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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检察权不断扩大,相应的应对公诉权的滥用问题给予关注和研究,公诉权的滥用形态有传统和新形态之分,传统的公诉权滥用包括起诉权滥用、不起诉权滥用、上诉权滥用;公诉权滥用形态的发展包括违反迅速审判原则的起诉、违反诱惑侦查的起诉以及歧视性起诉和报复性起诉等。
【关键词】公诉权滥用 形态 发展
一、公诉权滥用的含义
公诉权的滥用就是指公诉主体脱离或偏离了公诉原有的价值或目标,过度或胡乱地使用该项权力,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公诉权滥用仅指公诉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时不按照法律规定办案,违法使用公诉裁量权,以合法的外表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性的行为,英美判例法国家对公诉权滥用的研究较为详细。
二、公诉权滥用形态及其发展
公诉权滥用的形态是随着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不断发展的,犯罪种类的增加,犯罪形式复杂多变,导致公诉权滥用的形态也经历着不断发展扩充的过程,总体而言,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传统的公诉权滥用形态
1. 起诉权的滥用
第一,无权起诉。即对犯罪嫌疑人随意发起公诉,起诉书所记载明的事实根本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要求。第二,多次起诉。又称重复起诉,例如:撤回起诉后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再次起诉的,以及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又依据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等。第三,强行公诉。此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一些可自诉亦可公诉的案件,自诉人尚未提起自诉而公诉机关违背自诉人的意愿强行提起公诉。此外,案件撤销以后又强行提起公诉的立法也未作详尽说明。第四,肆意变更起诉。此类滥用形态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找到相关的规定。
2. 不起诉权的滥用
第一,应当起诉而不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起诉,而故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显然这是对公诉权的蔑视和不尊重同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亵渎。第二,违法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对严重罪行裁量不起诉。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对英美法系国家,裁量不起诉仅适用于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的重大犯罪不得使用不起诉裁量权。在我国刑事和解推进的环境下,甚至某些地方出现了“花钱买刑”做法,这也是对公诉权的滥用。第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滥用。附条件不起诉是我国新刑法修正案新增的内容,其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即只对未成年人个别轻微刑事案件适用。
3. 上诉权的滥用
上诉权在我国称之为抗诉权,在我国刑事抗诉权分为两类即针对尚未生效的判决的抗诉和针对已经生效判决的抗诉。例如我国刑诉法第1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公诉权滥用形态的发展
1. 违反迅速审判原则的起诉
迅速审判原则要求法院应尽快根据刚发生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资料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结果。应当说,刑事诉讼中的任何拖延都是不利于诉讼的,随着时间的流逝,证人可能会忘记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也无法通过询问(讯问)形成新证。
2. 违反诱惑侦查的起诉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技术侦察措施逐步实现了法制化,其中诱惑侦查极易导致公诉权的滥用,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往往为了获得想要的证据,违法采取诱惑侦查的方法,甚至诱惑犯罪嫌疑人犯罪,进入侦查人员设计好的“圈套”中。通过违反诱惑侦查而获得的证据不应作为起诉的证据使用,应当结合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滥用公诉权的责任。
3. 歧视性起诉和报复性起诉
美国歧视性起诉又称为选择性起诉,美国最高法院1898年Yick Wov Hopkins案中首次运用平等保护原则规定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选择性起诉。歧视性起诉即对同一标准下的不同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起诉政策。
报复性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处于个人利益对有关公民进行打击报复进而起诉的行为,与歧视性起诉都是是公诉权滥用的一种形式。在美国有布莱克诉佩蒂案,在我国有彭水诗案等。随着近年来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白热化,控辩摩擦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检察机关恶意打击报复律师的行为,这是典型的报复性起诉,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谢小剑. 平等保护与歧视性起诉[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3).
[2]谢小剑. 公诉权滥用形态的发展[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1).
[3]秦玉红. 刑事和解的理论支持与制度构建[J].求索,2011(04).
[4]陈胜. 英国判例法文化探析[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8).
[5][日]田口守一,刘迪,张凌,穆津译. 刑事诉讼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段明学. 论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及内部控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7]秦玉红. 刑事和解的困境与超越—以“花钱买刑”为视角[J].社会科学家,2010(08).
[8]刘立霞. 论被害方谅解与死刑的限制使用[J].燕山大学学报,2011(04).
