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市场结构与上市公司的经济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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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运用统计和计量分析工具,验证“《反垄断法》通过改变市场集中度影响上市公司经济绩效”这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命题。运用行业面板数据方法实证检验,研究表明,《反垄断法》提案和实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集中度或市场集中的加剧程度;市场集中度与公司经济绩效呈现正相关关系;《反垄断法》通过改变市场结构进而影响公司绩效,起初并未显示出具有促进公司绩效的效果,但有理由相信,其效果将逐渐显露。
  关键词:《反垄断法》;竞争;行业集中度;经营绩效;产业组织理论;市场结构;上市公司;规模经济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3)06-0147-06
  一、引言
  产业组织理论是介于微观和宏观经济学之间,冠以中观经济学之说,其原因在于主要以某一部门或产业的经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其核心问题是“马歇尔冲突”,即企业规模经济性与市场竞争活力(垄断弊病)之间的矛盾。“如何求得规模经济与市场竞争之间有效、合理的均衡,以获得最大的生产效率”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对该议题具有代表性,前者提出了“集中度—利润率”假说,侧重于市场结构分析,其理论认为垄断是阻碍市场完全竞争的主要形式,而后者予以反驳,指出垄断程度衡量指标值得商榷,并论证垄断存在的有效性。两学派各执己见,关于垄断对经济绩效影响方面未曾达到过一致观点。
  市场结构与公司绩效关系符号悬而未决,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该法案的出台掀起了理论界的又一次争辩,同时给二者关系蒙上了一层面纱。垄断既推动生产力发展,又加剧社会矛盾。对此,执政者进退两难。对于中国,垄断性的市场结构遍布各行各业,行政和自然垄断挤占资源,出现国进民退等现象,反垄断呼声愈演愈烈。中国反垄断思想和行动早已有之,却一直未曾落实到实处,相继存在过《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价格法》(199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够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等,然而却未曾形成系统、全面的法律。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学者关注焦点转移至市场结构与经济绩效的研究,然而,如法案有效性等后续研究却凤毛麟角。
  有鉴于此,与以往学者研究有所不同,本文充分考虑到市场结构的外部冲击,即《反垄断法》的提案和出台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考察该法案出台背景下不同行业和市场结构的垄断或竞争程度的情况。基于2003—2010年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试图回答“《反垄断法》通过改变市场集中度影响上市公司经济绩效”这一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热点问题。
  二、相关理论回顾
  关于垄断讨论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垄断有益论”“垄断有害论”和“垄断中性论”。其中,持“垄断有益论”观点的学者认为,垄断促进经济增长。(1)垄断可形成规模或范围经济,节约成本等。(2)垄断企业具有雄厚的资金,投入创新科研。(3)垄断厂商获得高利润同时,其职工获得高工资。(4)垄断厂商通过市场势力,获得垄断利润。其代表人物Demsetz(1973)、刘小玄(2003)等。然而,持“垄断有害论”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垄断带来社会福利损失。(1)处于垄断地位的厂商通过市场势力提高价格,且大于边际成本以攫取垄断利润,引起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低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剩余,造成社会总财富的损失。(2)垄断厂商挤占资源。(3)垄断厂商创新激励不足。(4)垄断集团达到一定程度,损害竞争、破坏市场机制,其后果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垄断是否对福利或经济的影响并非单一,而是因国家类型等因素而不同,即“垄断中性论”。该观点认为经济学中谈及垄断存在合理与否,应该运用数字进行论证,垄断所导致的实际收入低于潜在收入是实实在在的损失,而禁止垄断行为又付出代价,“垄断是否有益”是二者权衡的结果。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律的出台承认了垄断行为会造成一定的福利损失或阻碍经济增长,预示着政府要通过法律改变市场结构,进而影响经济。
