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怎么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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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社会舆论压力日涨,另一方面要突破现行政策藩篱缺乏上位法的有力支撑,依法履职的硬性要求和无法可依的现实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陷入两难。
  近年来长沙市掀起“大开发、大发展、大建设”热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成为了一大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作为实施土地征收主体的政府与被征收对象的村民、村集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的矛盾与问题,在此我们对这些矛盾进行简要解析。
  法的桎梏
  上位法和地方法的矛盾
  《土地管理法》和《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修订和制定正在进行,迟迟未正式颁布出台。目前的情况是上位法并未发生实质变化,而地方政策执行已遇到实际阻碍:一方面社会舆论压力日涨,另一方面要突破现行政策藩篱缺乏上位法的有力支撑,依法履职的硬性要求和无法可依的现实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陷入两难。
  司法解释适用的难题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中作出了“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的司法解释。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前后两次司法解释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也给我们实际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一是《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程序、农村宅基地的性质、获取和管理已有明确规定,此类规定是作为《土地管理法》的根本性立法框架,在上位法未作出重大修改前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存在法律适用的障碍。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前置条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通常对此条款的理解为:在实践中有些农村集体土地虽然已经被批准征收,但由于种种原因,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没有同时进行拆迁补偿,也一直由原住户继续使用。若干年后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地方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周围的房屋价格已经城市化,如果仍然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
  立法滞后和舆论先行的困境
  时任总理温家宝在农村经济工作会议、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重大会议、重要公文中都多次对提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出要求,特别是要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但如前所述,由于系统性政策法规调整没有出台,地方政府实际操作中缺乏可行性依据,舆论导向往往陷入“百口莫辩”的被动局面,被征地农民的期望也成了镜中花、水中月,无法实现,征地双方的冲突在立法滞后和舆论先行的矛盾逐步升级。
  实践的艰难
  现行补偿标准偏低与被征地群众诉求偏高的矛盾
  目前被征地农民普遍认为补偿标准偏低,主要因为近年物价上涨较快而补偿标准的调整相对CPI仍具有滞后性,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没有得到及时的调整。从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主体的角度来看,补偿标准逐年提高,保障安置成本快速上涨造成的财政负担和经济结构性调整的战略目标带来的现实压力决定了征收双方的要求无法同时满足。
  程序标准不统一,一方面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铁路、高速公路等)的补偿标准与长沙市的现行标准存在很大的差距,省里制定的标准低于103号令的标准;另一方面各区、县(市)自行制定的一些文件标准不统一,导致群众产生歧义,对政策公信力产生了疑义,也为信访维稳埋下了隐患;再者,各区、县(市)执行政策中不程序规范、标准不透明的问题依然存在。
  土地收益分享途径的问题
  土地市值上升空间巨大,房价也不断上涨,部分群众认为政府征收土地后卖给开发商,开发商的房价往往要高出征收他们房屋价格的好几倍,导致群众心里不平衡,漫天要价。
  同时,媒体素质良莠不齐,少数媒体舆论对国务院正在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及补偿标准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存在失实报导,正面报导少、负面说法多,放大了社会矛盾,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导致了拆迁项目不能顺利实施。
  依法依规征地拆迁与协议征地拆迁的矛盾
  协议拆迁主要用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由于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用地审批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经市级领导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腾地。但由于用地手续不齐备,在施行过程中难以取得被征地群众的理解,在需要依法实施强制腾地时无据可依,工作被动,最后,通过提高补偿以满足被拆迁者;而这些提高的标准又是当前执行的标准的几倍,人为制造了有手续征地与协议征地标准不同的矛盾。
  违法建筑增长快与打击拆除力度慢的矛盾
  违建者受经济利益驱动,部分违法建筑建造者用最低的价格租用村集体土地,建一些砖厂、花炮厂、仓库等,在遇到征收时,通过一些非常手段,“以闹取胜”获取政府的补偿。监管力度不到位,管理滞后,部分违章建筑在成型前未被及时发现查处,甚至少数执法人员存在违纪行为,导致违章建筑日益增快,拆除难度加大。安置过渡房应拆未拆,当遇到该宗地被征收时,成立新的拆迁难点。
  征地补偿安置超前与安置滞后的矛盾
  由于保障住房选址、报建、设计以及建筑等一系列的前期工作花费的时间较长,目前大多数还不能达到拆迁安置同步。部分群众对此不理解,加上较长时间的在外过渡,导致群众心里有困惑,缺乏安定感。由于现在地方的社保融资用地都还正在运作阶段,产生的实际效益有限,政府安置、社保资金压力比较大,保障住房和社保的资金难以完全落实到位。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与现行破解对策缺失的矛盾
  60号令政策遗留问题。60号令政策自2000年开始施行,虽然2008年4月1日起为103号令取代,但实际由它所规范的征收行为一直延续至今。目前,60号令遗留问题主要集中在极少数被征地群众对补偿标准不满,项目扫尾一直无法彻底完成;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缺乏明确规定,账面不清,部分被征地农民失地后未获取其法定权益;60号令采取的“两安留地”安置模式,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力和经济实力等条件的制约,安置完成情况效果悬殊较大,特别是部分村支两委工作不得力、经济实力薄弱的村安置滞后,至今没有完成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造成部分被征地农民长期居住过渡房、生活困难。
  4号令、5号令采取退养安置,部分失地农民在转业转户安置后又经历了下岗和再就业,年龄大、缺乏一技之长,生活存在实际困难上访不断。
  以上这些遗留问题多数是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被征地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才逐步浮现出来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涉及到民政、社保、农经等众多职能部门,难以短时间内有效解决。只有各级政府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加强部门沟通,敢于担当,拿出一定的财力,安排专门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及时化解,才能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谐、健康、平稳地向前顺利推进。
  (作者单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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