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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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我国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建立,该制度对股东企图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达到控制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最终获得私利的行为有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只有股东会的决议程序和内容合法、公正,才能不至于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如果决议程序或内容上有瑕疵,就不认为是正当的团体意思,应对其效力做否定性评价。这就是所谓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股东大会决议存有瑕疵,将严重影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股东会; 决议; 瑕疵; 救济; 诉讼
  一、股东会决议及其瑕疵概述
  (一)股东会决议的概述
  股东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特定事项所作的集体意思。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上为意思表示, 股东会会议主席为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尽管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有可能对所议事项表示反对,但是不影响将大多数股东的意思上升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这一决议拟制为公司的意思。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概述
  1、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概念
  所谓股东会决议瑕疵,是指由于股东会决议程序或者内容不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导致决议上所存的不足。
  股东会决议瑕疵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瑕疵仅为决议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广义的瑕疵除狭义内容外,还包括决议程序不符合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瑕疵决议有可能给股东、公司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影响作为投资者的股东之投资目的的实现。①当然股东可以通过转让其股份、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但是,当这种"用脚投票"成为较为普遍的方式时,对于公司来说并非有利,从而也不利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及社会。
  2、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类型
  股东会决议瑕疵可分为程序上的瑕疵和内容上的瑕疵,根据其对决议的效力所产生的影响程度大致可分为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和决议不存在。
  (1) 无效决议: 一般认为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为无效决议。如公司决议违反股权平等原则、违反股利分配原则、违反环境保护法等其他法律等情况。
  (2) 可撤销决议: 一般认为内容违反章程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为可撤销决议。其中内容违反章程,传统上将其视为无效诉讼, 但现在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本身即为股东的合意, 公司决议虽违反章程但如无人反对,则可以治愈, 因此视为可撤销较为合理。
  (3)决议不存在: 通常认为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决议方法上存在着可视为会议不存在的重大瑕疵时,该会议所作出的决议视为不存在。笔者认为,决议不存在无论在产生的原因还是救济途径及治愈方面不同于决议无效和可撤销,有单独存在的必要。因为无论决议无效还是不存在, 都以决议以成立或存在为前提, 但决议根本就未合法成立应是更甚于前两者的重大瑕疵,若法律反而不给予规定则有失严密。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救济的方式
  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瑕疵可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救济,根据其使用的方式可分为诉讼与非诉讼两种。诉讼救济方式,顾名思义,就是采用诉讼的形式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或确认其无效性。而非诉讼救济则是通过撤回、追认或治愈等形式解除股东会的决议。
  (一)股东会决议瑕疵的非诉讼救济
  1、程序瑕疵因全体股东同意而得以治愈一些国家早期的公司法中认为,股东会的决议因形成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予以撤销的,该撤销事由可在不经由全体股东同意的前提下治愈。
  2、 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因被追认而得以治愈
  股东大会的决议因遵照法律法规执行,属法律行为,那么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样可执行民法中追认的相关法规,即由公司采取主动追认可撤销的决议。这样做的好处是,通过合法化的新决议终结针对之前不合法决议在效力上的分歧,将之前因实施有瑕疵之决议而导致公司在法律法规等关系上出现的波动或损失降到最低。
  (二) 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救济
  在股东会瑕疵决议的两种救济方式中,占主要地位的是诉讼救济。这种方式是在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内容或实施程序上出现瑕疵的时候,利害关系人对该决议的法律效力存在异议,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请求,或是请求法院宣告其法律效力无效。这种救济方式对保护股东权益非常有效,尤其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起着关键性作用。
  三、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诉因
  完美股东会瑕疵决议进行诉讼之因,就是要细化撤销诉讼和诉讼无效两种情况的诉因。我国相关法律《公司法》22 条指出,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撤销决议或宣告无效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基于其强制性执行的法律原则。
  (二) 明确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主体资格
  对于无效决议的诉讼属于确认的诉讼范畴,根据其性质,提起诉讼的原告须与诉讼判决中所涉及的法律确认存在利益关系。因此无效的瑕疵诉讼其主体资格并不仅仅局限在董事、股东或监事的范围,任何与判决存在法律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主体皆可。另外,因撤销决议、无效决议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至严重影响的第三人,亦可成为瑕疵决议诉讼的原告。撤销诉讼的原告确认其主体资格的方式可以参照无效决议诉讼的主体资格的确认。②
  (三) 完善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的担保制度
  股东会瑕疵决议之诉讼的担保制度,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形式,是监控和防止原告股东们随意滥用诉讼权而设立的。诉讼前担保制度的典型即防止原告股东恶意滥用提起诉讼的权力。③我国现行的瑕疵决议诉讼担保制度即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存在内容上或实施程序上的瑕疵时,由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公司的合理请求,依法要求原告股东向法院提供相关担保的制度。
  (四) 确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
  股东会不成立之决议出现的情况是由于该决议缺少成立所需的要件。尽管股东会决议成立与否是事实问题,但其事实的确立要以相关要件作为判断,而要件是否成立取决于立法者对决议成立要件的设计标准。在现实诉讼中,任何与诉讼有利益关系者都可以随时要求公司的某项决议不成立,只要方法适当即可。甚至必要时,诉讼利益关系者可通过法律方式向公司所在的当地法院提起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性质是确认之诉。
  结论
  股东会决议存有瑕疵,将严重影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上对股东会的瑕疵予以救济具有十分主要的意义。建立股东会决议瑕疵制度是股东会这一制度存在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股东利益的必然要求。为了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保证公司盈利目标的实现。
  注释:
  ①石纪虎:《关十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探讨》,《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5期。
  ②董宏娟:《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2010年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③于潇:《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法律思考》,硕士学位论文,贵州大学,2007年。
  参考文献:
  [1]钱玉林. 股东会决议瑕疵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2]宋向今. 对股东会决议瑕疵之诉的法律思考[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3]彭春莲:《股东权利救济机制研究--以司法救济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董宏娟:《论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2010年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张民安:《公司股东表决权》,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2 期。
  作者简介:王瑞豪(1989-),男,河南省兰考县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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