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表的变化及填报要点(上)
A100000主表的结构及变化
(一)A100000主表的结构
2017版年度申报表的主表仍沿用了原申报表主表的基本结构, 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主表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利润总额计算 (1—13 行);
第二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4—23 行);
第三部分: 应纳税额计算 (24—36 行)。
主表1—13行的数据来源于企业利润表的相关数据, 全部为会计核算口径的数据。填报时1—13行的数据应与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相一致。
主表中绝大多数行次的数据来源于相关明细表, 具体填列方法在有关明细表填报说明中展开。主表与各级明细表的填报顺序依次为: 二级明细表、一级明细表、主表。
(二)A100000主表的变化
1.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
将原表第22行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调至第21行,同时将原表21行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调至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原申报表的设计理念是,优先减除所得减免,余下的所得再用于弥补亏损。因为所得减免优惠一般是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的,而弥补亏损可以向以后5个年度结转。这一结构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对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顺序的规定。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各类税收优惠应在弥补亏损前减除, 以保证纳税人充分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虽然也是一项税收优惠,但这一优惠政策具有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特殊性,且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比弥补亏损的结转期更长,调整到弥补亏损之后更有利于纳税人。
【案例1】:甲创业投资公司,2017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有2012年尚未弥补的亏损40万元。2015年投资于未上市的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100万元,按《企业所得税法》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若按2014版申报表的顺序计算(单位:万元,下同。):
应纳税所得额=100-70-30=0
则2012年的亏损40万元,本年度只能弥补30万元,余下的10万元为超过5年的亏损不能弥补。
按2017版申报表的顺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100-40-60=0
则2012年的亏损全部在本年度实现弥补,创业投资额70%部分虽然本年度只抵扣了60万元,但以后年度仍可以结转抵扣。
2.明确了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从报表结构上看, 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仅限于弥补境内当年的亏损而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境内亏损。
第13行:利润总额;
第14行:减:境外所得;
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额;
第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原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未对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作出明确规定。
2017年版申报表第一次明确规定可以用境外所得弥补纳税人的境内亏损额。主表第18行的填表说明: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在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表说明中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明确:第2行至第6行:填报本年度前4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若纳税人有境外所得且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填报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4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这同样是对纳税人有利的规定。
3.删去了原表第四部分附列资料
原申报表第四部分为附列资料,包括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和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这部分内容与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无关,退补以前年度税款可以通过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和缴款书获得相关信息。
A100000主表具体行次填报要点
第 1—13 行“利润总额计算”:其中的项目按会计口径填报,不考虑税收政策的差异,不作任何调整。第1—13行的具体项目是按《企业会计准则》中利润总额的组成项目设计的,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分析填列, 利润总额及相关数据应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第3行“税金及附加”: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原会计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本行不得重复填报。 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属于“税金及附加”的核算范畴,在本行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等非房地产企业处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均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其处置利得或损失已进行了扣除,不能在本行重复填报。
另外,耕地占用税在“在建工程”中核算,车辆购置税在“固定资产”中核算。均不得在此重复填报。
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填报本项。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没有单独设置“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当年增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分别在不同科目归集。存货、应收账款发生的减值 (跌价) 在“管理费用”科目归集,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的资产减值在“投资收益”科目归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资产减值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归集。应将上述三个科目中的减值损失加总填在第7行中。同时有关费用支出科目的金额应扣除减值损失后填报,使利润总额与财务报表的数据相一致。
第8行“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其他企业没有这项核算不填报。
第9行“投資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第11行“加: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根据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填报。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 无论是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均包含在本行数据中,只按会计口径填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减免的税款,一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如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按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价税合计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实际操作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各月收入不均衡,在起征点上下波动,当月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尚不确定,无法按价税合计记账。会计核算时一般先按征税对待,借记 “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于起征点时将应交增值税转入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第12行“减: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按会计口径填报不作任何调整。根据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成本支出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填报。
