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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2001年10月21日我国出台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规范了反倾销应诉相关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根据该规定,与反倾销应诉相关的人包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诉组织单位(包括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协助单位(行业协会)、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应诉企业及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