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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基本要素有二:一是行政性,二是契约性.行政性和契约性的良性互动是行政合同的生命意义之所在.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为当今各国广泛采用,但在我国,行政合同的制度设计却一直落后于实践的需要,因而有必要对行政合同本身的性质加以探求,以期为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个相时准确的理论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