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对骂 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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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老总,李某曾是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李某在职时,虽然与我出现过诸多矛盾,但基于不敢“犯上”,一直忍气吞声。离职后,李某便毫无顾忌且迫不及待地将“苦水”吐了出来,时不时通过微信指责我亏待员工、独裁领导、人品存在问题和私生活不检点等。实在忍无可忍时,我也还过嘴。如今,见李某在时隔半个月后,仍毫无“收手”的迹象,我想以李某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法院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其名誉损失。但有人提醒我说,李某并没有给我造成名誉损害,我也不能证明自己存在名誉损害,因而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元春玲
  元春玲读者:
  上述说法并无不当,即李某之举还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即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必须考量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所规定的四个要件,如果缺少其中之一,哪怕符合其他要件,也同样不构成名誉侵权。与之对应,本案至少有两点不在四个要件之列,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李某没有侵犯你的名誉权:一方面,从内容上看,李某骂你以及与你之间的对骂,尽管是因为积怨所引发,但很明显只是属于不雅用词。而矛盾双方存在言辞不当乃人之常情,只要没有超出合理限度,便不应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更何况彼此的骂与对骂只限于微信,没有对外公开、宣扬、散布,除非各自另行向他人转达,不会也不可能让第三者知晓微信内容,即从这层面上说,李某没有损害你名誉的主观恶意。另一方面,从结果上看,李某的不当言论也未对你造成不良影响。这正如你自己所认可的,李某没有给你造成名誉损害,你也不能证明自己存在名誉损害。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是说,哪怕你存在名譽损害,如果不能提供证据,也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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