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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是对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规定。但是对定作人承担的是直接责任,还是替代责任.抑或是与承揽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是依照一般侵权来处理.还是根据特殊侵权来解决,《解释》中均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