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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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谓依法治国,就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政治、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方面协调发展。依法治国的精神反应到经济建设领域的要求就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使市场机制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高效运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2014年年末,国务院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规范乱象丛生的房地产市场,科学管理固定资产,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我国对不动产的管理刚刚起步,缺乏必要的经验。相反,邻国日本在不动产登记、评估方面已经形成较为合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可以进行研究,吸取经验教训,不断规范不动产登记与评估,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的市场经济要走社会主义道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如何发展市场经济,始终要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方向不能走偏。因此,需要制定、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使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
  其次,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管理经济活动也需要依法进行。自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力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不动产登记和评估立法是国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经济领域的表现。
  最后,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长期以来,国家通过“看得见的手”管理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情况下,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同时,市场主体在没有规则约束的情况下,也会出现破坏市场公平性及有效性的行为。只有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良性作用。
  二、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在日本的发展
  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法规是规范不动产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在日本经历的多年的发展与完善。不动产的登记和评估是征收不动产相关税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明晰产权及价格的前提下,才能够实现对不动产相关税种的征收。日本在战后将西方的制度与本国情况相结合,将不动产登记与评估规范化、制度化,使其在不动产取得、保有和转让等各个阶段相关的税收得以顺利征收。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登记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国家不动产登记薄的一项制度。不动产登记既是国家行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个人财产处理的民事行为。国家对不动产征税,首先要具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进行准确、详实地登记。近代以来,日本以《民法典》为基础,《不动产登记法》为核心,建立起了一整套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体系。1899年,政府又颁布了新的《不动产登记法》。新的《不动产登记法》对“旧登记法”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法律条文。此后,新登记法经历了若干次修正,逐步修复其中漏洞。除此之外,日本还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实施令》、《国土调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执行,是使日本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土地市场的发展现状。
  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步入资本主义制度。封建土地贡奉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地租是明治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奠定国家财政的基础,1873年日本发表“地租改正”的布告,改革日本的土地政策,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相应的地租,而土地价格就成为了征收地租的前提,由此推动了不动产评估制度的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评估机构无序发展,评估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了土地交易的混乱,公用土地征费提高,土地价格大幅上涨。同时,日本在基于1950年《日本税制报告》制定的夏普税制改革中,取消了以土地、房屋租赁价格为课税标准的地租和房屋税,改为市町村征收固定资产税,其课税标准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格。为了固定资产税的需要,必须对不动产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63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不动产鉴定评价法》,将不动产鉴定工作收归政府统一管理。此后不动产鉴定业界成立了不动产鉴定协会及其他机构,专门负责不动产评估的事务。1964年3月,日本参考美国不动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制定《不动产鉴定评价基准》,成为日本不动产评估行业的统一标准,规范了日本的不动产评估业。此后,政府多次修改该基准,又颁布了《不动产鉴定评价基准注解》、《不动产鉴定评价法实施令》等配套法律,使得日本不动产评估制度日益完善。1969年,日本通过了《地价公示法》,这是日本地价公示制度的开端。1975年,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开启了都道府县基准地价的评估。此后,日本不动产评估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地修订,逐步确立了较为完整的不动产评估体系。
  由于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驾护航,政府规范管理,日本不动产业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利税,促进了日本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实行不动产土地和建筑物相分离的登记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零星出现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例如《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住房管理法》等。最近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我国不动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主体的推动。只有建立登记制度,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够调动主体的积极性,活跃不动产市场。
  其次,不动产统一登记评估之后,能够增加不动产市场的透明程度,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体系下,不动产市场上的信息更加完整,相关信息能够在网上检索到,大幅度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欺诈行为,同时,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使参与者一目了然,迅速做出判断,同时精简机构,省去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不动产登记评估法律体系的建立,为国家征收固定资产税及遗产税、赠与税提供了便利。现阶段,我国对财产持有阶段征收的税负相对较少,依法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有利于我国改进税收结构,增加利税收入,促进中央及地方财政体系的健康发展。
  通过参考日本不动产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对其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我们应该意识到,推动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设,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应该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步伐,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实现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泰来:《日本不动产估价制度概述》,《北京房地产》1995年11月
  [2] 苏迪:《日本地价考察》,《中国国土资源报》2002年10月18日第3版
  [3] 白武钰:《日本不动产评估师考试制度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中国资产评估》2009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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