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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呈现出了频发的势头。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由此可见,村官腐败直接侵犯了农民的利益,毒化了社会的空气,也导致群众信访、集体上访等事件增多,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 村官 职务犯罪 特点
作者简介:付晓海,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05
一、村官职务犯罪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地区,村官就是指村干部,他们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着农村的公共事务。村官职务犯罪是指村干部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牟取自身的利益而侵犯农民的利益的行为,它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是严重的腐败形式。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所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二、村官职务犯罪特点
(一)手段隐蔽多样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迅猛发展,村干部腐败行为已经从以往的吃吃喝喝演变为各式各样的犯罪形态,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狡猾。他们以合法形式作旗帜,以便从中浑水摸鱼。这些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主要是掌握管理权力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报账员等,他们的作案手段由过去的技术含量低到现在手段的越来越狡猾,比如有的村干部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工程量或者变卖公共财物、发包农用耕地,采取扩大支出、开假票据、开白条等手段贪污公款,重复报销,有的是将收取的承包土地款、卖地款不入帐,随意挥霍,有的是收受贿赂,利用职权在集体土地、工程项目中受贿,向请求其办事的人索要好处费等等。
(二)共同犯罪案件逐渐增多
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呈现合伙型犯罪发展趋势,村主干们共同商量采取虚报冒领、收入不入账、打白条等手段将一些补贴款等款项进行侵吞,利益共享。例如某院于2012年办理的该县某村村支书、村主任、报账员、计生专干及民兵营长五名村主干利用代领代发生态林补贴款的职务便利,通过在发放生态林补贴款花名册虚假签名等方式将应该发放的生态林补贴款进行私分。
(三)文化程度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
在广大农村,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村干部占了约60%,一些村干部在处理村级事务时候,往往简单粗暴,不依相关程序办事。很多村干部认为工作多而待遇低,凭借其在当地的家族势力大,担任多年的村干部,于是将村公共财产视为自家财产,随意使用,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戚朋友捞好处、牟取不当利益,凌驾于群众之上。有的村干部把村里的财物视为自己所有,随意花销以及收入囊中等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制度不健全,监管缺失,流于形式
很多发案的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十分混乱,根本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的农村村支书、村主任和村报账员都伸手要钱,村里进多少钱就支多少钱,有的村在更换报账员的时候,交接不全或凭证不全等等给村干部进行贪污等职务犯罪创造了条件。近几年国家在农村发展项目、粮食直补等过程中实行资金报账制,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很难监督到这些资金的运行,一般很难发现村干部作案,这样就导致村官趁机私分项目资金。群众不能有效监督,也是村官敢于侵吞、私分公共财产的一个原因。
(二)村务不公开透明,财务管理混乱
有些农村的管理缺乏民主性,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实际上,很多村干部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谋取私利方便,拒绝让群众们了解各项村务信息,也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一个透明的村务公开制度。村里与村民们实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普通村民们基本上一无所知,更别提村里收支情况、投资决策情况、土地转让收入等情况。村干部变动频繁,谁当干部谁就管村里的财产,财务管理缺乏明确的分工,通过收入不记帐、少记帐或者虚报冒领,借其他支出和名目谎报支出数额的方式,从中取得好处,形成了开支无度的局面。
(三)村干部思想意识滑坡,法律观念淡薄
很多犯罪的村干部,缺乏干部必备的思想素质和法律素质,没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对法律的概念模糊不清,甚至一无所知,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有些村干部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运作,如拉选票等方式当选上村干部的,其上任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因此,一旦当当选为村干部,就可能想花就花、肆意挥霍,为了金钱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权力过于集中,存在侥幸心理
目前在农村,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手中仍然掌握着主要权力。他们认为自己为村里做了很多贡献,因此便有权力对村里的财产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怎么拿就怎么拿,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一旦他们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便会走向犯罪的道路。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肆无忌惮,另外严重心理失衡使得有些村干部认为曾经带领群众艰苦创业,应该有补偿和回报。于是,他们就利用手中权力,放手开始贪污受贿等犯罪。
四、村官职务犯罪的打防对策
(一)明确管辖范围,进行有力打击
村官职务犯罪有的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管辖,有的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导致出现有些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模糊不清的现象。有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甚至直接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需要明确村官犯罪的管辖范围才能形成有力的打击。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于村民举报要进行准确分析,对属于自己管辖的线索应及时依法组织初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该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如果实名举报的线索,还应该做好答复举报人的工作;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于举报村官贪腐的线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该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部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以维护村民们的利益,同时也增强村干部法制意识。对于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件也要及时向群众公开,以便群众了解掌握事情的来龙去脉,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农村的稳定,促新农村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强村官教育,促进群众进行监督
目前村官普遍存在学历低、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对村官进行集中培训,要加强村官的法制观念,通过典型案例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升他们的整体素质,使村干部保持头脑清醒,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的侵蚀,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提高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也可以通过奖励的措施,激励群众揭露犯罪,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村务公开力度,做好提前预防的准备。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揭露犯罪的意识,使群众意识到自己手中有权利,敢于揭露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办案机关要保证检举揭发犯罪的群众的安全,引导群众正确行使合法的权利,从源头上打击制止农村职务犯罪。