  中国市场经济尚存在着计划经济的影响,存在着众多行政和自然垄断的势力,因此这为探讨垄断与社会福利、经济增长或公司绩效关系提供了良好的研究土壤,国内外学者为探究该问题作了努力。中国关于垄断或《反垄断法》的研究中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以于立为代表的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他们将其注意力集中在《反垄断法》,如王晓晔(1996)以及于立和吴绪亮(2007,2008)论述了反垄断法的起因等,以及薛兆丰(2008)为反垄断法寻找微观基础。另一种以山东大学反垄断研究中心和其他学者为代表的研究,主要关注垄断与经济绩效的关系。如马建堂(1993)最先构建了行业集中度指标,并分析其余行业绩效关系,实证发现行业集中度与利润间并不存在确定的相关关系,主要原因在于特定历史时期主要以政府制度为主,而并非是垄断决定市场行为和绩效。殷醒民(1996)以1988—1990年制造业部门为研究对象,指出大多数制造业部门的经济效益随企业规模的增加而提高。戚聿东(1997,1998)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垄断主要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提高生产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从实证角度印证了产业集中度与产业经济绩效呈现正相关的原因,主要是技术进步而导致的单位成本降低。在中国,绝大多数的经济学家对于垄断基本上持有否定和批判的态度,认为它缺乏行业竞争压力,扭曲市场机制,阻碍技术进步和创新,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认为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作为谋求垄断利润的组织,必然造成较低产量较高价格,使消费者剩余减少引致社会分配不公平,如电信(张维迎和盛洪,2001;杨秀玉,2009)、民航(杨春妮,2005)、铁路(王会宗,2009)、烟草(杨蓦和刘华军,2009)、石油(张耀辉和蔡晓珊,2008)等自然垄断行业都有所涉及,得出结论都是垄断行为造成了经济绩效的下降。随着研究视角的转变,丹姆斯茨认为,当行业市场集中度在10%~15%时,资产利润随市场集中度的提高而下降,出现规模不经济;当行业市场集中度超过50%之后,其资产利润率开始与市场集中度正相关,会出现规模经济。孔东民和肖土盛(2011)基于有益和有害两种经济理论假说,针对我国运用计量方法研究得出,行业垄断度与公司收益之间存在线性正相关以及非线性的倒U型效应。然而,以上研究忽略了研究区间内的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二者关系研究缺乏全面性,同时,为了测算我国《反垄断法》出台的效果,进行如下研究。   通过相关文献梳理可以发现,众多学者关注于:(1)基于产业组织理论探讨垄断市场结构与经济绩效的关系,其结论因研究对象、方法和侧重点不同而有所差异;(2)反垄断法研究多以定性为主,缺乏其效果的思考。有鉴于此,本文运用2003—2010年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着重考察《反垄断法》、市场结构和经济绩效的关系,以得出有益的结论,丰富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并对《反垄断法》效果检验,为修改和完善法案提供依据。
  三、统计分析与基本假设
  (一)研究数据
  本文选取样本来自于沪深两市上市A股2003年第一季度到2010年第四季度中国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运用经验证据回答《反垄断法》的颁布对市场结构和公司经济绩效的影响。其研究数据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为了保障数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本文按照以下标准对初始样本进行筛选。我们剔除:(1)2003年1月1日及之后上市的公司;(2)研究期内ST或SST公司;(3)2003—2010年数据缺失的公司,满足条件是连续一年缺失数据或者是存在两项及以上指标缺失;(4)金融业和保险类上市公司。最终形成了研究样本为1 030家上市公司的32个季度观测数据。
  (二)指标说明和基本假设
  产业组织学中行业集中度测度早已经有成型研究,判断市场结构是趋于垄断还是趋向竞争,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作为行业集中度的指标已得到学者的认同(唐晓华和苏梅梅,2003),指标的计算具体如下:
