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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的承诺所体现的精神来看,体现的是司法最终解决的理念,原则上排除行政行为的终局性,并且行政终局行为不可诉也缺乏理论依据。为了解决我国行政终局行为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冲突,应当将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