符合现代企业法制的要求。现行企业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设置却不断突破法律的界限,通过行政立法打补丁的方式叠加设置其在企业中的代表,导致企业组织成本增加并引起治理机制的紊乱。企业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设置应当遵从企业法基本原理,以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