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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判决书具有证明,抑制,劝导和沟通之功能。书写可适当张扬个性,加大量刑意见的阐述,注重程序法上理由说明,建立优秀判决书奖励机制,提升其写作质量。
关键词:刑事判决书;说理;书写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1
一、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功能
(一)证明功能。各位法官制作的判决书风格千差万别,但其基本结构却相差不大, 无外乎主文即判决结果、事实和理由三大部分。这三大部分之间有着特定的结构关系。事实是推理的基础, 当然不可缺少, 主文是推理的结果更是必要的组成部分, 理由则是为主文提供正当性即合法性和合理性证明的部分, 更不能缺少。因为, “ 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 查阅一个不写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 。这里的灵魂就是判决理由的本质, 即司法正义。如何使正义成为一种能“看得见的”东西呢?通过推理的方法是无法推导出正义的。只有通过判决理由这个载体去不断地证明、说服和评论, 法律和判决中的正义才能变成具体化或实在化的东西, 才会成为当事人用感官可以直接感知到的东西。因此, 只有从判决理由中, 当事人才能看到正义的生动形象。缺少理由至少意味着司法功能的改变或司法品质的丧失。
(二)抑制功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存在裁判者与刑事判决理由的互动过程。刑事判决理由是由裁判者作出的, 但同时刑事判决理由又会对裁判者产生各种反作用。其中最为主要的反作用是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抑制。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方面, 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 法官根据法律的授权, 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裁判刑事案件的权力, 包括定罪裁量和量刑裁量两个具体部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立法的滞后性、司法的主观性无法完全排除的必然结果, 是实现个别正义的手段、能够保证法律的灵活性、具有避免突变性立法等诸多价值。
(三)劝导功能。法院说理活动的目的最终在于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和平地、自愿地接受刑事判决结果,并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也就是说, 法院通过依理而判和给出判决理由,所追求的是判决的可接受性这一最终结果。刑事诉讼是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权威性认定的专门活动, 其结果往往是对被告人科以刑罚, 这就决定了被告人面对不利的诉讼后果往往容易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可接受性产生敌对情绪。如果这种情绪得不到有效化解的话, 对被告人施以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是很难得以实现, 而且还会加剧罪犯对社会的仇视, 其结果是对社会的更多危害。
(四)沟通功能。在国家(法院)与刑事判决理由的关系结构中, 法院作为国家的代言人与刑事判决理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关系。法院试图通过判决理由形式把国家的法律、政治意识形态、道德和文化精神输人社会, 以便使国家与社会实现价值上的沟通和交流, 并最终达到相互理解的目的, 而判决理由以文字符号形式为国家提供了充分表意的场地。在司法过程中, 法院在每个刑事判决中都将国家意志不断地输人刑事判决理由中, 这些刑事判决理由又随着刑事审判的公开活动向社会传播。判决理由展示了法官心证的同时,也为社会公众了解刑事司法过程和刑事法律提供了窗口。这样, 通过刑事判决理由, 社会与国家就实现了某种沟通。总之, 社会通过刑事判决理由所承载的信息了解到国家或法院对犯罪的态度, 而国家或法院也通过判决理由促进了其刑事法治精神和刑事法治目标的实现。
二、刑事裁判书说理的书写提升
(一)判决理由的阐释从总体上讲还是比较粗放的, 而且缺少个性, 形式化现象严重。格式化现象严重, 刑事判决书基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样本格式进行填充, 在过分重视形式的前提下, 针对个案差异, 对于判决理由内容的个性化阐释依然不多。
(二)重视定罪理由, 量刑意见阐述不具体。
(三)程序法上的理由基本没有阐述。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于一些程序法上规定的适用没有详细说明理由的要求。
(四)判决书制作者不明。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 在判决书说理方面应当进行以下提升:
1、判决理由的书写应当细致、缜密, 在格式化基础上张扬个性。而目前我国刑事判决书大量篇幅侧重于事实部分的叙述,可刑事判决书的精髓应在重视叙述事实的同时,不弱化对判决理由的详细阐释, 将法官的心证过程充分展示出来。并且, 在遵守样本中基本格式要求的前提下, 针对个案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的理由说明。
2、重视对量刑意见的阐述。将法官量刑时所考虑的一切因素, 包括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被告人宣告刑的最终确定的理由等, 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并应改变目前同时罗列几个法律条文后, 给出量刑意见的作法, 采取将法律条文与量刑意见一一对应的方式, 对每个具体量刑理由分别说明, 最后提出总的量刑意见。
3、增加有关程序法上理由的阐述。对于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者不公开)审理、超期羁押、超越审限等有关适用或违反程序法上规定的作法, 都应当在判决理由阐释时加以说明。
4、标明判决书制作者的姓名, 建立优秀判决书奖励机制。为加强判决书制作者的责任心, 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制作者的姓名。同时, 为了引导法官们在判决书制作上花费更多的精力, 应当建立优秀判决书奖励机制, 并将这种奖励同法官的晋升挂钩。
