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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比原有的单一的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方式,我国政府正在探索建立新型的社会治理机制,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努力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文章主要结合西部地区的生态治理案例来分析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发现其中互动的困境,最终得出社会组织与政府在生态治理中良性互动的对策。
关键词:互动关系;生态治理;社会组织
十八大我国首次将生态文明纳入国家的发展总布局中,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治理体系既离不开政府也离不开社会,在很多公共事务治理中,政府与社会之间存在大量的互动,如何厘清这种互动关系,揭示隐藏在互动关系下的内在机制,是理解现在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那么在生态治理中政府和社会组织是如何进行互动的?他们之间的互动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中的良性互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在此基础上的实证研究。
1生态治理中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关系的研究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英美等国家纷纷将公共服务引入市场机制中,推行公共服务社会化、民营化,社会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广而兴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呈寥寥之势,近年来,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成为一种新趋势。据此谢菊,刘磊提出“四阶段”说,即1960~1980年中后期的公民自发维权阶段、1980中后期~2000年政府初步重视与高校学生环保社团兴起阶段、2001~2012年政府推动与民间专业人士参与环保项目阶段、2013年以后环保组织与政府合作推进生态环保的跨越式发展新阶段。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以及它在社会生态治理中日渐突出的作用,使得政府对其高度重视,学术界对其的研究也掀起一番热潮。关于对社会组织和政府互动关系的研究学者们主要从社会组织界定与分类、基本特征、运作困境以及解决对策等方面对其进行研究。
对于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关系的研究,目前学术界讨论颇热,但主要局限于静态的理论研究。研究方法也局限于规范性研究,缺乏对具体案列的分析和其他实证方法的运用。这些研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研究理论。主要从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视角以及博弈论的视角去研究社会组织和政府的互动;②研究领域方面。主要集中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行业协会、慈善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对生态治理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互动涉及较少;③研究方式。理论研究居多,案例研究较少。由此,关于生态治理中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研究较少,尤其将其定位到西部地区生态治理上,难以发现任何踪迹。
2西部地区生态治理中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案例分
2.1中国绿化基金会:幸福家园——西部绿化行动
幸福家园——西部绿化行动,全称:“幸福家园一西部绿化行动”生态扶贫公益项目,由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共同创建,旨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西部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开发,帮助当地贫困家庭实现劳动脱贫、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2.2“幸福家园-绿色金秀”项目
为了探索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县自然保护与经济并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2012年中国绿化基金会“幸福家园—西部绿化行动”生态扶贫项目在当地落户。项目采用生态建设和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方式,以“基金会+捐资者+政府部门+贫困家庭+企业”五位一体的新型生态扶贫公益模式,在金秀县开展“植树造林、劳动脱贫、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化生态保护与消除贫困建设活动,通过人工栽植石崖茶项目,一方面保证当地自然资源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增加当地居民收入,带动当地产业多元化发展。
该生态扶贫项目设定用3年时间,定向援助金秀1000户贫困家庭,每户种植1000棵石崖茶生态经济林。项目目标:从第4年开始,每户人家平均亩收入5000~7500元,每年通过售茶获得2~3万元收入,从根本上改变当地林农“守着绿色银行不富裕”的尴尬境地,让经济林源源“生金”,实现“不砍树也能致富”。
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绿化基金会在2012~2014三年中总共投入政府专项资金600万。此外再加上社会捐赠的基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配比专项工作经费,由其推荐项目地并进行监管,由林业部门组织实施,带领农户种植石崖茶,最终收获时由龙头茶企收购。
2.3中国绿化基金会与政府的互动关系
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理想形态是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形成一种合作治理的格局。我们从上中国绿化基金会与政府互动关系模型图可以看到,它们之间互动是一种依赖合作的关系。中国绿化基金会并没有完全依赖于政府,除了接受来自政府的专项资金,还接受社会的捐赠资金。在整个幸福家园项目开展中,中国绿化基金会和政府共同完成该项目。但是政府在该项目中处于强势地位,项目主要策划由政府说了算,而中国绿化基金会更多的进行进行和管理。他们之间体现的是一种依赖合作的关系,稍具独立性。
3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存在的困境
在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操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社会组织实质性参与程度不高、社会治理中社会力量实质性参与不足、社会参与中并未能真正实现平等,这是我国国家治理体制亟需突破的关键问题。
3.1角色冲突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社会服务仍然是由政府单方面提供的,政府掌管着社会组织的生死大权,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影响。因此,中国的社会组织“先天”就与政府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一种“依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社会组织必须顺从政府的“指示”,否则便无法“生存”。从幸福家园——绿色金秀行动中,我们就可看出,中国绿化基金會隶属于国家林业部,受国家林业部的指导,中国绿化基金会在进行幸福家园活动中更多的受到了政府的牵制。理论上讲社会组织与政府应该是一个平等的“伙伴”关系,但实际运作过程中,社会组织却与政府存在的是“伙计”关系。 3.2信任危机
