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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德国职业教育一直是各国职教专家研究的对象,也是我国学习的楷模。提到德国职业教育,第一反应就是“双元制”这一显著特点。德国“双元制”模式是解决学生实践能力缺乏的有效途径。此外,德国职教师资优势也是搞好职业教育的重要保障。德国师资培养也是德国职业教育的一大亮点。
关键词: 德国 职业教育 特点
一、德国“双元制”特点分析
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是实现德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条件。“双元制”教育是指,学生一方面在职业学校学习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另一方面又去企业参加实践,学习职业技能和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这样既保证了学生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又获得了实践操作能力,真正保证了学生毕业后能直接走向企业。这一教育体制使学校分成了两个学习点,即职业学校和企业。企业培训占了大部分时间,约70%;相比较,学校学习时间较少,约30%。培训场所的变更也使受教育者具有了双层身份——学生和学徒。在学生参与企业培训前,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培训过程中双方应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这是实现“双元制”的重要前提。受训地点的不同,也使教师的来源有了变化。在职业学校,教师是学校方面聘请,属国家公务员,主要教专业理论课和文化课。当然职业学校也有指导实践的教师。在企业,教师是企业的雇员,这些教师都有严格的要求,都需具有相应的证书和资历。“双元制”教育体制下的企业和学校,不能随意设定教学内容。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都会设定统一的标准和质量,并编订统一的实训教材。企业和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充实教学和培训内容,也可对教学大纲作适当的修改。“双元制”教育体制下的考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训技能考试,一般由行业学会实施,主要是对学生在企业所学的实训内容的考核;一种是专业知识考试,由学校组织,企业的培训费用基本由企业承担,国家也会对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
可见,企业在德国“双元制”教育体制下扮演了职业学校的角色。追求最大利益的企业为什么会如何乐此不疲呢?首先,企业通过培训可以获得国家的经费补助。德国所有的国营和私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中央基金,然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当然,只有培训企业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才有资格获得。其次,德国颁布了很多法律来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在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是最基本的职业教育法律,其中包括了很多针对企业参与培训的法规。《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构成了“双元制”完善法律体系。在德国,企业愿意加入职业教育还有很多原因,诸如可以利用廉价的劳动力,提高企业知名度,德国优良的历史传统等。
二、德国职教师资特点分析
德国职业教育搞得好,除了有“双元制”教育体制的保障,还因为具有良好的教育师资。教育质量是职业教育的生命,而保证教育质量的关键在于师资力量。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德国职教师资培养的特点。德国职教师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职业学校的教师,一是企业中的培训师傅。
在德国,职业学校的教师都属于公务员,与教育官员享有同等社会地位,终身不被解雇,并享有免缴劳动保险费等权利。但是教师资格的获得非常难。要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两个阶段的培养。第一阶段,应接受大学4—5年的正规教育。在此期间要学习一门职业方面的专业(例如动漫设计),为第一专业;一门普通教育领域的第二专业(如数学)和教育学课程。同时,他们还需要进行为期一年的相关专业的企业实习。完成以后,才能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教师职位一级考试)。第一次国家考试过后,教师培养就进入了第二阶段,到职业学校进行为期两年的预备实习。每个实习教师须选两个以后要教的课程或领域。第一年他们要在有经验的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至少应教90课时。同时,每周两个半天在职业学校教学研究班学习教育心理学、教学法及公务员法、青年和家长法、学校法、学校组织等课程。第一年结束后,校长在进行旁听和评定教学方法后,决定是否让他独立讲课。如评定合格,第二年他们每周独立讲课8—12课时。同时每周两个半天在职业学校教学法研究班继续学习。2年的见习期满后,再参加国家的第二次教师职位考试(聘用考试)。经过两个阶段的学习和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教师。德国各联邦法律中明确规定,职教师资要不断接受新技术知识、新规范的继续教育,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职业教师要根据专业教师、普通教师、新学科教师不同类型制订培训计划和评估标准。德国正规的职教教师进修主要包括分别是由州(相当于我国的省)科教部组织的州范围内的进修、由地区政府组织的地区一级的进修、由各职业学校组织的学校内的教师进修。
在德国,对企业中的培训师傅也具有严格的要求。《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只有在人品方面,专业上和教学上合适的人才能做培训员的工作。培训员的资格条件由作为企业培训的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认定并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共同实行监督。专业上要求是这样描述的:“凡年满24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视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①通过了与受培训者的培训职业相应的专业的结业考试;②在德国的高等学校、公立或国家认可的工程师学校或高级经济专科学校中通过了与受培训者的培训职业相应的专业的结业考试,且有一段时间从事该职业的实际工作经历。③通过了由培训场所或者考试当局所举行的或认可的与受培训者的培训职业相应的专业的结业考试,且有一段时间该职业的实际工作经历。”通过多种的要求限制,提高了企业培训师傅的整体素质,为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
德国职业教育在培训目标、培训方式、考核制度等都具有突出的特点。整个德国职业教育系统中有着很多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我们应该认识到德国“双元制”教育体制是由一个复杂的社会网络支撑,包括政府、行会和工会,不是简简单单可以模仿。我们要根据实际国情,借鉴德国职教经验,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职教之路。
参考文献:
[1]徐朔.德国职业教育教师培养的历史和现状[J].外国教育研究,2004,(5):56-59.
[2]商秀梅,刘培军.中德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比较[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7,(9).
[3]冯旭芳,李海宗.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因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教育探索,2009,(1):133-134.
[4]詹鑫.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参与培训的机制[J].职教通讯,1999,(11):45-46.
[5]吴少红.从德国职教师资培养谈起[J].教育发展研究,2000,(3):76-78.
