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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3岁的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曹金山看来,2004年即上任的他,当反渎局局长的这11年,房山地区的反渎办案情况一直伴随着一个变化:因为矿山的减少,矿山案件急剧减少;又因为城乡建设的发展,涉农、拆迁案件逐渐变多。在这个变化中,案件难度也在增加,“长期困扰反渎工作的发现难、举证难、处理难、阻力大问题,在房山仍然比较突出。”曹金山说。
自从2008年接受北京市检察院交办的山西襄汾溃坝事故渎职案件后,曹金山说,房山已有好多年没有查办这样重大的案件了。但这并不是问题,在曹金山看来,办案的目的在于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果通过办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能把房山这一方土地上的风土人情给捋顺了,也就无愧于心了。
参与高检院交办的山西襄汾溃坝事故
方圆:房山区检察院反渎局近年来办理的案件,影响力最大的一起應当是2008年查办的山西襄汾溃坝事故背后的渎职案了吧。
曹金山:是的,至今无出其右。
方圆:案件发生在襄汾,房山是怎么介入案件办理的?
曹金山:这要从头说起。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一家钢铁公司新塔矿业公司一处矿区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泥石流波及下游民宅、市集,造成27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00多万的惨痛后果。
事故震惊全国,国务院立刻成立了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也派员参与事故调查。调查认定,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后来调查发现,造成溃坝的新塔公司,存在多个问题,包括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逃税、行贿等诸多涉罪情节。经过甄别,最终确定的涉及犯罪的人员多达50余名。
我还记得,当时山西检察机关查处了国土、安监等部门涉嫌渎职的官员以后,因为矿山还涉及非法买卖爆炸物,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这方面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管的,公安机关放任矿山购买并使用爆炸物,涉嫌渎职。但是在查案的时候,因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同属“公检法”,平时走动较多,办案增加了一些阻力,经最高检批准,山西检察机关便决定将查办公安机关的工作交由其他地区的检察院反渎局。于是,案件被移交给了北京市检察院,考虑到房山区检察院反渎局查办矿山案件经验较为丰富,便指派房山来办。
方圆:案件办理得怎么样?
曹金山:我们查明,负有监管职责的塔矿派出所在2008年1月的时候曾经组织了执法检查,但是遭到新塔公司的职工暴力抗法。事情发生后,塔矿派出所的负责人程香民上报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但韩春喜却批示“不要再上山检查了”。自此之后,程香民就再也没有组织检查新塔公司,直到8个月以后溃坝事故发生。
虽然有韩春喜施加的压力,但是我们认为,程香民仍然以不作为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长期不组织执法检查的后果是非法民爆物品监管严重失控,才导致了后面事故的发生。据最后的统计,新塔公司在非法采矿期间,一共非法买卖炸药4399公斤、雷管3388枚、导火索5380米。
至于韩春喜,调查发现,他之所以包庇新塔公司,是因为收了该公司的贿赂。钱不多,只有4万元,其中,1万元是新塔公司老板张佩亮2006年到韩春喜岳母家中送给他的,另外3万元是张佩亮2007年在襄汾县公安局宿舍给他的。后来案发后,韩春喜也退了赃。最后,我们以受贿罪将韩春喜起诉到房山法院。
2010年3月,房山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了韩春喜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了程香民有期徒刑3年。
迁坟渎职案中的渎职罪主体争议
方圆:说起房山近年来的变化,城乡建设是避不开的重点。征地拆迁领域,房山反渎有没有查办一些典型案件?