A100000主表的结构及变化
(一)A100000主表的结构
2017版年度申报表的主表仍沿用了原申报表主表的基本结构, 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主表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 利润总额计算 (1—13 行);
第二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4—23 行);
第三部分: 应纳税额计算 (24—36 行)。
主表1—13行的数据来源于企业利润表的相关数据, 全部为会计核算口径的数据。填报时1—13行的数据应与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相一致。
主表中绝大多数行次的数据来源于相关明细表, 具体填列方法在有关明细表填报说明中展开。主表与各级明细表的填报顺序依次为: 二级明细表、一级明细表、主表。
(二)A100000主表的变化
1.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
将原表第22行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调至第21行,同时将原表21行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调至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原申报表的设计理念是,优先减除所得减免,余下的所得再用于弥补亏损。因为所得减免优惠一般是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的,而弥补亏损可以向以后5个年度结转。这一结构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对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顺序的规定。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
各类税收优惠应在弥补亏损前减除, 以保证纳税人充分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虽然也是一项税收优惠,但这一优惠政策具有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的特殊性,且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比弥补亏损的结转期更长,调整到弥补亏损之后更有利于纳税人。
【案例1】:甲创业投资公司,2017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有2012年尚未弥补的亏损40万元。2015年投资于未上市的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100万元,按《企业所得税法》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若按2014版申报表的顺序计算(单位:万元,下同。):
应纳税所得额=100-70-30=0
则2012年的亏损40万元,本年度只能弥补30万元,余下的10万元为超过5年的亏损不能弥补。
按2017版申报表的顺序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100-40-60=0
则2012年的亏损全部在本年度实现弥补,创业投资额70%部分虽然本年度只抵扣了60万元,但以后年度仍可以结转抵扣。
2.明确了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从报表结构上看, 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仅限于弥补境内当年的亏损而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境内亏损。
第13行:利润总额;
第14行:减:境外所得;
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额;
第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原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未对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作出明确规定。
2017年版申报表第一次明确规定可以用境外所得弥补纳税人的境内亏损额。主表第18行的填表说明: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在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表说明中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明确:第2行至第6行:填报本年度前4个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若纳税人有境外所得且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填报用境外所得弥补本年度前4个年度境内亏损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这同样是对纳税人有利的规定。
3.删去了原表第四部分附列资料
原申报表第四部分为附列资料,包括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和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这部分内容与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无关,退补以前年度税款可以通过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和缴款书获得相关信息。
A100000主表具体行次填报要点
第 1—13 行“利润总额计算”:其中的项目按会计口径填报,不考虑税收政策的差异,不作任何调整。第1—13行的具体项目是按《企业会计准则》中利润总额的组成项目设计的,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分析填列, 利润总额及相关数据应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第3行“税金及附加”: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原会计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本行不得重复填报。 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属于“税金及附加”的核算范畴,在本行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等非房地产企业处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均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其处置利得或损失已进行了扣除,不能在本行重复填报。
另外,耕地占用税在“在建工程”中核算,车辆购置税在“固定资产”中核算。均不得在此重复填报。
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填报本项。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没有单独设置“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当年增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分别在不同科目归集。存货、应收账款发生的减值 (跌价) 在“管理费用”科目归集,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的资产减值在“投资收益”科目归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资产减值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归集。应将上述三个科目中的减值损失加总填在第7行中。同时有关费用支出科目的金额应扣除减值损失后填报,使利润总额与财务报表的数据相一致。
第8行“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其他企业没有这项核算不填报。
第9行“投資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第11行“加: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根据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填报。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 无论是应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均包含在本行数据中,只按会计口径填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减免的税款,一般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如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按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价税合计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实际操作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各月收入不均衡,在起征点上下波动,当月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尚不确定,无法按价税合计记账。会计核算时一般先按征税对待,借记 “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于起征点时将应交增值税转入 “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第12行“减: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按会计口径填报不作任何调整。根据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成本支出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