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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这对我国竞争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一般条款,以致该法存在封闭性、滞后性的弊端,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形势的发展。为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势在必行。同时,在完善一般条款的基础上,通过研究该条款的适用条件、限制性条件.可以加强对竞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