社会组织面临的信任危机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即政府和社会大众。就前者而言,由于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与自发性,因此它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占有国家或政府的传统空间。一旦社会组织集聚了社会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或政府的社会基础,所以国家或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组织的态度不会过度限制,却也难以大力鼓励;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社会组织的建立是由政府发起的,而非自愿结社,因此社会组织更多代表的是政府的利益,而非社会成员的利益。由于社会组织的服务仅限于公益互助领域,难以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再加上一些社会组织缺乏自律机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大众会对于社会组织的信任。
3.3职能分工不衔接
社会治理中主体之间的衔接包括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全过程中的权责分配、职能分工、任务承接、治理协作、资源互补、信息传递等方面的无缝对接。我国正处在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组织正尝试承接政府逐步退出并转交给社会的部分职能,这个过程反应了社會治理结构、方法和观念的改变。由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严格管制社会组织,限制其客观上的发展。
4理顺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关系的路径
4.1转变角色关系
首先,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不应是行政隶属关系,应确立为政府指导协会的关系;其次,行政监督与自律管理。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社会组织着重在具体的决策上就社会治理办法等提出建议。而政府在这里虽然拥有最终的决策权,但在有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也理应尊重和征求社会组织的建议。
4.2健全制度法规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双方的约束,不论对政府还是非政府组织都是非常重要的。对政府来说,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以防社会组织跨越双方的约定做出不合规定的事情。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健全的法律体系可帮助他们获得自己的正当利益。
4.3创新互动模式
目前政府和社会组织互动的模式主要有授权式和契约式两种。授权式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授权的形式把一些社会管理职能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政府会提供一定的财政补助,同时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模式。契约式模式是指政府设定某一公共服务项目的目标,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社会组织来帮助政府完成这一目标。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合同或契约的形式约定双方的地位和职责,由政府出资,社会组织提供人力、技术、资源和管理来执行项目,最终双方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4.4完善合作机制
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合作协议为指导工作的纲领,建立一个双方可以对话的平台,通过这个合作协议,明确相互之间在合作之中的伙伴关系,规范双方的行为,为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和问题提供行为准备准则。
比如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当地政府之间可以拥有一套详细而明确的合作协议。首先,它规定双方在项目中的地位和角色:政府是幸福家园的倡导者,中国绿化基金会是项目的执行者其次,它规定了双方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通过协议明确地表述双方的活动范围;最后,在协议上明确双方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
关键词:互动关系;生态治理;社会组织
十八大我国首次将生态文明纳入国家的发展总布局中,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治理体系既离不开政府也离不开社会,在很多公共事务治理中,政府与社会之间存在大量的互动,如何厘清这种互动关系,揭示隐藏在互动关系下的内在机制,是理解现在治理体系的重要途径。那么在生态治理中政府和社会组织是如何进行互动的?他们之间的互动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中的良性互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在此基础上的实证研究。
1生态治理中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关系的研究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英美等国家纷纷将公共服务引入市场机制中,推行公共服务社会化、民营化,社会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广而兴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呈寥寥之势,近年来,社会组织参与生态治理成为一种新趋势。据此谢菊,刘磊提出“四阶段”说,即1960~1980年中后期的公民自发维权阶段、1980中后期~2000年政府初步重视与高校学生环保社团兴起阶段、2001~2012年政府推动与民间专业人士参与环保项目阶段、2013年以后环保组织与政府合作推进生态环保的跨越式发展新阶段。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以及它在社会生态治理中日渐突出的作用,使得政府对其高度重视,学术界对其的研究也掀起一番热潮。关于对社会组织和政府互动关系的研究学者们主要从社会组织界定与分类、基本特征、运作困境以及解决对策等方面对其进行研究。
对于我国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关系的研究,目前学术界讨论颇热,但主要局限于静态的理论研究。研究方法也局限于规范性研究,缺乏对具体案列的分析和其他实证方法的运用。这些研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研究理论。主要从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视角以及博弈论的视角去研究社会组织和政府的互动;②研究领域方面。主要集中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行业协会、慈善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对生态治理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互动涉及较少;③研究方式。理论研究居多,案例研究较少。由此,关于生态治理中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研究较少,尤其将其定位到西部地区生态治理上,难以发现任何踪迹。
2西部地区生态治理中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互动案例分
2.1中国绿化基金会:幸福家园——西部绿化行动
幸福家园——西部绿化行动,全称:“幸福家园一西部绿化行动”生态扶贫公益项目,由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共同创建,旨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西部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扶贫开发,帮助当地贫困家庭实现劳动脱贫、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2.2“幸福家园-绿色金秀”项目
