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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预付金”、“保证金”、“订金”、“押金”、“定金”等许多人在购买商品房或大宗贵重物品时,都有或自愿、或被迫先行交纳一定款项表达购买意愿的情况。但当双方活动交易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顺利进行下去的时候,如何确保先行交纳的款项不受损失,就成了当事人急需解决的问题。……
2009年3月,在总装某科研所工作的王学锋研究员了解到,当地楼市受金融危机影响,价格持续走低,开发商还纷纷抛出许多购房优惠条件,因此决定给准备“十一”结婚的儿子买套婚房。在“××城市花园”售楼处,老王和妻子相中了一套86平米的预售商品房。作为促销手段,开发商同意交房时由老王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提出要先收3万元的购房“诚意金”。于是老王和妻子当场交了3万元,并在注明8月底交房的购房协议上签了字。
转眼到了8月,王学锋却接到了“××城市花园”开发商“由于上半年资金短缺延误工期,楼盘推迟三个月交付使用”的通知。老王全家商量后决定退订期房,另购现房。没成想第二天老王到售楼处刚一提出退订和返还订金,开发商竟一口咬定所收的3万元是“定金”,老王退订就是违约,因而无权要求返还。
“‘订金’与‘定金’有啥区别?”“难道开发商变个字,我就得搭进去3万元?”带着一肚子的困惑。王学锋找到了科研所法律顾问刘振律师。刘律师认真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仔细查看了老王拿来的收款收据和购房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发现收据上除了标注金额和盖有开发商印章外,仅写有“购房诚意金”字样。在购房协议书中,也没有对3万元做出任何约定。经过充分准备,刘律师和老王一起来到“××城市花园”售楼处。针对开发商反复强调收的是“定金”的问题,刘律师提出,根据《担保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定金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应由当事人双方达成明白无误的协议,必须在主合同条款中约定,或单独订立定金协议。开发商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据,就单方面主张定金权利,得不到法律支持。王研究员交纳的3万元没有定金约定,因此仅为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况且月底不能按期交房必然构成违约,如果开发商坚持认为是“定金”,那么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王研究员到时就有权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经过刘律师据理力争,开发商权衡利弊后主动提出了和解意愿。老王在刘律师帮助下履行了解除合同手续,最终拿回了3万元订金。
律师观点:为屏蔽各种干扰诱惑,避免陷入合同“陷阱”、交易“怪圈”,我们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方法,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重大交易要提前了解相关知识和法律规定。以王研究员购房为例,在现实生活中,购买住房等高价值商品事前支付(收取)一定数额的“订金”或“定金”,大家对此都习以为常,
但其中有何“奥妙”?并非人人尽知,个别商家也常拿此类问题做文章,大打“太极拳”和“擦边球”。实际上,“订金”与“定金”是有区别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付和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在一定条件下仅可作为损害赔偿金,比如买方退订后,卖方购进的生产原料腐烂变质造成损失等。其次,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则由双方自由约定。再次,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大多是单方行为,不具明确的担保性质。可见一字之差,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如果王研究员事前知晓有关知识,在交纳3万元订金的时候与开发商说个明白,也就能够避免后来的“有惊无险”。
2 订立合同要尽可能地把约定内容想全想细。一般经济活动是没必要订立专门合同的。平时购买商品获得的发票、说明书、维修卡、“三包”凭证等都具有合同的特定属性,有的明确了交易对象、时间、标的物名称、数质量和价值,有的明确了使用保管方法,有的明确了维修保修责任等。“××城市花园”开发商在事前未和王研究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单方认定3万元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又未依法在主合同中注明,也未单独订立“定金协议”,其做法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仅就商品房买卖而言,各省(区)市的建设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多印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此,我们一要充分利用合同范本,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或双方理解不一致的,要及时咨询明确。二要将约定内容尽可能想全想细,在合同上加以体现。一方或双方有特殊约定,但标准合同文本没有体现的,应在增补栏或备注栏及时标记注明。三是在签定合同前,还需仔细查验对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印信、标的物数质量等是否合法,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相一致等等。
3 发生纠纷要冷静思考厘清责任,依法妥善解决。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小或不受损失,另一方面,要学会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妥善解决。对因己方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能过于沮丧懊悔,要及时总结教训,防止以后再犯类似错误。对对方使用违规违法手段造成损失的,不能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矛盾激化,甚至演化为有理变无理。二要分清责任,收集证据。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咨询业内人士或法律服务人员等方法,将彼此的责任区分清楚。在此基础上,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为适时追究对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好准备。三要依法交涉和反映问题。
