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日趋严峻,反洗钱工作面临复杂的内外部环境,正在由以合规为主向以风险为本转变。
一、反洗钱的定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二、反冼钱的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三、基层银行的反洗钱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考核监督机制不健全。银行内部因对反洗钱工作认识的不同,部分银行没有建立明确的对基层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制度,再加上部分基层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影响业务发展,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另外,部分银行缺乏对客户的约束监督。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风险控制中处于关键的环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客户开户时预留的信息往往存在很多缺失,而由于部分银行并没有停止客户结算交易的权利,面对部分不愿意配合补充资料的客户,银行显得束手无策。
(二)专业反洗钱人员缺乏,分析甄别难。反洗钱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金融知识、良好的内外部金融形势分析能力以及较高的风险判断和评估能力。当前各家银行总行基本都配备了优秀的反洗钱管理人员,但基层机构反洗钱人员匮乏,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有时存在未能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缺少基本的主观识别和判断。
(三)反洗钱缺乏科学技术手段的支撑,检测检查难。当前金融机构的交易渠道多样化,客户数量规模化,客户结构多元化,银行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将不同交易渠道、全部客户的金融信息整合到统一的平台进行风险处理,不同管理系统、不同产品之间反洗钱控制要求不统一,不兼容。一些部门在设计产品和开发系统时并没有嵌入各项反洗钱要求,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反洗钱工作进展的思路与措施
(一)转变观念,正确认识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方式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反洗钱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新常态下的新情况,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针对反洗钱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反洗钱发展要求,及时收集内外部监管部门的风险预警提示、媒体报道的关注点、热点等信息,积极探索建立反洗钱监测分析的方式方法,研究和掌握地下钱庄、赌博、传销、毒品犯罪等典型洗钱行为规律和新动向,切实抓好可疑交易报告的分类台账管理,以类型分析工作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及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着力增强防范内外洗钱风险的能力。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高素质的反洗钱队伍。努力打造一支专家型的反洗钱队伍择优选聘反洗钱专业人员,适度提高反洗钱岗位等级,突出抓好新员工、临柜员工、专兼职反洗钱管理人员三支队伍政策执行力、职业判断力、风险处置力、持久学习力等四个能力的建设,系统培养一批精通金融、法律、结算、贸易等专业知识,又懂得侦查、计算机、外语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才,尤其是支行及营业机构一线工作人员重点提升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预警甄别能力,为逐步实现专家做、集中做、系统做等反洗钱工作模式奠定良好基础。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行长经营管理绩效考核、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加强对各级行行领导的政策宣导,提升其反洗钱思想认识,增强其反洗钱履职自觉性,督促各级行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切实负起反洗钱工作的领导责任。推动反洗钱职责从内控条线为主向全岗位覆盖转变,将反洗钱工作要求纳入业务操作流程,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机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业务环节,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重点突出结算、信用卡、电子银行、信贷、国际业务等业务条线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的职责,从源头上把好风险关口。
五、反洗钱的意义
反洗钱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一、反洗钱的定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二、反冼钱的必要性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三、基层银行的反洗钱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考核监督机制不健全。银行内部因对反洗钱工作认识的不同,部分银行没有建立明确的对基层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制度,再加上部分基层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影响业务发展,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另外,部分银行缺乏对客户的约束监督。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风险控制中处于关键的环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客户开户时预留的信息往往存在很多缺失,而由于部分银行并没有停止客户结算交易的权利,面对部分不愿意配合补充资料的客户,银行显得束手无策。
(二)专业反洗钱人员缺乏,分析甄别难。反洗钱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金融知识、良好的内外部金融形势分析能力以及较高的风险判断和评估能力。当前各家银行总行基本都配备了优秀的反洗钱管理人员,但基层机构反洗钱人员匮乏,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有时存在未能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缺少基本的主观识别和判断。
(三)反洗钱缺乏科学技术手段的支撑,检测检查难。当前金融机构的交易渠道多样化,客户数量规模化,客户结构多元化,银行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将不同交易渠道、全部客户的金融信息整合到统一的平台进行风险处理,不同管理系统、不同产品之间反洗钱控制要求不统一,不兼容。一些部门在设计产品和开发系统时并没有嵌入各项反洗钱要求,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反洗钱工作进展的思路与措施
(一)转变观念,正确认识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方式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反洗钱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新常态下的新情况,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针对反洗钱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反洗钱发展要求,及时收集内外部监管部门的风险预警提示、媒体报道的关注点、热点等信息,积极探索建立反洗钱监测分析的方式方法,研究和掌握地下钱庄、赌博、传销、毒品犯罪等典型洗钱行为规律和新动向,切实抓好可疑交易报告的分类台账管理,以类型分析工作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及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着力增强防范内外洗钱风险的能力。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高素质的反洗钱队伍。努力打造一支专家型的反洗钱队伍择优选聘反洗钱专业人员,适度提高反洗钱岗位等级,突出抓好新员工、临柜员工、专兼职反洗钱管理人员三支队伍政策执行力、职业判断力、风险处置力、持久学习力等四个能力的建设,系统培养一批精通金融、法律、结算、贸易等专业知识,又懂得侦查、计算机、外语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才,尤其是支行及营业机构一线工作人员重点提升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预警甄别能力,为逐步实现专家做、集中做、系统做等反洗钱工作模式奠定良好基础。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行长经营管理绩效考核、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加强对各级行行领导的政策宣导,提升其反洗钱思想认识,增强其反洗钱履职自觉性,督促各级行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切实负起反洗钱工作的领导责任。推动反洗钱职责从内控条线为主向全岗位覆盖转变,将反洗钱工作要求纳入业务操作流程,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机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业务环节,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重点突出结算、信用卡、电子银行、信贷、国际业务等业务条线在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的职责,从源头上把好风险关口。
五、反洗钱的意义
反洗钱的制定和实施,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