[6]张健.德国职校教师和培训员的进修[J].职教论坛,1999,(3):63-64.
关键词: 德国 职业教育 特点
一、德国“双元制”特点分析
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是实现德国经济腾飞的重要条件。“双元制”教育是指,学生一方面在职业学校学习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另一方面又去企业参加实践,学习职业技能和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这样既保证了学生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学生又获得了实践操作能力,真正保证了学生毕业后能直接走向企业。这一教育体制使学校分成了两个学习点,即职业学校和企业。企业培训占了大部分时间,约70%;相比较,学校学习时间较少,约30%。培训场所的变更也使受教育者具有了双层身份——学生和学徒。在学生参与企业培训前,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培训过程中双方应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这是实现“双元制”的重要前提。受训地点的不同,也使教师的来源有了变化。在职业学校,教师是学校方面聘请,属国家公务员,主要教专业理论课和文化课。当然职业学校也有指导实践的教师。在企业,教师是企业的雇员,这些教师都有严格的要求,都需具有相应的证书和资历。“双元制”教育体制下的企业和学校,不能随意设定教学内容。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都会设定统一的标准和质量,并编订统一的实训教材。企业和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充实教学和培训内容,也可对教学大纲作适当的修改。“双元制”教育体制下的考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训技能考试,一般由行业学会实施,主要是对学生在企业所学的实训内容的考核;一种是专业知识考试,由学校组织,企业的培训费用基本由企业承担,国家也会对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
可见,企业在德国“双元制”教育体制下扮演了职业学校的角色。追求最大利益的企业为什么会如何乐此不疲呢?首先,企业通过培训可以获得国家的经费补助。德国所有的国营和私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中央基金,然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当然,只有培训企业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才有资格获得。其次,德国颁布了很多法律来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在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是最基本的职业教育法律,其中包括了很多针对企业参与培训的法规。《企业基本法》、《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构成了“双元制”完善法律体系。在德国,企业愿意加入职业教育还有很多原因,诸如可以利用廉价的劳动力,提高企业知名度,德国优良的历史传统等。
二、德国职教师资特点分析
德国职业教育搞得好,除了有“双元制”教育体制的保障,还因为具有良好的教育师资。教育质量是职业教育的生命,而保证教育质量的关键在于师资力量。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德国职教师资培养的特点。德国职教师资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职业学校的教师,一是企业中的培训师傅。
在德国,职业学校的教师都属于公务员,与教育官员享有同等社会地位,终身不被解雇,并享有免缴劳动保险费等权利。但是教师资格的获得非常难。要获得教师资格必须通过两个阶段的培养。第一阶段,应接受大学4—5年的正规教育。在此期间要学习一门职业方面的专业(例如动漫设计),为第一专业;一门普通教育领域的第二专业(如数学)和教育学课程。同时,他们还需要进行为期一年的相关专业的企业实习。完成以后,才能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教师职位一级考试)。第一次国家考试过后,教师培养就进入了第二阶段,到职业学校进行为期两年的预备实习。每个实习教师须选两个以后要教的课程或领域。第一年他们要在有经验的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至少应教90课时。同时,每周两个半天在职业学校教学研究班学习教育心理学、教学法及公务员法、青年和家长法、学校法、学校组织等课程。第一年结束后,校长在进行旁听和评定教学方法后,决定是否让他独立讲课。如评定合格,第二年他们每周独立讲课8—12课时。同时每周两个半天在职业学校教学法研究班继续学习。2年的见习期满后,再参加国家的第二次教师职位考试(聘用考试)。经过两个阶段的学习和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教师。德国各联邦法律中明确规定,职教师资要不断接受新技术知识、新规范的继续教育,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职业教师要根据专业教师、普通教师、新学科教师不同类型制订培训计划和评估标准。德国正规的职教教师进修主要包括分别是由州(相当于我国的省)科教部组织的州范围内的进修、由地区政府组织的地区一级的进修、由各职业学校组织的学校内的教师进修。
在德国,对企业中的培训师傅也具有严格的要求。《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只有在人品方面,专业上和教学上合适的人才能做培训员的工作。培训员的资格条件由作为企业培训的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认定并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共同实行监督。专业上要求是这样描述的:“凡年满24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视为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①通过了与受培训者的培训职业相应的专业的结业考试;②在德国的高等学校、公立或国家认可的工程师学校或高级经济专科学校中通过了与受培训者的培训职业相应的专业的结业考试,且有一段时间从事该职业的实际工作经历。③通过了由培训场所或者考试当局所举行的或认可的与受培训者的培训职业相应的专业的结业考试,且有一段时间该职业的实际工作经历。”通过多种的要求限制,提高了企业培训师傅的整体素质,为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
德国职业教育在培训目标、培训方式、考核制度等都具有突出的特点。整个德国职业教育系统中有着很多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我们应该认识到德国“双元制”教育体制是由一个复杂的社会网络支撑,包括政府、行会和工会,不是简简单单可以模仿。我们要根据实际国情,借鉴德国职教经验,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职教之路。
参考文献:
[1]徐朔.德国职业教育教师培养的历史和现状[J].外国教育研究,2004,(5):56-59.
[2]商秀梅,刘培军.中德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比较[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7,(9).
[3]冯旭芳,李海宗.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因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教育探索,2009,(1):133-134.
[4]詹鑫.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参与培训的机制[J].职教通讯,1999,(11):45-46.
[5]吴少红.从德国职教师资培养谈起[J].教育发展研究,2000,(3):76-78.
[6]张健.德国职校教师和培训员的进修[J].职教论坛,1999,(3):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