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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进贤县一名退休干部,行走在离家不远的人行道上,被路边楼顶上突然掉下的铁管砸伤头部而死亡,从而引发一起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案。砸中老人的铁管一直被楼房住户用于晾晒衣物,而事发当日,其主人并没有晾晒任何衣物,真正使用铁管的另有其人。谁是谁非?最终该由谁来对老人之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呢?
进贤县法院审理了该案,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铁管的主人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飞来横祸 八旬老人被高空坠落的铁管砸死
2007年3月29日下午,进贤县某局司机小许驾车出门,将车停放在进贤县民和镇一路口(非停车点)后离开。当天下午14时许,住在附近的82岁退休干部王某步行至该车旁的人行道上,突然,一根长形空心铁管从旁边的七层楼房顶上坠落,砸中桑塔纳小车及王某头部。王某当即头部出血倒地。随后,铁管的主人吴某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4月19日,王某因颅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救治无效死亡,医疗费支出18124.19元,期间吴某支付了5000元。
事发后,经公安部门调查,查明王某系被吴某楼顶上坠落的铁管砸倒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家人与吴某协商赔偿之事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承担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88429.9元。
●法庭辩论 多名被告在法庭上称自己“无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吴某申请,法院追加与吴某同一楼房的罗某、朱某、进贤县某局及司机许某为共同被告。王某家人遂请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205681.1元。
吴某在法庭上辩称,铁管虽然是他的,但事发当天他没有架设铁管晾晒衣物。邻居罗某扎制了木质三角架用于晾晒衣服,而邻居朱某当日将铁管放置在木质三角架上晾晒衣物,因此罗某和朱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许某违规停车,致使铁管坠落在车上后弹起砸中王某头部,因此许某和车辆所有单位——进贤县某局也应该负有责任。而吴某认为自身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罗某称,木质三角架是其在事发两星期前扎制的,用于架设铁管晾晒衣物,但事发当天并未使用,况且也不是木质三角架砸中受害人头部致其死亡,故不应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
进贤县某局提出,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铁管是先砸到车上,再砸到王某,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许某称,违章停车虽有过错,但与王某死亡没有必然联系,并且无任何人可以证明铁管是先砸到车上再砸中受害人。
而当天使用铁管的朱某则没有应诉。
●法院判决:铁管主人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高空坠物引发的“多因一果”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调查,事发前铁管曾经坠落过,而吴某系铁管所有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履行管理职责,因此吴某依法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罗某为方便晾晒衣物,扎制了一木质三角架,用于支撑铁管。罗某的行为,为他人及自己共同使用铁管晾晒衣物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罗某对木质三角架也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有证人涂某证明,先听到砸到车的响声,后看到受害人躺在地上。许某违反规定,将轿车停放在非规定地点,本身具有过错。但由于该车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人为进贤县某局,责任由该局承担。
各被告之间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是间接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本案的损害后果,因此各被告应根据各自过失大小及原因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为国家退休干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其配偶每月可领取一定金额的抚恤金。此外,王某子女对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王某家人要求被告全额承担其生活费的请求与法理不符,不予支持。
9月19日,进贤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处吴某赔偿王某60%的损失,共计53321元;罗某赔偿王某10%的损失,共计8886元;朱某赔偿王某10%的损失,共计8886元;进贤县某局赔偿王某20%的损失,共计17773元。各项赔偿共计赔偿人民币88866元。(江西 吴爱琴 夏 欢)
进贤县法院审理了该案,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铁管的主人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飞来横祸 八旬老人被高空坠落的铁管砸死
2007年3月29日下午,进贤县某局司机小许驾车出门,将车停放在进贤县民和镇一路口(非停车点)后离开。当天下午14时许,住在附近的82岁退休干部王某步行至该车旁的人行道上,突然,一根长形空心铁管从旁边的七层楼房顶上坠落,砸中桑塔纳小车及王某头部。王某当即头部出血倒地。随后,铁管的主人吴某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4月19日,王某因颅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救治无效死亡,医疗费支出18124.19元,期间吴某支付了5000元。
事发后,经公安部门调查,查明王某系被吴某楼顶上坠落的铁管砸倒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家人与吴某协商赔偿之事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承担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88429.9元。
●法庭辩论 多名被告在法庭上称自己“无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吴某申请,法院追加与吴某同一楼房的罗某、朱某、进贤县某局及司机许某为共同被告。王某家人遂请求各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各项人身损害赔偿费用205681.1元。
吴某在法庭上辩称,铁管虽然是他的,但事发当天他没有架设铁管晾晒衣物。邻居罗某扎制了木质三角架用于晾晒衣服,而邻居朱某当日将铁管放置在木质三角架上晾晒衣物,因此罗某和朱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许某违规停车,致使铁管坠落在车上后弹起砸中王某头部,因此许某和车辆所有单位——进贤县某局也应该负有责任。而吴某认为自身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
罗某称,木质三角架是其在事发两星期前扎制的,用于架设铁管晾晒衣物,但事发当天并未使用,况且也不是木质三角架砸中受害人头部致其死亡,故不应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
进贤县某局提出,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铁管是先砸到车上,再砸到王某,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许某称,违章停车虽有过错,但与王某死亡没有必然联系,并且无任何人可以证明铁管是先砸到车上再砸中受害人。
而当天使用铁管的朱某则没有应诉。
●法院判决:铁管主人承担60%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高空坠物引发的“多因一果”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调查,事发前铁管曾经坠落过,而吴某系铁管所有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履行管理职责,因此吴某依法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罗某为方便晾晒衣物,扎制了一木质三角架,用于支撑铁管。罗某的行为,为他人及自己共同使用铁管晾晒衣物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罗某对木质三角架也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有证人涂某证明,先听到砸到车的响声,后看到受害人躺在地上。许某违反规定,将轿车停放在非规定地点,本身具有过错。但由于该车实际使用人及管理人为进贤县某局,责任由该局承担。
各被告之间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是间接结合在一起,共同导致本案的损害后果,因此各被告应根据各自过失大小及原因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为国家退休干部,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其配偶每月可领取一定金额的抚恤金。此外,王某子女对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王某家人要求被告全额承担其生活费的请求与法理不符,不予支持。
9月19日,进贤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处吴某赔偿王某60%的损失,共计53321元;罗某赔偿王某10%的损失,共计8886元;朱某赔偿王某10%的损失,共计8886元;进贤县某局赔偿王某20%的损失,共计17773元。各项赔偿共计赔偿人民币88866元。(江西 吴爱琴 夏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