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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制度的建构事实上都需要一定的理论或制度作为理论基础,这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构上也不例外。有学者借鉴美国的ADR制度;有学者借鉴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也有学者注重中华传统儒家理论而采用传统的调解习惯来作为研究基础。对于各种褒贬不一的借鉴,本文试通过采取社会学学者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作为基础,冀望通过理论来指导现实,以此来建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