为了探索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县自然保护与经济并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2012年中国绿化基金会“幸福家园—西部绿化行动”生态扶贫项目在当地落户。项目采用生态建设和农村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方式,以“基金会+捐资者+政府部门+贫困家庭+企业”五位一体的新型生态扶贫公益模式,在金秀县开展“植树造林、劳动脱贫、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化生态保护与消除贫困建设活动,通过人工栽植石崖茶项目,一方面保证当地自然资源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也增加当地居民收入,带动当地产业多元化发展。
该生态扶贫项目设定用3年时间,定向援助金秀1000户贫困家庭,每户种植1000棵石崖茶生态经济林。项目目标:从第4年开始,每户人家平均亩收入5000~7500元,每年通过售茶获得2~3万元收入,从根本上改变当地林农“守着绿色银行不富裕”的尴尬境地,让经济林源源“生金”,实现“不砍树也能致富”。
据相关数据显示,中国绿化基金会在2012~2014三年中总共投入政府专项资金600万。此外再加上社会捐赠的基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配比专项工作经费,由其推荐项目地并进行监管,由林业部门组织实施,带领农户种植石崖茶,最终收获时由龙头茶企收购。
2.3中国绿化基金会与政府的互动关系
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理想形态是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形成一种合作治理的格局。我们从上中国绿化基金会与政府互动关系模型图可以看到,它们之间互动是一种依赖合作的关系。中国绿化基金会并没有完全依赖于政府,除了接受来自政府的专项资金,还接受社会的捐赠资金。在整个幸福家园项目开展中,中国绿化基金会和政府共同完成该项目。但是政府在该项目中处于强势地位,项目主要策划由政府说了算,而中国绿化基金会更多的进行进行和管理。他们之间体现的是一种依赖合作的关系,稍具独立性。
3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存在的困境
在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操作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治理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社会组织实质性参与程度不高、社会治理中社会力量实质性参与不足、社会参与中并未能真正实现平等,这是我国国家治理体制亟需突破的关键问题。
3.1角色冲突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社会服务仍然是由政府单方面提供的,政府掌管着社会组织的生死大权,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和影响。因此,中国的社会组织“先天”就与政府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一种“依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社会组织必须顺从政府的“指示”,否则便无法“生存”。从幸福家园——绿色金秀行动中,我们就可看出,中国绿化基金會隶属于国家林业部,受国家林业部的指导,中国绿化基金会在进行幸福家园活动中更多的受到了政府的牵制。理论上讲社会组织与政府应该是一个平等的“伙伴”关系,但实际运作过程中,社会组织却与政府存在的是“伙计”关系。 3.2信任危机
社会组织面临的信任危机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即政府和社会大众。就前者而言,由于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与自发性,因此它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占有国家或政府的传统空间。一旦社会组织集聚了社会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或政府的社会基础,所以国家或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组织的态度不会过度限制,却也难以大力鼓励;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社会组织的建立是由政府发起的,而非自愿结社,因此社会组织更多代表的是政府的利益,而非社会成员的利益。由于社会组织的服务仅限于公益互助领域,难以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再加上一些社会组织缺乏自律机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大众会对于社会组织的信任。
3.3职能分工不衔接
社会治理中主体之间的衔接包括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全过程中的权责分配、职能分工、任务承接、治理协作、资源互补、信息传递等方面的无缝对接。我国正处在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组织正尝试承接政府逐步退出并转交给社会的部分职能,这个过程反应了社會治理结构、方法和观念的改变。由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严格管制社会组织,限制其客观上的发展。
4理顺社会组织与政府互动关系的路径
4.1转变角色关系
首先,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不应是行政隶属关系,应确立为政府指导协会的关系;其次,行政监督与自律管理。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社会组织着重在具体的决策上就社会治理办法等提出建议。而政府在这里虽然拥有最终的决策权,但在有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也理应尊重和征求社会组织的建议。
4.2健全制度法规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双方的约束,不论对政府还是非政府组织都是非常重要的。对政府来说,健全的法律体系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以防社会组织跨越双方的约定做出不合规定的事情。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健全的法律体系可帮助他们获得自己的正当利益。
4.3创新互动模式
目前政府和社会组织互动的模式主要有授权式和契约式两种。授权式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授权的形式把一些社会管理职能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政府会提供一定的财政补助,同时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模式。契约式模式是指政府设定某一公共服务项目的目标,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社会组织来帮助政府完成这一目标。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合同或契约的形式约定双方的地位和职责,由政府出资,社会组织提供人力、技术、资源和管理来执行项目,最终双方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4.4完善合作机制
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合作协议为指导工作的纲领,建立一个双方可以对话的平台,通过这个合作协议,明确相互之间在合作之中的伙伴关系,规范双方的行为,为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和问题提供行为准备准则。
比如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当地政府之间可以拥有一套详细而明确的合作协议。首先,它规定双方在项目中的地位和角色:政府是幸福家园的倡导者,中国绿化基金会是项目的执行者其次,它规定了双方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通过协议明确地表述双方的活动范围;最后,在协议上明确双方沟通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