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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官制即长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共同判署文案,是唐律规定的官府行政运行模式。唐前期,尚书省六部在某些时期,由于长官或通判官缺任,只有三官判案。唐后期,除户部外的五部文案处理情况基本同于前期。唐代前后期行政运行模式没有实质改变,反映了唐宋变革之际,玄宗以后诸朝对前期制度改革的同时亦有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