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之无人继承遗产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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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法典分则草案已经出台,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相比,继承编的立法依旧显得保守和不足。在继承编(二审稿)第四章“遗产管理”中,相较于之前的继承法,对遗产管理事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以及法律责任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这进一步细化了无人继承财产的用途。但是关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程序并没有体系化,其处理制度依然不够全面、科学。究其原因,还是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定性不准确,我国的无人承认又无人受遺赠制度不完全等同于国外立法例中的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因此,继承编中的遗产管理部分亟须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民法典继承编;遗产管理;无人承认继承遗产
  一、问题的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该审议再次对继承编做出了些微调整,总的来说,民法典继承编有其进步性。继承编草案自924条至928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分别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民事责任、报酬请求权等方面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构建。以上条款完善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使得继承制度有了实际操作性。第939条还规定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具体用于“公益事业”,使得我国民众对遗产的用途有所预期,但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存在不明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继承人的存在,如何处理遗产以及与遗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切实关系着遗产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在遗产管理部分对遗产管理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继承编的部分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并且达到遗产不流于无人继承的目的。但其规定还不够详尽,诸如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遗产继承人存在不明时的搜索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将为法律的适用带来不确定,也不利于保护遗产和遗产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更加不符合保护私人财产权的立法目的。因此,本文从无人继承遗产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出发,探讨继承编草案的立法问题,期望能有所收获。
  二、我国无人继承遗产【1】现行立法之不足
  遗产管理制度不仅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也同样适用。因为继承编中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按照体系解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也能够适用遗产管理制度,即是说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制度中也可以适用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任职、职权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在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中增加遗产清单制度【2】,继承编草案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无人继承遗产制度的定性;具体适用无人继承遗产制度中时,继承人搜索程序、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等都存在问题。
  1、无人继承遗产制度之定性不准
  在遗产处理方面,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民事责任等方面均有规定,但依然不太完善。关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方式还是太过简单,并没有清晰界定无人承认继承和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和无人承认继承遗产制度的区别。近代大陆法系多数沿袭了古罗马时期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理念,并衍生出无人承认继承制度。该制度较为科学严谨,因为其从无人承认继承中对于“无人”的判定,公示催告权利人,遗产管理清算制度等一系列的配套程序都较为完善,更加有利于保护遗产权利人或潜在权利人以及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最终遗产归属人即国家的利益,遵守了宪法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公民财产权的原则,也符合法理上公平正义的理念。
  在无人承认又无人受遗赠制度中,二者皆成立的情况才构成无人继承,其遗产才属于国际或集体组织所有,但是,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和受遗赠人是否存在无关,【3】即使存在受遗赠人,无人承认继承遗产制度也依旧开始运转,公告权利人、寻找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制度也开始运行,这就是二者最大的区别。由于当今社会继承关系较为复杂,出于保护遗产债权人和潜在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受侵害之目的,无人承认继承制度更加的科学严谨。【4】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之遗产,我国学者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或者全部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种观点是认为没有法定的继承人同时也没有遗嘱继承人,也不存在受遗赠人,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人表示不接受遗赠;第三种是认为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财产;第四种观点则是认为在法定期限内无人接受继承或无人受遗赠。【5】笔者认为这只是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存在不同见解,本质上均认为无人继承遗产为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的遗产。笔者认为无人承认继承遗产指的是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无继承人,无受遗赠人;二是即使存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其均表示完全放弃继承权或遗赠。学者认为对于继承人“有无不明”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户籍上无可知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或虽有之而皆为继承之抛弃,均可适用”【6】。综上,对无人承认继承制度相关的概念进行明晰,有助于该制度的构建,也免去实务中适用的烦恼。
  2、遗产管理人之规定不足
  其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规定有所缺漏。一般来说,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一旦处于无人承认继承的情况,其遗产就应该立即被清算,进而公示催告权利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执行遗嘱、向酌给份受领人给予适当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情况存在问题,则遗产可能也会处于管理不能的情况。为了保障潜在的遗产权利人的利益以及无继承人时最终遗产权利人即国家的利益,需要设立遗产管理人。我国已经在继承编草案中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任何人只要拥有遗产就是遗产管理人,但对遗产管理人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不符合权利义务的对应,将不利于遗产的保护。遗产管理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产灭失时,这对于遗产权利人等利害关系人必然是不利益的,但遗产管理人只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3、遗产归属人之范围过窄   最后,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规定不完善。虽然民法典继承编将无人继承遗产的最终用途方式归为“用于公益事业”,但这和其归属不是同一问题。遗产直接归属于国家和集体组织有待商榷。根据我国学者的调查研究发现绝大部分民众不希望个人遗产最终归属于国家或集体,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亲友及对其较多照顾的人应是遗产最合适的继承主体。【7】这就不仅包括继承法上的酌定给付主体,与被继承人密切相关的主体,也属于继承人的范畴,可能更加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因此,笔者認为应当借鉴外国的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根据我国国情对无人继承制度进行重构,也避免使公民产生国家“与民争利”之感。
  4、遗产继承人之程序缺乏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制度不等同于无人承认继承制度,二者不能被混同。我国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是一种简单的法律事实状态,不同于国外的无人承认继承制度。无人承认继承中的“无人”需要系统的程序认定,才能够明确认定为无人继承。国外立法例认定继承人有无不明时,需要经过寻找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公告程序之后,确定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出现并主张权利时,该遗产才属于无人继承。【8】确定财产无人继承进而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需要经过相关的程序才能认定,否则对潜在的遗产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存在不利。但我国继承编草案中既没有搜索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告程序,也没有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这必将带来保护的不全面。在实践中通常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无主财产的认定对无人继承遗产进行确认,但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遗产明显不同。无人继承遗产存在原所有人,只是原所有人死亡,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的局面,但不排除存在潜在的继承人;而无主财产一经认定,则完全排除其他权利人存在的可能性,或是所有人不明的情况。因此,无主财产不等同于无人承认继承遗产。由此观之,我国的立法和保障遗产权利人的目的不尽相符。