曹金山:有的。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案件,近几年确实线索很多,我举一个案子说明吧。
2014年,当时国家在建京昆高速,其中一段京石二通道是在房山境内的。修路就意味着拆迁,大家知道,拆迁的评估和督促等工作,一般是由村干部来协助进行的,镇政府负责拆迁的人到了村子里,既不熟悉人,也不熟悉地,光靠自己是很不好开展工作的,只能依赖熟悉村里情况的村干部。所以,一些乡镇就组织了拆迁指挥部,将村干部也纳入到指挥部协同工作。
在这过程中,房山区一个镇的村党支部书记孔祥召就动了心思。当时,该村征地拆迁要统计各户迁坟情况,按照规定,每迁一座坟,国家就要补贴一座坟的钱。根据法律,农村征地拆迁可以获得的补偿有失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多项补偿,大多数补偿都由拆迁公司和拆迁指挥部的人员进行测量评估,唯独这项迁坟补偿,只能由熟悉情况的村干部进行统计核实,而且拆迁指挥部也只能相信村干部报上来的数字。有异议?能怎么办?掘地三尺看一看?别开玩笑了,谁家会愿意?搞不好还会闹出大动静。
所以,负责迁坟情况统计的孔祥召就肆无忌惮地往镇政府虚报迁坟数量,总计骗取了58.5万元拆迁款,还好,款项刚下拨到西周各庄村集体账户上,异样就被发现,孔祥召也只得自动投案了。
方圆:孔祥召是村干部,这也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
曹金山:确实,我们办理此案时,在孔祥召到底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不能以渎职罪名定罪上,纠结了很久。如果你看到该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你会发现,里面还提到了一个罪名“职务侵占罪”,这也反映了该案的复杂性。
按理说,国家最基层政府是乡镇,村委会不是国家机构,村干部也不是公务员。但我们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作扩大化解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有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这起案件中,孔祥召被纳入了乡镇拆迁指挥部,其工作“统计迁坟情况”也是受乡镇政府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符合最高检的认定标准。所以,我们认为孔祥召是可以以渎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过,当时确实也有不同的声音。例如公诉部门,认为孔祥召不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我们将争议上报给北京市检察院,市检支持了反渎局的意见。后来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因为主体资格的问题争议了好久,还好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意见,孔祥召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個月,缓刑1年。
查办残疾人就业保障背后的渎职案
方圆:拆迁领域的案件涉及民生民利,房山这类案件比较多吧?
曹金山:是这样的。近年来,我们还查办了一起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案件,也算通过办案保护了特定群体的利益吧。
背景是这样: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人数2%左右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无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就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立法的本意,当然是希望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机会,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但实际上,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还是有的,而且一些岗位也不适合残疾人,就造成了许多单位宁愿缴纳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而诸如餐饮、机件制造等行业,因为职工人数众多,按比例他们要容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所要承担的保障金就更多,于是,一些单位就打起了少缴或不缴保障金的主意。
负责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是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房山残联的龚宁,2009年开始负责这项工作,到2011年,一共有5家单位找到他,大多是提出要给残联一些好处,然后龚宁在审核保障金征缴情况时,就放他们一马,让他们少缴一些。这5家单位,既有餐饮行业、机件制造行业的,也有酒店、饲料公司,前前后后一共逃缴了63.3万元保障金。到目前,已经追回了54.6万元。
在明面上,这些单位都是“雇用”了“残疾人”参加工作的,对于每一个“残疾人”,他们都制作了假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工作人员情况表、工资清单等一套文件。但是根据要求,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时,必须有身份证原件和残疾人证原件,而不是复印件。负责审核原件的龚宁也算渎职。
最后,房山区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龚宁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追回来的50多万元损失,也发还给房山区残联了。2013年,我们还向房山残联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整治残疾人就业保障补贴。
方圆:办其他案件也会发检察建议吗?
曹金山:会的。只要案件反映出的实际问题存在,我们也会发出检察建议,从司法的角度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帮助该领域的国家机关完善监管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方圆:渎职案件办起来很难,有半途而废的吗?