(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制约机制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规章制度,很多村落实不彻底、不到位。大多数的村报账员接受教育的程度低,缺乏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导致了村里的财务混乱。有些村里设置了小金库,如以未收到补偿款为借口,将该入账的财务不入账,并由此滋生了不良的习气。这些困难使得侦查人员要耗费不少的人力、物力来固定证据以及进行下一步的侦查。因此,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阳光化、制度化,明确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巩固证据,可以方便办案机关对案件的调查。村会计要加强会计知识的学习,认真掌握各种核算的技能,明确职责、依法办事,纪检部门要对村财务状况及时进行检查,以此来改变村财务管理混乱局面,堵住财务的漏洞,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将村官行使职权的行为置于全体村民的监督之下,有助于保证村官依法行事、为群众谋利益。加大打击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力度,坚决查处所发现的每一起案件,如此一来一定能努力遏制住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的态势。
(四)完善立法,对村官职务犯罪规定更明确
村官行使的职权,在很多领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了法律的空缺。虽然已经出台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修订后的《刑法》关于追究基层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空当,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的问题。因此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对于一些村官职务犯罪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还是属于公安机关所管辖应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加强配合和交流,适时出击,形成共同打击犯罪的合力。
(五)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加强法律教育
部分村官是凭借家族在农村的势力,通过拉拢选票贿选才当上村干部,其农村社会关系相当复杂多样,使得纪检、侦查机关难以介入案件的调查。对于村里资金大多由村书记、村主任支配,村民们没有支配的权利。对于村干部的贪污腐败问题,一些知情的群众害怕举报会招来报复,所以不敢反映,敢怒不敢言,百姓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进行村官选举时提高透明度,大胆突破常规选举模式选拔人才,还要提供村民自由发言的空间,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此外,还要加强村官的法律知识教育,进行科学知识的培训,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便更好地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六)适当提高村干部的工资待遇
引发村干部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资待遇偏低,相对党、政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而言,村干部的待遇相对较低而且工作压力较大,造成了他们心理失衡,于是便通过侵吞公共财物等犯罪手段来取得利益。
因此,适当提高工资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需要,从源头上遏制住村干部违法犯罪的念头,把他们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更好地为村民服务上来。
所谓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农村人口则占了大部分。只有农村繁荣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村官职务犯罪已成为社会的内伤,令社会震惊,一定程度制约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影响着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建设,因此,应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惩治力度。侦办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关注犯罪的本质,充分发挥侦查职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关键词 村官 职务犯罪 特点
作者简介:付晓海,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05
一、村官职务犯罪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地区,村官就是指村干部,他们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着农村的公共事务。村官职务犯罪是指村干部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牟取自身的利益而侵犯农民的利益的行为,它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是严重的腐败形式。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所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二、村官职务犯罪特点
(一)手段隐蔽多样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迅猛发展,村干部腐败行为已经从以往的吃吃喝喝演变为各式各样的犯罪形态,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狡猾。他们以合法形式作旗帜,以便从中浑水摸鱼。这些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主要是掌握管理权力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报账员等,他们的作案手段由过去的技术含量低到现在手段的越来越狡猾,比如有的村干部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工程量或者变卖公共财物、发包农用耕地,采取扩大支出、开假票据、开白条等手段贪污公款,重复报销,有的是将收取的承包土地款、卖地款不入帐,随意挥霍,有的是收受贿赂,利用职权在集体土地、工程项目中受贿,向请求其办事的人索要好处费等等。
(二)共同犯罪案件逐渐增多
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呈现合伙型犯罪发展趋势,村主干们共同商量采取虚报冒领、收入不入账、打白条等手段将一些补贴款等款项进行侵吞,利益共享。例如某院于2012年办理的该县某村村支书、村主任、报账员、计生专干及民兵营长五名村主干利用代领代发生态林补贴款的职务便利,通过在发放生态林补贴款花名册虚假签名等方式将应该发放的生态林补贴款进行私分。
(三)文化程度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
在广大农村,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村干部占了约60%,一些村干部在处理村级事务时候,往往简单粗暴,不依相关程序办事。很多村干部认为工作多而待遇低,凭借其在当地的家族势力大,担任多年的村干部,于是将村公共财产视为自家财产,随意使用,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亲戚朋友捞好处、牟取不当利益,凌驾于群众之上。有的村干部把村里的财物视为自己所有,随意花销以及收入囊中等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制度不健全,监管缺失,流于形式
很多发案的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十分混乱,根本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的农村村支书、村主任和村报账员都伸手要钱,村里进多少钱就支多少钱,有的村在更换报账员的时候,交接不全或凭证不全等等给村干部进行贪污等职务犯罪创造了条件。近几年国家在农村发展项目、粮食直补等过程中实行资金报账制,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很难监督到这些资金的运行,一般很难发现村干部作案,这样就导致村官趁机私分项目资金。群众不能有效监督,也是村官敢于侵吞、私分公共财产的一个原因。
(二)村务不公开透明,财务管理混乱
有些农村的管理缺乏民主性,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实际上,很多村干部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谋取私利方便,拒绝让群众们了解各项村务信息,也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一个透明的村务公开制度。村里与村民们实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普通村民们基本上一无所知,更别提村里收支情况、投资决策情况、土地转让收入等情况。村干部变动频繁,谁当干部谁就管村里的财产,财务管理缺乏明确的分工,通过收入不记帐、少记帐或者虚报冒领,借其他支出和名目谎报支出数额的方式,从中取得好处,形成了开支无度的局面。