  我国继承编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未经确认程序就直接归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不免存在问题。一方面,这会人为导致继承人不明的遗产是否等同于无继承人且无受遗赠人的混乱;另一方面,未经遗产认定以及继承人确定程序就擅自将财产归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这不免存在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以及继承权的可能。同样也可能严重违背了宪法中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原则。还会导致国家或集体因非经清算程序概括接受遗产债权债务的情况出现,增加集体或国家的负担,使无人继承遗产问题复杂化。【9】继承人搜索程序中的继承人,是指除国家和集体组织以外的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我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人的搜索程序存在以下特点:申请人多种多样;案件涉及的财产种类不拘一格;请求事项因人而异,法院裁判因而结果不同;财产认领公告范围有别。【10】现实中的确存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不为人知的情况,自然继承人搜索程序就有其用武之地。
  继承编草案第929条规定了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且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也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这只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通知遗产继承人的程序,该规定忽略了对遗产债权人的保护,因为通知的对象只是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没有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公告,遗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受遗赠人主张受遗赠,这不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权益,其结果势必给不知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取得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害。【11】
  三、继承编修改的建议
  民法典继承编的修订自是有其可取之处,但是相较于其存在的历史原因,笔者更多的是想探讨继承编存在的问题,不论是继承顺序还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都需要进行适当的扩大与调整。同时,继承编中也没有规定遗产替代继承和后位继承制度,不利于遗嘱人的自我意志体现。继承制度也存在立法漏洞,这将不能避免遗产流向无人继承的境地,不利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并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制度的定性不明晰,在公告权利人等程序方面还不尽完善,这也不利于保护遗产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遗产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要进一步完善遗产处理制度中的有关制度,以更好的保护私有财产。
  1.修改继承编关于无人继承制度的规定
  建议修改为:无人继承制度是指在不存在为人所知的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即使存在,上述主体均抛弃了继承权。这更加符合保护遗产债权人和潜在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受侵害之目的。
  2.建议增加无人继承遗产的继承人
  建议增加条文:个人遗产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遗产可以归于照顾诸多的亲密之人,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这就不仅包括继承法上的酌定给付主体,与被继承人密切相关的主体,也属于继承人的范畴,可能更加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3.建议增加遗产管理人责任形式
  遗产管理人处分的是他人的财产,因此其必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管理他人遗产时,其注意义务要高于处分自己财务的情形,遗产管理人应当忠诚、谨慎的行使管理权力。反之,将导致遗产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学者认为该责任不属于合同违反所产生的违约责任,【12】且遗产管理人为多人的需承担连带责任。【13】其因过错被免职的,得返还全部酬金;同时触犯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规定,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
  建议修改为: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过错被免职的,得返还全部酬金;同时触犯刑法、行政法等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建议增加继承人搜索程序
  构建完善的继承人搜索程序是必要的,节约司法资源也应当被考虑在内,可以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内寻找到继承人搜索制度的相似制度,即《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无主财产的特别程序,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作为相应的内容加以规定。   建议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搜索继承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公示催告申报继承权,并且同时告知申报期间。公示催告费用明显过高的,可免于公告。公告满一年不向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申报继承权的,继承权不予考虑。同时增加只有在经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确认不存在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后,遗产归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组织。【15】
  注释:
  【1】本文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简称为无人继承遗产。
  【2】陈苇、刘宇娇《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之遗产清算制度系统化构建研究》,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第58页。
  【3】石婷《民法典编纂中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的反思与制度重构》,载《北方法学》2019年第2期,第20页。
  【4】吴国平《台湾地区继承制度概论》,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第132页。
  【5】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臺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39页。
  【6】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7页。
  【7】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第219、253、469、573页。
  【8】陈苇《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47页。
  【9】石婷《民法典编纂中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的反思与制度重构》,载《北方法学》2019年第2期,第19页。
  【10】于晓《继承人有无不明时的继承法完善》,载《政法论丛》,2017年第6期,第152--153页。
  【11】杨立新《民法分则继承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第74页。
  【12】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13】陈苇、高伟《我国内地无人承受遗产制度之重构--以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立法比较为视角》,载《学术交流》2008年第1期,第22页。
  【14】石婷《遗产管理制度的体系化研究》,载《学术探索》2016年第5期,第79--80页。
  【15】于晓《继承人有无不明时的继承法完善》,载《政法论丛》,2017年第6期,第153页。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分则继承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2期.
  [2]于晓《继承人有无不明时的继承法完善》,载《政法论丛》2017年第6期.
  [3]石婷《民法典编纂中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的反思与制度重构》,载《北方法学》2019年第2期.
  [4]于晓《继承人有无不明时的继承法完善》,载《政法论丛》,2017年第6期.
  [5]陈苇、高伟《我国内地无人承受遗产制度之重构--以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立法比较为视角》,载《学术交流》2008年第1期.
  [6]陈苇、刘宇娇《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之遗产清算制度系统化构建研究》,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5期.
  [7]吴国平《台湾地区继承制度概论》,九州出版社2014年版.
  [8]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10]陈苇《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11]陈苇《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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