曹金山:我认为反渎办案的效果不能完全体现在立案了多少起、判决了多少起这些冰冷的数据上。反渎办案是比较困难的,传统的“三难一大”的问题、说情问题,每办一个案件就有各种掣肘,真的很难。
举个例子说明反渎办案的难吧。之前北京市检察院指派我们办理了一起其他区域的案件,北京某乡镇向外承包一块土地进行土地整理,起草了4份合同,每一份合同对外包土地的价值都有不同认定,从50万元到400万元不等,最后我们调查的时候就遇到麻烦了,到底土地价值多少,认定起来非常麻烦,如果认定的价值有400万元,那么拟定50万元合同的负责人是否涉嫌渎职?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问题,导致了案件最后被放弃。
所以,我认为,如果纠结于反渎办案的数字,许多工作看上去就没有意义,但是我们办案是为了产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由表及里地办案,才能让办案有意义。
自从2008年接受北京市检察院交办的山西襄汾溃坝事故渎职案件后,曹金山说,房山已有好多年没有查办这样重大的案件了。但这并不是问题,在曹金山看来,办案的目的在于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果通过办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能把房山这一方土地上的风土人情给捋顺了,也就无愧于心了。
参与高检院交办的山西襄汾溃坝事故
方圆:房山区检察院反渎局近年来办理的案件,影响力最大的一起應当是2008年查办的山西襄汾溃坝事故背后的渎职案了吧。
曹金山:是的,至今无出其右。
方圆:案件发生在襄汾,房山是怎么介入案件办理的?
曹金山:这要从头说起。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一家钢铁公司新塔矿业公司一处矿区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泥石流波及下游民宅、市集,造成27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00多万的惨痛后果。
事故震惊全国,国务院立刻成立了调查组,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也派员参与事故调查。调查认定,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后来调查发现,造成溃坝的新塔公司,存在多个问题,包括非法采矿、非法买卖爆炸物、逃税、行贿等诸多涉罪情节。经过甄别,最终确定的涉及犯罪的人员多达50余名。
我还记得,当时山西检察机关查处了国土、安监等部门涉嫌渎职的官员以后,因为矿山还涉及非法买卖爆炸物,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这方面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管的,公安机关放任矿山购买并使用爆炸物,涉嫌渎职。但是在查案的时候,因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同属“公检法”,平时走动较多,办案增加了一些阻力,经最高检批准,山西检察机关便决定将查办公安机关的工作交由其他地区的检察院反渎局。于是,案件被移交给了北京市检察院,考虑到房山区检察院反渎局查办矿山案件经验较为丰富,便指派房山来办。
方圆:案件办理得怎么样?
曹金山:我们查明,负有监管职责的塔矿派出所在2008年1月的时候曾经组织了执法检查,但是遭到新塔公司的职工暴力抗法。事情发生后,塔矿派出所的负责人程香民上报襄汾县公安局局长韩春喜,但韩春喜却批示“不要再上山检查了”。自此之后,程香民就再也没有组织检查新塔公司,直到8个月以后溃坝事故发生。
虽然有韩春喜施加的压力,但是我们认为,程香民仍然以不作为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长期不组织执法检查的后果是非法民爆物品监管严重失控,才导致了后面事故的发生。据最后的统计,新塔公司在非法采矿期间,一共非法买卖炸药4399公斤、雷管3388枚、导火索5380米。
至于韩春喜,调查发现,他之所以包庇新塔公司,是因为收了该公司的贿赂。钱不多,只有4万元,其中,1万元是新塔公司老板张佩亮2006年到韩春喜岳母家中送给他的,另外3万元是张佩亮2007年在襄汾县公安局宿舍给他的。后来案发后,韩春喜也退了赃。最后,我们以受贿罪将韩春喜起诉到房山法院。
2010年3月,房山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了韩春喜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了程香民有期徒刑3年。
迁坟渎职案中的渎职罪主体争议
方圆:说起房山近年来的变化,城乡建设是避不开的重点。征地拆迁领域,房山反渎有没有查办一些典型案件?
曹金山:有的。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案件,近几年确实线索很多,我举一个案子说明吧。
2014年,当时国家在建京昆高速,其中一段京石二通道是在房山境内的。修路就意味着拆迁,大家知道,拆迁的评估和督促等工作,一般是由村干部来协助进行的,镇政府负责拆迁的人到了村子里,既不熟悉人,也不熟悉地,光靠自己是很不好开展工作的,只能依赖熟悉村里情况的村干部。所以,一些乡镇就组织了拆迁指挥部,将村干部也纳入到指挥部协同工作。
在这过程中,房山区一个镇的村党支部书记孔祥召就动了心思。当时,该村征地拆迁要统计各户迁坟情况,按照规定,每迁一座坟,国家就要补贴一座坟的钱。根据法律,农村征地拆迁可以获得的补偿有失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多项补偿,大多数补偿都由拆迁公司和拆迁指挥部的人员进行测量评估,唯独这项迁坟补偿,只能由熟悉情况的村干部进行统计核实,而且拆迁指挥部也只能相信村干部报上来的数字。有异议?能怎么办?掘地三尺看一看?别开玩笑了,谁家会愿意?搞不好还会闹出大动静。
所以,负责迁坟情况统计的孔祥召就肆无忌惮地往镇政府虚报迁坟数量,总计骗取了58.5万元拆迁款,还好,款项刚下拨到西周各庄村集体账户上,异样就被发现,孔祥召也只得自动投案了。
方圆:孔祥召是村干部,这也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吗?
