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的法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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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栋楼房、三套房子,组成的一道选择题,在20年前就在法律判决下答案清晰。然而,答题者走上了20年的维权之路,至今无解
  
  白书发自建的二层小楼被拆后,得到了房管部门出具的一道多项选择题,在协调未果后,经法院程序,多项选择被确定为单选题目。然而,单项选择,却也在诸多因素下,在20 年中无解。
  这次发生在20 年前的拆迁,彻底地改变了白家的生活轨迹和居住环境。更令白家愤怒的是,20 年后的今天,2008 年6 月,他们再度成了被告,三套已在法院判决下生效的“使用权属于白家的房子”仍旧与他们无缘,20 年前就裁定的安置赔偿款至今也下落不明。
  20 年后,白和林按照父亲白书发的遗志,继续寻访,并保存了一份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纸上写着地址为“德州市工农街竹秆巷8 号”的140 余平米房屋,这个在20 年前曾是山东德州市内一度罕见的小楼,成为了白家人已逝的记忆和不灭的心病。
  
  房子强行被拆
  
  1988 年,德州市工商银行为扩建天衢路办事处,需拆迁部分民房,其中包括白书发自建的家宅。这个二层楼房包括6 间屋子、2 间平房、1 间伙房共计140 余平米,另有楼前厦子、楼梯、院墙以及两棵石榴树等附属物品。
  这样的楼房在当时尚未被开发扩建的德州,一度成为白家人的骄傲。白书发会手艺,生前是机械模型工,靠个人劳动成果建设的这套房子,几乎成为德州市内最早的个人楼房住宅。
  1987 年10 月27 日晚,接受实施拆迁任务的德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德州市第三中学召开拆迁动员大会,要求各拆迁户在60 天内(即1987 年12 月28日前)拆迁完毕。房管局方面表示,“会后其他户基本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只有白书发一家未说服成功”。说服不成功的理由是“白书发以过高和无理的要求为前提拒不拆迁”。
  “过高和无理的要求”从20 年前的判决书来看,是指白书发坚持己见:“建设单位只要在有利于我个体经商的位置,给我建起原样的房屋,我同意按城市建设规划拆迁”。
  1987 年12 月16 日,房管局拟订了三种安置赔偿方案供白家选其一:1、由建设单位德州市工商银行购买商品公房使用权安置白家:北营居民区四号楼四单元一层1 号,二层4 号,三层7 号共150.87 平方米(有车棚)。三套房子按当时价格租给白家。另支付赔偿费、搬家费等14562.86 元。2、白家自拆自建,自己解决住房,可得安置赔偿费、搬家费等25422.50 元。3、白家购买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楼,保留私房产权,在第二条安置赔偿费的基础上,购买一平方米楼房再补贴90 元,购买面积超原来的5 平米内,由建设单位补贴,如超5 平米以上,由房主负责全价。
  自己的房子沦为一道多项选择题,白家难以接受,协商未果。
  1988 年1 月24 日,房产管理局以“白书发坚持辩称意见拒不拆迁”为由,将白诉至德州市人民法院一个月后,法院给予回复:房产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批文拆迁是正确的,对白家的安置也合情合理。白家的过高要求、拒不拆迁显然无理,同时应受经济制裁。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第六条及有关规定判决为:一、白家需在三种安置、赔偿方案中选择其一,并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二、罚白家超期拆迁房屋费总款百分之三,此款由房产管理局从拆迁房屋费中扣除。三、如白家不按第一条履行,由德州市工商银行以料抵工的办法将房屋拆除。
  白书发不服从该判决,以“建设单位没同我协商,职能部门不应强制执行,安置要有利于我经商”为由上诉至德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此间,房产管理局辩称“被拆迁的是他的居住房,不是营业房”。
  1988 年4 月21 日,德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终结,在维持原判第一条与第三条的基础上,撤销了原判的第二条。同年5 月17 日,法院再次对一个月前的判决重新予以确定:把三种安置赔偿方案,只确定为按“第一项选择”实施。至此,多项选择,变成单项选择,白家开始了求解之路。
  
