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平行诉讼的制度完善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ngjunaia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涉及我国当事人的平行诉讼数量日益增加。本文针对我国平行诉讼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平行诉讼;立法现状;国际民事诉讼;立法完善
  一、我国关于平行诉讼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平行诉讼的明确规定还不存在,但司法实践中曾出现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该问题也有所涉及。此外,中国与其他国家在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时,也对平行诉讼有所规定。就总体而言,中国目前关于平行诉讼问题各方面的实践均不完备。
  1.司法判例及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将对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视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之一,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没有承认的义务。因此在处理涉外案件的时候,并不强调禁止一事两诉,而是允许平行诉讼的存在。1985年,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在中国上海市的中国公民贺安廷离婚,同时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在中国法院受理后尚未审结前,美国法院已作出了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最高人民法院该情况下中国受诉法院是否应作出判决。最高法院批复指出,在我国与美国尚无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主要原告未撤诉,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判决的影响,中国受诉法院得依法做出裁决。该批复还进一步明确,华侨在居住国法院向我国国内居住的配偶提起的离婚诉讼,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不上诉,而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因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中国法律保护和调整,中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可见,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往往不待考虑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效力如何,就行使我国法院的管辖权,放任平行诉讼和判决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中国法院对国际平行诉讼是持许可态度的,且较之1989年的规定,第306条以本国诉讼为主的色彩更加浓厚,并不强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中国法院是否审理,强化了在涉外民商事领域无条件地一律支持平行诉讼的司法理念。
  2.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双边条约中,我国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国内判决优先原则,即被请求国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或者被请求国法院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于该案件所做的判决,被请求国可以不予承认和执行。
  其二,国内判决优先原则和国内诉讼优先原则,即只要案件正在被请求国审理,无论被请求国法院和请求国法院谁先受理,即使请求国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被请求国仍然可拒绝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这是多数双边条约规定的模式。
  其三,国内判决优先原则和国内先诉优先原则,即被请求国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或者被请求国法院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于该案件所做的判决,可以不予以承认和执行,而且被请求国法院不能因为案件正在由其审理而当然地拒绝承认与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决,只有在被请求国法院比请求国法院先受理该诉讼时,才能拒绝承认与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决。这种处理方法比较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值得推广和发展。
  二、我国平行诉讼之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平行诉讼问题的基本态度应当是有限禁止,即一般情况禁止,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平行诉讼存在。就平行诉讼具体解决而言,则应从国内国际两方面着手,综合运用多种规制办法,构建一个系统而有效的限制平行诉讼体制。
  1.并用首先受訴法院原则和承认预期原则
  首先受诉法院原则是以最先管辖的法院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的审理法院。承认预测原则起源于德国,其将外国法院判决能被内国法院承认作为驳回内国诉讼的要件。平行诉讼是国际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集中体现,解决该问题就是解决受诉法院的排序问题。那么基于这两个原则,就相同当事人之间基于相同事实同时向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起诉的,我们可以这样处理:
  如果中国法院受理在先,则其对该诉讼行使管辖权;如果外国法院受理在先,若预测外国法院的判决将来可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中国法院可以中止本国诉讼,同时时效亦应中止。中止诉讼后,如果外国法院的原告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始实质问题的诉讼或该外国法院未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判决,则中国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行使管辖权,继续审理该案;如果外国法院审理结束并作出判决,中国法院应当终止同一案件的本国诉讼。
  首先受诉法院原则简单易行,符合诉讼效率原则;而承认预期的做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判决的矛盾。并用两个原则可促进诉讼经济、避免判决冲突。
  2.承认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的效力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承认当事人协议管辖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权利,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各方面情况,选择在他们看来最合适、最方便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处理事件,这样就排除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国家的法院的管辖权,从而解决了国际民事管辖权在这一具体案件中冲突问题,平行诉讼自然无从发生。承认管辖权协议的效力,在中国目前立法中得到了肯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57条第1款、第2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中均有规定,这一做法应当坚持。
  3.坚持国际协作,通过条约实践解决平行诉讼问题
  平行诉讼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法院,涵盖了多重利益因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本质是超越个体国家法律制度的国际性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可以约束的,因而对平行诉讼的解决,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管辖权国际协调和司法克制。
  参考文献:
  [1]刘萍.国际平行诉讼的成因与对策分析[J]《河北法学》,2004年11期.
  [2]杨梅兰.关于构建我国平行诉讼解决机制的研究[J].《华人时刊(中旬刊)》,2014年5期.
其他文献
摘 要:监督和服务是案件管理的主要方式,是案件管理部门职能实现的主要依托。本文从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内部监督的主要途径入手,并具体分析了强化案件管理的内部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提出案件管理部门应以管理为手段,在服务中进行监督,在监督中提供服务,以强化内部监督,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案件管理;监督;规范化  一、强化案件管理的内部监督的重要意义  1.强化内部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化是提升
目的研究血管痉挛性心绞痛(VAP)患者嗜酸性粒细胞(EOS)计数和血浆纤维蛋白原(Fbg)水平的变化.方法收集疑为冠状动脉疾病(CAD)或电生理研究提示心律失常而行诊断性心导管术的
摘 要:占有制度是整个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占有不是物权,却被规定在物权的行列之中,被称为“类物权”。我国《物权法》将占有规定在第五章,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列,但整个占有制度的法律条文仅有五条,不折不扣成为物权法的“小尾巴”。现代物权法更着重强调“物尽其用”,占有制度必将成为其中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占有;概念;民法地位  一、占有的概述  1.占有的概念  关于含有的概念,在学理和
目的:探讨生化检验目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方法:根据生化实验室的发展状况及工作实践,提出生化检测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应的对策。结果:目前存在问题:仪器与试剂不配套;忽视
摘要:刚看到行政法的自由价值这个题目时,我最先想到的一句话就是自己对于行政法概念的理解,行政法是授予政府公权力,并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法律,行政法的价值就在于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然后自己围绕着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想到国家公权力也是基于这一目的而产生的。公权力产生后,为了防止政府公权力膨胀,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而制定行政法。政府在行使公权力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体现了政府在法律范围
强迫症是以强迫观念和强迫动作为主要特征的疾病.有关其病因的研究报道甚多,其中5-羟色胺(5-HT)代谢障碍假说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为此,本研究对接受双侧多靶点立体定向手术
目的 对免疫分离法测定血浆脂蛋白残粒胆固醇 (RLP C)进行方法学评价 ,并探讨其临床应用价值。方法 分析免疫分离法测定血浆RLP C的精密度、准确度、干扰因素 ,并将该法与
摘要:具体到环境侵权,目前我国多数学者主张采无过错责任原则。鉴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笔者更赞成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体系,而不应当在一涉及到环境侵权就无条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案件,法院往往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就是未能明晰归责原则的本质内涵以及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笔者在研究
目的探讨联合检测尿微量白蛋白(MA)、尿α1-微球蛋白(α1-M)对糖尿病肾损伤早期诊断的价值。方法对126例糖尿病患者组成的糖尿病组和118例健康体检者组成的对照组用速率散射比浊
生物信息学是利用计算和分析工具收集、解释生物学数据的学科,其基础是4大类生物学数据库。生物信息学在疾病相关基因的发现、新的药物分子靶点的发现、创新药物设计以及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