曹金山:确实,我们办理此案时,在孔祥召到底是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不能以渎职罪名定罪上,纠结了很久。如果你看到该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你会发现,里面还提到了一个罪名“职务侵占罪”,这也反映了该案的复杂性。
按理说,国家最基层政府是乡镇,村委会不是国家机构,村干部也不是公务员。但我们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作扩大化解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有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这起案件中,孔祥召被纳入了乡镇拆迁指挥部,其工作“统计迁坟情况”也是受乡镇政府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符合最高检的认定标准。所以,我们认为孔祥召是可以以渎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过,当时确实也有不同的声音。例如公诉部门,认为孔祥召不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我们将争议上报给北京市检察院,市检支持了反渎局的意见。后来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因为主体资格的问题争议了好久,还好最后法院支持了我们的意见,孔祥召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個月,缓刑1年。
查办残疾人就业保障背后的渎职案
方圆:拆迁领域的案件涉及民生民利,房山这类案件比较多吧?
曹金山:是这样的。近年来,我们还查办了一起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的案件,也算通过办案保护了特定群体的利益吧。
背景是这样: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人数2%左右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无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就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立法的本意,当然是希望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机会,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但实际上,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还是有的,而且一些岗位也不适合残疾人,就造成了许多单位宁愿缴纳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而诸如餐饮、机件制造等行业,因为职工人数众多,按比例他们要容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所要承担的保障金就更多,于是,一些单位就打起了少缴或不缴保障金的主意。
负责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是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房山残联的龚宁,2009年开始负责这项工作,到2011年,一共有5家单位找到他,大多是提出要给残联一些好处,然后龚宁在审核保障金征缴情况时,就放他们一马,让他们少缴一些。这5家单位,既有餐饮行业、机件制造行业的,也有酒店、饲料公司,前前后后一共逃缴了63.3万元保障金。到目前,已经追回了54.6万元。
在明面上,这些单位都是“雇用”了“残疾人”参加工作的,对于每一个“残疾人”,他们都制作了假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工作人员情况表、工资清单等一套文件。但是根据要求,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时,必须有身份证原件和残疾人证原件,而不是复印件。负责审核原件的龚宁也算渎职。
最后,房山区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龚宁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追回来的50多万元损失,也发还给房山区残联了。2013年,我们还向房山残联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整治残疾人就业保障补贴。
方圆:办其他案件也会发检察建议吗?
曹金山:会的。只要案件反映出的实际问题存在,我们也会发出检察建议,从司法的角度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帮助该领域的国家机关完善监管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方圆:渎职案件办起来很难,有半途而废的吗?
曹金山:我认为反渎办案的效果不能完全体现在立案了多少起、判决了多少起这些冰冷的数据上。反渎办案是比较困难的,传统的“三难一大”的问题、说情问题,每办一个案件就有各种掣肘,真的很难。
举个例子说明反渎办案的难吧。之前北京市检察院指派我们办理了一起其他区域的案件,北京某乡镇向外承包一块土地进行土地整理,起草了4份合同,每一份合同对外包土地的价值都有不同认定,从50万元到400万元不等,最后我们调查的时候就遇到麻烦了,到底土地价值多少,认定起来非常麻烦,如果认定的价值有400万元,那么拟定50万元合同的负责人是否涉嫌渎职?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问题,导致了案件最后被放弃。
所以,我认为,如果纠结于反渎办案的数字,许多工作看上去就没有意义,但是我们办案是为了产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只有由表及里地办案,才能让办案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