总之, 通过以上提升措施的推行, 伴随相关制度的逐步完善, 判决理由的地位也会随之提高,并被更加重视, 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在形式与内容上也会随之有新的改观。
关键词:刑事判决书;说理;书写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01
一、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功能
(一)证明功能。各位法官制作的判决书风格千差万别,但其基本结构却相差不大, 无外乎主文即判决结果、事实和理由三大部分。这三大部分之间有着特定的结构关系。事实是推理的基础, 当然不可缺少, 主文是推理的结果更是必要的组成部分, 理由则是为主文提供正当性即合法性和合理性证明的部分, 更不能缺少。因为, “ 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 查阅一个不写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 。这里的灵魂就是判决理由的本质, 即司法正义。如何使正义成为一种能“看得见的”东西呢?通过推理的方法是无法推导出正义的。只有通过判决理由这个载体去不断地证明、说服和评论, 法律和判决中的正义才能变成具体化或实在化的东西, 才会成为当事人用感官可以直接感知到的东西。因此, 只有从判决理由中, 当事人才能看到正义的生动形象。缺少理由至少意味着司法功能的改变或司法品质的丧失。
(二)抑制功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存在裁判者与刑事判决理由的互动过程。刑事判决理由是由裁判者作出的, 但同时刑事判决理由又会对裁判者产生各种反作用。其中最为主要的反作用是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抑制。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方面, 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 法官根据法律的授权, 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裁判刑事案件的权力, 包括定罪裁量和量刑裁量两个具体部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立法的滞后性、司法的主观性无法完全排除的必然结果, 是实现个别正义的手段、能够保证法律的灵活性、具有避免突变性立法等诸多价值。
(三)劝导功能。法院说理活动的目的最终在于使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和平地、自愿地接受刑事判决结果,并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也就是说, 法院通过依理而判和给出判决理由,所追求的是判决的可接受性这一最终结果。刑事诉讼是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权威性认定的专门活动, 其结果往往是对被告人科以刑罚, 这就决定了被告人面对不利的诉讼后果往往容易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可接受性产生敌对情绪。如果这种情绪得不到有效化解的话, 对被告人施以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是很难得以实现, 而且还会加剧罪犯对社会的仇视, 其结果是对社会的更多危害。
(四)沟通功能。在国家(法院)与刑事判决理由的关系结构中, 法院作为国家的代言人与刑事判决理由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关系。法院试图通过判决理由形式把国家的法律、政治意识形态、道德和文化精神输人社会, 以便使国家与社会实现价值上的沟通和交流, 并最终达到相互理解的目的, 而判决理由以文字符号形式为国家提供了充分表意的场地。在司法过程中, 法院在每个刑事判决中都将国家意志不断地输人刑事判决理由中, 这些刑事判决理由又随着刑事审判的公开活动向社会传播。判决理由展示了法官心证的同时,也为社会公众了解刑事司法过程和刑事法律提供了窗口。这样, 通过刑事判决理由, 社会与国家就实现了某种沟通。总之, 社会通过刑事判决理由所承载的信息了解到国家或法院对犯罪的态度, 而国家或法院也通过判决理由促进了其刑事法治精神和刑事法治目标的实现。
二、刑事裁判书说理的书写提升
(一)判决理由的阐释从总体上讲还是比较粗放的, 而且缺少个性, 形式化现象严重。格式化现象严重, 刑事判决书基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样本格式进行填充, 在过分重视形式的前提下, 针对个案差异, 对于判决理由内容的个性化阐释依然不多。
(二)重视定罪理由, 量刑意见阐述不具体。
(三)程序法上的理由基本没有阐述。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于一些程序法上规定的适用没有详细说明理由的要求。
(四)判决书制作者不明。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 在判决书说理方面应当进行以下提升:
1、判决理由的书写应当细致、缜密, 在格式化基础上张扬个性。而目前我国刑事判决书大量篇幅侧重于事实部分的叙述,可刑事判决书的精髓应在重视叙述事实的同时,不弱化对判决理由的详细阐释, 将法官的心证过程充分展示出来。并且, 在遵守样本中基本格式要求的前提下, 针对个案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的理由说明。
2、重视对量刑意见的阐述。将法官量刑时所考虑的一切因素, 包括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被告人宣告刑的最终确定的理由等, 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并应改变目前同时罗列几个法律条文后, 给出量刑意见的作法, 采取将法律条文与量刑意见一一对应的方式, 对每个具体量刑理由分别说明, 最后提出总的量刑意见。
3、增加有关程序法上理由的阐述。对于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者不公开)审理、超期羁押、超越审限等有关适用或违反程序法上规定的作法, 都应当在判决理由阐释时加以说明。
4、标明判决书制作者的姓名, 建立优秀判决书奖励机制。为加强判决书制作者的责任心, 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制作者的姓名。同时, 为了引导法官们在判决书制作上花费更多的精力, 应当建立优秀判决书奖励机制, 并将这种奖励同法官的晋升挂钩。
总之, 通过以上提升措施的推行, 伴随相关制度的逐步完善, 判决理由的地位也会随之提高,并被更加重视, 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在形式与内容上也会随之有新的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