[9]刘立霞,钱洪良. 刑事诉讼撤销案件立法的缺陷与完善[J].当代法学,2008(07).
【关键词】公诉权滥用 形态 发展
一、公诉权滥用的含义
公诉权的滥用就是指公诉主体脱离或偏离了公诉原有的价值或目标,过度或胡乱地使用该项权力,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公诉权滥用仅指公诉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时不按照法律规定办案,违法使用公诉裁量权,以合法的外表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性的行为,英美判例法国家对公诉权滥用的研究较为详细。
二、公诉权滥用形态及其发展
公诉权滥用的形态是随着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不断发展的,犯罪种类的增加,犯罪形式复杂多变,导致公诉权滥用的形态也经历着不断发展扩充的过程,总体而言,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形态:
(一)传统的公诉权滥用形态
1. 起诉权的滥用
第一,无权起诉。即对犯罪嫌疑人随意发起公诉,起诉书所记载明的事实根本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要求。第二,多次起诉。又称重复起诉,例如:撤回起诉后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再次起诉的,以及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又依据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等。第三,强行公诉。此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一些可自诉亦可公诉的案件,自诉人尚未提起自诉而公诉机关违背自诉人的意愿强行提起公诉。此外,案件撤销以后又强行提起公诉的立法也未作详尽说明。第四,肆意变更起诉。此类滥用形态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找到相关的规定。
2. 不起诉权的滥用
第一,应当起诉而不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起诉,而故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显然这是对公诉权的蔑视和不尊重同时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亵渎。第二,违法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对严重罪行裁量不起诉。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对英美法系国家,裁量不起诉仅适用于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的重大犯罪不得使用不起诉裁量权。在我国刑事和解推进的环境下,甚至某些地方出现了“花钱买刑”做法,这也是对公诉权的滥用。第三,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滥用。附条件不起诉是我国新刑法修正案新增的内容,其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即只对未成年人个别轻微刑事案件适用。
3. 上诉权的滥用
上诉权在我国称之为抗诉权,在我国刑事抗诉权分为两类即针对尚未生效的判决的抗诉和针对已经生效判决的抗诉。例如我国刑诉法第1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公诉权滥用形态的发展
1. 违反迅速审判原则的起诉
迅速审判原则要求法院应尽快根据刚发生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资料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结果。应当说,刑事诉讼中的任何拖延都是不利于诉讼的,随着时间的流逝,证人可能会忘记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也无法通过询问(讯问)形成新证。
2. 违反诱惑侦查的起诉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技术侦察措施逐步实现了法制化,其中诱惑侦查极易导致公诉权的滥用,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往往为了获得想要的证据,违法采取诱惑侦查的方法,甚至诱惑犯罪嫌疑人犯罪,进入侦查人员设计好的“圈套”中。通过违反诱惑侦查而获得的证据不应作为起诉的证据使用,应当结合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滥用公诉权的责任。
3. 歧视性起诉和报复性起诉
美国歧视性起诉又称为选择性起诉,美国最高法院1898年Yick Wov Hopkins案中首次运用平等保护原则规定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选择性起诉。歧视性起诉即对同一标准下的不同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起诉政策。
报复性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处于个人利益对有关公民进行打击报复进而起诉的行为,与歧视性起诉都是是公诉权滥用的一种形式。在美国有布莱克诉佩蒂案,在我国有彭水诗案等。随着近年来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白热化,控辩摩擦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检察机关恶意打击报复律师的行为,这是典型的报复性起诉,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谢小剑. 平等保护与歧视性起诉[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3).
[2]谢小剑. 公诉权滥用形态的发展[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1).
[3]秦玉红. 刑事和解的理论支持与制度构建[J].求索,2011(04).
[4]陈胜. 英国判例法文化探析[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8).
[5][日]田口守一,刘迪,张凌,穆津译. 刑事诉讼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段明学. 论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及内部控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7]秦玉红. 刑事和解的困境与超越—以“花钱买刑”为视角[J].社会科学家,2010(08).
[8]刘立霞. 论被害方谅解与死刑的限制使用[J].燕山大学学报,2011(04).
[9]刘立霞,钱洪良. 刑事诉讼撤销案件立法的缺陷与完善[J].当代法学,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