2009年3月,在总装某科研所工作的王学锋研究员了解到,当地楼市受金融危机影响,价格持续走低,开发商还纷纷抛出许多购房优惠条件,因此决定给准备“十一”结婚的儿子买套婚房。在“××城市花园”售楼处,老王和妻子相中了一套86平米的预售商品房。作为促销手段,开发商同意交房时由老王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提出要先收3万元的购房“诚意金”。于是老王和妻子当场交了3万元,并在注明8月底交房的购房协议上签了字。
转眼到了8月,王学锋却接到了“××城市花园”开发商“由于上半年资金短缺延误工期,楼盘推迟三个月交付使用”的通知。老王全家商量后决定退订期房,另购现房。没成想第二天老王到售楼处刚一提出退订和返还订金,开发商竟一口咬定所收的3万元是“定金”,老王退订就是违约,因而无权要求返还。
“‘订金’与‘定金’有啥区别?”“难道开发商变个字,我就得搭进去3万元?”带着一肚子的困惑。王学锋找到了科研所法律顾问刘振律师。刘律师认真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仔细查看了老王拿来的收款收据和购房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发现收据上除了标注金额和盖有开发商印章外,仅写有“购房诚意金”字样。在购房协议书中,也没有对3万元做出任何约定。经过充分准备,刘律师和老王一起来到“××城市花园”售楼处。针对开发商反复强调收的是“定金”的问题,刘律师提出,根据《担保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定金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应由当事人双方达成明白无误的协议,必须在主合同条款中约定,或单独订立定金协议。开发商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据,就单方面主张定金权利,得不到法律支持。王研究员交纳的3万元没有定金约定,因此仅为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况且月底不能按期交房必然构成违约,如果开发商坚持认为是“定金”,那么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王研究员到时就有权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经过刘律师据理力争,开发商权衡利弊后主动提出了和解意愿。老王在刘律师帮助下履行了解除合同手续,最终拿回了3万元订金。
律师观点:为屏蔽各种干扰诱惑,避免陷入合同“陷阱”、交易“怪圈”,我们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方法,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重大交易要提前了解相关知识和法律规定。以王研究员购房为例,在现实生活中,购买住房等高价值商品事前支付(收取)一定数额的“订金”或“定金”,大家对此都习以为常,
但其中有何“奥妙”?并非人人尽知,个别商家也常拿此类问题做文章,大打“太极拳”和“擦边球”。实际上,“订金”与“定金”是有区别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付和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在一定条件下仅可作为损害赔偿金,比如买方退订后,卖方购进的生产原料腐烂变质造成损失等。其次,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则由双方自由约定。再次,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大多是单方行为,不具明确的担保性质。可见一字之差,法律后果不尽相同。如果王研究员事前知晓有关知识,在交纳3万元订金的时候与开发商说个明白,也就能够避免后来的“有惊无险”。
2 订立合同要尽可能地把约定内容想全想细。一般经济活动是没必要订立专门合同的。平时购买商品获得的发票、说明书、维修卡、“三包”凭证等都具有合同的特定属性,有的明确了交易对象、时间、标的物名称、数质量和价值,有的明确了使用保管方法,有的明确了维修保修责任等。“××城市花园”开发商在事前未和王研究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单方认定3万元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又未依法在主合同中注明,也未单独订立“定金协议”,其做法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仅就商品房买卖而言,各省(区)市的建设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多印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此,我们一要充分利用合同范本,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或双方理解不一致的,要及时咨询明确。二要将约定内容尽可能想全想细,在合同上加以体现。一方或双方有特殊约定,但标准合同文本没有体现的,应在增补栏或备注栏及时标记注明。三是在签定合同前,还需仔细查验对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印信、标的物数质量等是否合法,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相一致等等。
3 发生纠纷要冷静思考厘清责任,依法妥善解决。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小或不受损失,另一方面,要学会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妥善解决。对因己方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能过于沮丧懊悔,要及时总结教训,防止以后再犯类似错误。对对方使用违规违法手段造成损失的,不能因一时冲动而导致矛盾激化,甚至演化为有理变无理。二要分清责任,收集证据。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咨询业内人士或法律服务人员等方法,将彼此的责任区分清楚。在此基础上,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为适时追究对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好准备。三要依法交涉和反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