  Hj=∑li=1S2ij
  其中,Sij表示第i公司在第j行业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以净销售收入和公司总资产分别计算得到H_Sale和H_Asset。该指标运用该行业的所有上市公司的市场分布信息完整地刻画了行业集中度情况。Herfindahl指数越小,说明市场趋于竞争性,市场被众多竞争性企业分割;Herfindahl指数越大,则表明市场份额被少数几家大公司占据,该行业的垄断性程度越高。
  依法将分类标准划分20个行业,运用总资产和净销售收入计算行业集中度。关于其他指标见表1说明。
  基于理论模型和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基于产业组织学研究的S-C-P分析框架,市场结构可以通过企业行为而影响公司绩效。《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改变市场结构,进而影响公司绩效。《反垄断法》影响市场结构程度因行业或竞争程度而异。
  四、实证检验
  (一)《反垄断法》与市场结构
  《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本意是通过改变市场结构,进而提高经济绩效。本部分主要回答“《反垄断法》是否改变了市场结构”这一问题。
  运用公司营业收入和总资产计算行业集中度指标,以及各个行业特征变量平均值,构建Panel Data回归分析。Model I-II是以行业和时间两维度的关于《反垄断法》与市场集中度间关系的Panel Data模型,其中Model I放入是否实行《反垄断法》年度虚拟变量,Model II将2003—2010年度的各年分别设置虚拟变量(见表2)。
  模型中,因变量H_Sale和H_Asset分别表示由营业收入和公司总资产所度量的市场集中度,并运用两指标进行计量分析。Model I仅以《反垄断法》实施前后时间作为虚拟变量,通过计量回归发现该模型H_Asset和H_Sale所得到结果符号并不一致。可能存在的原因是,已有文献通常衡量市场集中度指标以净销售收入衡量,本文则选取营业收入计算,两指标存在明显不同,可能会产生影响。另外,截止到2010年,《反垄断法》实施仅2年,虚拟变量设置略有不合理。然而却深谙一点,即《反垄断法》出台前和实施对于市场结构,即垄断或竞争程度,具有显著影响。考虑到法律实施具有渐进性特征,引入时间虚拟变量分析时间和《反垄断法》实施对市场集中度的影响,获得Model II。回归结果发现,以Sale或Asset衡量的市场集中度与时间虚拟变量关系系数均通过显著性检验,且2003—2010年虚拟变量系数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化情况,期间略有波动,转折点分别是2007年和2009年,系数变化趋势如图1。
  Model II年份虚拟变量系数表明,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与2003年相比增加或减少情况。如以H_Sale为因变量方程中,各自变量某一数值时,2004年比2003年的市场集中度高0.005 5。也就是说,市场趋于集中,竞争程度变弱。2007年以前,我国各界人士对于《反垄断法》提案和实施争论较为激烈,到2007年底法案尘埃落定,并公布于2008年8月起实施,法律实施过程即可从市场结果变化中得到体现。如图1中所示,分别以H_Sale和H_Asset为因变量回归方程系数变化趋势,以两种市场集中度结果均表明以2007年和2009年为转折点。具体分析,H_Asset为因变量系数发现,自2007年市场集中度有所下降。不难理解,2007年敲定即将实施反垄断法,各企业以及行业调整行为,以观其动向,市场集中度受到一定影响,而2008年开始实施《反垄断法》,次年垄断程度进一步下降。H_Sale为因变量方程与H_Asset分析较为一致,略有不同的是2009年其系数仍上升,但2010年却明显下降,这表明政策具有实时性,是渐进的过程。
  (二)市场结构与公司绩效
  本部分主要回答“市场结构如何影响公司绩效”这一问题。在研究行业集中度与中国上市公司绩效二者关系时,其传导机制应该是通过中间变量,即行业特征,过度到微观的公司绩效中来。因此,研究二者关系时,为了避免可能存在谬误回归。步骤一,考察行业集中度与行业特征变量之间的关系,以此作为行业集中度解释收益率差异的理论基础(孔东民,肖土盛,2011);步骤二,考察行业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步骤一在上节已做研究,且表明行业集中度与行业特征变量间具有显著相关性,依据研究目的进行步骤二研究,回归模型如表3。   Model III是行业集中度与上市公司经济绩效关系模型,考察公司绩效与市场集中度关系的行业Panel Data模型。
  模型回归结果可以发现,以营业收入为指标计算的市场集中度,其影响净资产收益率较为显著。表明市场集中度高的行业能够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收益率,这与孔东民和肖土盛(2010)所的结论较为一致。然而具体情况,如市场集中度如何影响经济绩效?是否与《反垄断法》有关?上述问题是《反垄断法》与上市公司经济绩效主要研究的内容。
