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中多笔债务共存时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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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类案件居高不下。现实生活中,一个债权人与一个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单笔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相对较简单,但基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有时一个债权人与一个债务人之间会形成多笔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有时会就几笔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其中一、二笔要求债务人的夫或妻的另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但基于各方面的原因,虽然债权人为同一人,但债务人有可能是夫妻双方,也有可能是夫或妻一方,当然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起诉时会就几笔债权一并起诉,并将夫妻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参加诉讼,因此有时虽为一个案件,但几笔债权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是夫或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就会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笔者试通过该案分析一案中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共存问题。
  关键词:几笔债权;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认定
  一、案情
  2013年1月17日,被告蒋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80万元,借款从2013年1月17日开始,至2013年2月归还,每月按月息支付4%,逾期不还一切责任都由借款人负责。2013年4月23日,被告蒋某、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3万元,借期一个月。2013年6月13日,被告蒋某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50万元。同时查明,被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三笔借款均发生在被告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133万元,支付利息32万元(以80万元为本,按年利率20%计算两年),并由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审判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蒋某返还借款133万元,并支付利息32万元(以80万元借款为本,按年利率20%计算两年),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在3万元的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字,是共同借款人,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共同返还借款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80万元、50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但两笔借款金额均超过了一方日常生活所需,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且被告李某亦未在事后对债务进行追认,故本院不认定80万元、5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共同返还借款80万元、50万元,支付利息3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一、被告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130万元,支付利息32万元;二、被告蒋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650元,由被告蒋某负担19300元,被告李某负担350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三、评析
  债权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多笔债权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就各笔债权单独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就会相对简单、容易些,但有的债权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往往会就夫妻双方的、夫或妻一方的多笔债权在一个案件中向夫妻共同主张权利,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就几笔债权一并主张权利,因有的债权的相对债务人可能为夫妻双方,有的债权的相对债务人仅为夫或妻一方,因此建议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先就一并起诉几笔债权的案件撤诉,再就各笔债权分别起诉,如果是夫妻共同的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债务的,债权人仅起诉夫或妻一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已就多笔债权在同一案件中主张权利,虽然可能涉及某笔债权的债务人为夫妻双方,某笔债权的债务人为夫或妻一方,但考虑到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分别列项予以判明。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就第一种观点,虽然法院相对更容易处理,当事人愿意撤诉,重新就几笔债权单独起诉当然更好,但也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愿意撤诉,其认为无论几笔债权中其中有一、二笔只有夫或妻一方签名,但几笔债务都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故要求法院就几笔债权判决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所以此时作为法官的我们,必须硬着头皮对此类案件作出处理。但笔者也同时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形成应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因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只能处理一笔债权债务关系,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就几笔债权一并主张权利时,如果查明的某笔债务的债务人是夫妻共同的,则判决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查明的某笔债务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判决夫或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在判决主文中可以就查明的事实分别列项予以判处,这样虽然会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这既能方便当事人的诉讼,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初衷。
  参考文献:
  [1]丁巧仁.《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第1版。
  作者简介:
  丁国芳(1976~),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滨海人民法庭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张炯炯(1989~),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滨海人民法庭代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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