(三)村干部思想意识滑坡,法律观念淡薄
很多犯罪的村干部,缺乏干部必备的思想素质和法律素质,没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对法律的概念模糊不清,甚至一无所知,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有些村干部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运作,如拉选票等方式当选上村干部的,其上任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因此,一旦当当选为村干部,就可能想花就花、肆意挥霍,为了金钱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权力过于集中,存在侥幸心理
目前在农村,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手中仍然掌握着主要权力。他们认为自己为村里做了很多贡献,因此便有权力对村里的财产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怎么拿就怎么拿,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一旦他们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便会走向犯罪的道路。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他们作案时肆无忌惮,另外严重心理失衡使得有些村干部认为曾经带领群众艰苦创业,应该有补偿和回报。于是,他们就利用手中权力,放手开始贪污受贿等犯罪。
四、村官职务犯罪的打防对策
(一)明确管辖范围,进行有力打击
村官职务犯罪有的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管辖,有的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导致出现有些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模糊不清的现象。有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甚至直接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需要明确村官犯罪的管辖范围才能形成有力的打击。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于村民举报要进行准确分析,对属于自己管辖的线索应及时依法组织初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该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如果实名举报的线索,还应该做好答复举报人的工作;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于举报村官贪腐的线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该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各部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以维护村民们的利益,同时也增强村干部法制意识。对于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件也要及时向群众公开,以便群众了解掌握事情的来龙去脉,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农村的稳定,促新农村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二)加强村官教育,促进群众进行监督
目前村官普遍存在学历低、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对村官进行集中培训,要加强村官的法制观念,通过典型案例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升他们的整体素质,使村干部保持头脑清醒,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的侵蚀,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提高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也可以通过奖励的措施,激励群众揭露犯罪,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村务公开力度,做好提前预防的准备。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揭露犯罪的意识,使群众意识到自己手中有权利,敢于揭露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办案机关要保证检举揭发犯罪的群众的安全,引导群众正确行使合法的权利,从源头上打击制止农村职务犯罪。
(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制约机制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规章制度,很多村落实不彻底、不到位。大多数的村报账员接受教育的程度低,缺乏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导致了村里的财务混乱。有些村里设置了小金库,如以未收到补偿款为借口,将该入账的财务不入账,并由此滋生了不良的习气。这些困难使得侦查人员要耗费不少的人力、物力来固定证据以及进行下一步的侦查。因此,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阳光化、制度化,明确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巩固证据,可以方便办案机关对案件的调查。村会计要加强会计知识的学习,认真掌握各种核算的技能,明确职责、依法办事,纪检部门要对村财务状况及时进行检查,以此来改变村财务管理混乱局面,堵住财务的漏洞,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将村官行使职权的行为置于全体村民的监督之下,有助于保证村官依法行事、为群众谋利益。加大打击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力度,坚决查处所发现的每一起案件,如此一来一定能努力遏制住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的态势。
(四)完善立法,对村官职务犯罪规定更明确
村官行使的职权,在很多领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了法律的空缺。虽然已经出台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修订后的《刑法》关于追究基层组织人员违法犯罪的空当,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的问题。因此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对于一些村官职务犯罪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还是属于公安机关所管辖应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加强配合和交流,适时出击,形成共同打击犯罪的合力。
(五)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加强法律教育
部分村官是凭借家族在农村的势力,通过拉拢选票贿选才当上村干部,其农村社会关系相当复杂多样,使得纪检、侦查机关难以介入案件的调查。对于村里资金大多由村书记、村主任支配,村民们没有支配的权利。对于村干部的贪污腐败问题,一些知情的群众害怕举报会招来报复,所以不敢反映,敢怒不敢言,百姓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进行村官选举时提高透明度,大胆突破常规选举模式选拔人才,还要提供村民自由发言的空间,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此外,还要加强村官的法律知识教育,进行科学知识的培训,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便更好地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六)适当提高村干部的工资待遇
引发村干部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工资待遇偏低,相对党、政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而言,村干部的待遇相对较低而且工作压力较大,造成了他们心理失衡,于是便通过侵吞公共财物等犯罪手段来取得利益。
因此,适当提高工资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需要,从源头上遏制住村干部违法犯罪的念头,把他们的工作重心转移到更好地为村民服务上来。
所谓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农村人口则占了大部分。只有农村繁荣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村官职务犯罪已成为社会的内伤,令社会震惊,一定程度制约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影响着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建设,因此,应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惩治力度。侦办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关注犯罪的本质,充分发挥侦查职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