  20年维权“求解”路
  
  法院裁定生效,但事情的进展,却在看似尘埃落定中,衍生得愈加离奇。
  白家至今没有与任何有关部门签定房屋拆迁和安置赔偿协议。但是,1988 年6 月7 日,白家的二层小楼仍旧在不情愿之下被强行拆迁,并且时间比判决书的规定提前一天执行。当年30 岁的白和林,对拆迁当日的情景记忆犹新。
  拆迁场面浩大,当日有电视台来录播节目,话题是“直播钉子户”。按照白家人的说辞,当天,拆迁者动用了司法部门,带着警棍、手铐前来,有反抗者随时有可能被带走。白和林的外祖母还在房子里,拆迁人把房门撬开,把老人架出来,然后把屋子里的东西搬出来放在马路边。
  因为依照法律成文判决,双方诉争的三套房屋在1988 年6 月8 日就应当由白家人享有合法使用权,但据白家人所说,至今的20 年光景中,他们并没有住进该新房中。
  相反,20 年来,白家人一直租别人的房子居住。白书发的五个子女相继结婚出嫁,也相继自寻住处。而白书发老两口则在20 年内搬家6 次,都是平房。
  “每到房东说要自己用房子了,我们就只能搬家。”白和林回忆说,他在房子被拆后,租房10 年,搬家8 次,直到1997 年才住上单位房子。
  为维护合法权益,白家兄弟在父亲白书发的带领下,走上了信访上书的漫长之路。这一走,就是20 年。
  
  “自力救济”反陷囹圄
  
  在生活逼迫和万般无奈之下,白家人决定以自力救济方式维护所属权益。白和林说,2008 年2 月2日上午8 时许,“我们自行收回了20 年前就属于我们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一套房屋,另外两套因房管局私自非法出租,已有人居住,我们暂时无法直接收回。”
  然而,这样的“自力救济方式”让白家再次身陷囹圄。2008 年4 月23 日,白书发的妻子肖梅兰收到德州市德州区人民法院传票,案由是房产管理局以“侵权纠纷”诉至法庭,案子由2008 年5 月28 日上午9时开庭。
  旧案变新案。在房产局上告白家的起诉状上,事实因由为:2008 年2 月2 日上午8 时许,肖梅兰与儿子白和顺、白和林、白克军擅自撬开原告位于北营小区4 号楼四单元一层一号房屋的门锁,强行进入原告的房屋,并且有肖梅兰搬进居住。
  房产管理局认为,白家人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自己对其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遂提出诉讼要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让白家感觉到纳闷不解。从20 年已审结的案子中,该房屋的产权已属于第三方建设单位德州市工商银行,20 年后,缘何落入房产管理局之手?
  通过知情人, 记者拿到了一份“ 鲁德字第108795 号”的房权证文书,上面写道北营小区4 号楼四单元一层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德州市房产管理局。发证机关一栏有“德州市房产管理局”章印。
  但是,让白家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是,这份20年前便该存在的房屋产权证,上面的填发证时间却为“2008 年4 月16 日”,与白家收到法院的传票仅7 天。这让白家人怀疑这份产权证书是德州市房产管理局为了“制造官司”而匆忙赶制的。
  据白家人所说,收到法院传票之前,房管局已经先是到公安机关控告我们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查明事情真相后,不予立案,房产局的“致人于罪”未能得逞之后,才隐瞒事实真相去法院起诉白家人侵权。
  记者采访到德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具体情况不太清楚,但房子不存在争议问题。记者欲采访局长,对方说局长不在。种种不合理,勾起白家的另一件与此相关的气愤往事。20 年前的判决书上标明的安置赔偿款14562.86 元,索要两年未果。至今,白家也没有收到这笔款项。
  三套房子的使用权落空,当年的安置赔偿款也下落不明。白家多次找到房管局,虽然得到对方口头答应的“解决”,却并没有在行动上落实。2007 年11 月,白和林直接到找到房管局局长宁玉河,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几天后,他发现尚未住人的两套房屋也已被房管局租赁出去。
  白家在2008 年5 月15 日反诉。反诉状上写道,根据1988 年的法院裁决,诉争的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建设单位原德州市工商银行所有,使用权属于白家享有,与德州市房产管理局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5 月28 日,开庭时,房管局方面缺席。原本定于6 月12 日的判决,也没有下达判决书。白家得到的答复是,与房管局进行调解。迄今,事情没有最新进展。
  白和林告诉记者,“房管局开始说答应给房,后来说按当年的价格租给我们,再后来说按今天的市场价出租,再后来说没房了,就这样推到现在,再无音讯。”事情始末,房管局已更换过四任局长。
  白家的代理律师姚平认为,此案中第三方建设单位德州市工商银行负有一定责任。“当年的拆迁性质是建设新舍区和营业楼,这不同于修公路、建飞机场等公共设施项目,属商业性质,是民事行为。”
  姚平同时指出,房管局作为行政机关有越权行为。其在事情过程中多次干涉参与,行使了行政职权,却并没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负有一定责任。
  “综合来说,第一,房管局的做法涉嫌违法,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身为党员的房管部门的负责人,违反了党章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法院的生效裁定来执行。如违规定,对国家机关可处罚30 万以下罚款。第二,房管部门在今天的民事官司上,于今年为自己发了20 年前就有权属人的房产征,也是违法行为”。律师姚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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