  (三)《反垄断法》与上市公司经济绩效
  本部分主要研究《反垄断法》与上市公司经济绩效关系问题。以资产收益率作为被解释变量,行业平均特征值和时间虚拟变量作为解释变量,构建如下回归模型(见表4):
  Model IV将《反垄断法》实施与否设置虚拟变量,即法案实施前2003—2008年9月是0,2008年12月—2010年度是1;Model V将2003—2010设为年度虚拟变量;Model Ⅵ分别以2009和2010年为虚拟变量对净资产收益率计量回归。
  通过观察Model IV中方程13和方程14报告结果可以发现,《反垄断法》实施前后的时间虚拟变量显著为负,表明法案实施并未促进公司绩效提高,相反对公司绩效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这也符合Model I-III的结果,即《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改变了市场结构,其市场集中度有所下降;市场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市场集中度降低,促使公司平均绩效下降。估计系数较小的可能原因:仅有两年实施法律会使回归效果降低。另外,《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可能会影响其效果。估计系数为负的可能原因是《反垄断法》的实施降低了企业创新和生产等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减少了公司经济绩效。
  然而该设置仅能体现出法律整体情况,却无法显示出法律实施后各年份具体情况。因此,Model V详细指明了各年法律效果,图2和方程15、方程16报告这一结果,两方程效果基本一致,其中2009和2010年时间虚拟变量系数仍为负,表明实施《反垄断法》后相比2003年,两年阻碍了上市公司绩效的提高,但通过系数大小可以发现,2010年-0.027 2绝对数值小于2009年-0.028 3,2010年对公司绩效抑制作用较2009年小,《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司绩效下降程度,这也许是因为法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效果显现需要传递。因此,为了进一步验证这一观点,考察每一年的作用效果,获得Model Ⅵ。方程17和方程18也显示出这样的情况。当然,实施法律时间尚短,无法观察出后续效果。
  除本文关注变量外,所有方程中的EA和ES变量对净资产收益率也具有显著影响。资产回报率EA与净资产收益率Roe正相关关系,系数为2左右;营业利润率ES与净资产收益率Roe正相关关系,系数为0.01左右。两个指标反应公司盈利能力指标,因此,反映在模型中是正相关关系。
  五、结论
  中国《反垄断法》成效较低,面临行政和自然垄断的情况下,政府维护市场竞争和秩序承担重要责任,市场有效需要法律的修正和政府的监管。基于理论模型和2003—2010年上市公司(行业)面板数据,本文主要讨论了《反垄断法》、市场结构与公司绩效三者之间关系,并着重以《反垄断法》出台和实施作为研究背景。主要结论和启示为:首先,构建市场集中度指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获悉适当的市场集中度有益于提高公司绩效,而高或低的市场集中度反而无益于公司绩效的增加。这与孔东民和肖土盛(2010)结论基本一致,即认为以市场集中度作为衡量指标的垄断对于公司收益存在“双刃剑”效应。其次,运用行业面板数据对《反垄断法》和市场集中度关系进行分析,无论市场集中度选择何种指标度量,《反垄断法》提案、出台以及实行一定程度降低市场集中度或市场集中的加剧程度,具有一定稳健性。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效果将进一步显现。再次,在考虑《反垄断法》对公司绩效影响前,需要注重考察市场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仅有市场结构改变公司绩效成立的前提下,反垄断法律的市场才可以通过改变结构而影响绩效。通过实证检验可以发现,市场集中度与公司经济绩效呈正相关关系。最后,为了进一步研究《反垄断法》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发现,《反垄断法》通过改变市场结构进而影响公司绩效,起初并未显示出具有促进公司绩效的效果,但有理由相信,其效果将逐渐显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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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校对:张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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