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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共享是社会公众普遍的心声与需求,法律则赋予了创造者具有垄断性的权利即知识产权,两者彼此联系又相互影响。本文在广泛文献检索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合法垄断的概念、权利垄断与信息共享的冲突性、协调性等问题做出了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信息共享;知识经济;专有权利
一、引言
现如今,知识成为了人们最重要的资本,知识产权也将会成为整个财产权体系的重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①,是一种极具垄断性的私权。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公开造成了影响,理清知识产权中的权力垄断与知识公开的关系有其必要性,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须进行分析。
二、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垄断
(一)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权利人的专有权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权利受到侵犯,就会得到法律救济。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种专有性与排他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垄断,是指创造者对劳动成果享有专有权利,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但这种垄断在合理的界限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因此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垄断意义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垄断具有效益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品是极具价值的,当知识产品的价值被权利人所排他性的专有时,回报则会变得巨大。“法律专注于商业性的创造。它授予创造者对其作品的排他性权利,这样创造者就能够在市场上出售这种权利,创造的积极性也就得到了保护。”②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最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它能够保证整个社会对创新的需要和利益,可见知识产权法是具有效益价值的。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肯定了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知识产品的创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创作人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主创人员的辛勤劳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创造者的劳动成果很容易被他人抄袭或是剽窃,造成投入与收入不对等的情况,长此以往,会打击创作者的创造热情,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创新性以及知识的多样性也会造成不利后果,知识产权的垄断也正是保证权利人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的一个基础。
三、权利垄断与信息共享的冲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资源的共享是广大社会公众的共同心声,也是法律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表现为公共权利的形式。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知识产权人合法垄断的权利,代表着权利人的私人权利。权利垄断与信息共享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公众对私人的权利冲突。
一方面,人们对于知识的渴望是也是自然需求,而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对知识产权的过分保护必然会导致另一个方面的不公平,即对社会公众和求知者的不公,对私人的过度保护将有可能阻碍社会文化的传播、资源的共享。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能保证权利人的劳动成果不受侵犯,肯定了创作人的劳动成果并带来效益价值。如果忽视权利人应享有的知识产权,而偏重于满足公众需求,会直接打击创造主体的创造性、创新性,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影响。保护个体的知识产权,最终目的也是促进整个社会科技、文学与艺术的发展,对权利人保护的缺失,恰恰会影响这一发展。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为使两方面都实现公平正义,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还要对其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在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中都有相关内容。
“智力成果人将自己的作品、发明创造等公开出来,而公众则承认他们在一定时期内独占使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③知识产权虽为垄断性的私权,但是它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的使用等。
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情况,反垄断法将会加以规制,“由于知识产权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受私权性质的影响也是极为有限的,而反垄断法作为公私交融的法或纵横统一性的法,在公与私之间侧重于公共利益,因此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规制应相对有力度”④。
四、合法垄断与信息共享的协调性
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利,创造人被法律赋予了具有垄断性的知识产权,而其垄断性恰恰是给知识产权人带来效益回报的根本,只有权利人享有合法垄断的权利时,才能充分鼓励其创造知识的积极性,才会使社会拥有更多的知识资源,促进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繁荣。
资源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知能力和利用率的最佳途径,其目的同样是为了让社会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知识和财富。可见,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是一致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既相互促进,又相互约束的关系。
五、结语
信息时代的来临,人们越来越将信息共享作为公众权利的普遍需求,而在对于知识经济来说,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核心在于权利的垄断。两者既有对立矛盾之处,也有统一协调之处。正确对待知识产权的合理垄断与信息共享的关系,在制度的建设上要协调好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对任何一方的偏向,都将导致另一方的不公。寻求两者的平衡,才能在保证双方的利益下,激励知识的创新,推动社会的进步。
注释:
①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
②张国威.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11.
③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
④胡静.知识产权的滥用与反垄断法规制研究[J].企业研究,2012.4.
〖KH*9D〗〖HT8.H〗参考文献:
[1]曾青未,段友君.论知识产权垄断及其法律规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
[2]罗先觉,陈艳.关于知识产权与发垄断基本关系的反思[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
[3]胡静.知识产权的滥用与反垄断法规制研究[J].企业研究,2012.
[4]刘华,周洪涛.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基于知识产权文化视角的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
[5]方建.浅议知识产权的文化价值体系[J].北方文学,2009.
[6]李伟东,钟旭.浅谈知识产权文化的构造[J].法制与社会,2012.
[7]张国威.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2011.
[8]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信息共享;知识经济;专有权利
一、引言
现如今,知识成为了人们最重要的资本,知识产权也将会成为整个财产权体系的重心。“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①,是一种极具垄断性的私权。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公开造成了影响,理清知识产权中的权力垄断与知识公开的关系有其必要性,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须进行分析。
二、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垄断
(一)知识产权的垄断性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权利人的专有权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权利受到侵犯,就会得到法律救济。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种专有性与排他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垄断,是指创造者对劳动成果享有专有权利,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但这种垄断在合理的界限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因此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垄断意义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垄断具有效益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品是极具价值的,当知识产品的价值被权利人所排他性的专有时,回报则会变得巨大。“法律专注于商业性的创造。它授予创造者对其作品的排他性权利,这样创造者就能够在市场上出售这种权利,创造的积极性也就得到了保护。”②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最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它能够保证整个社会对创新的需要和利益,可见知识产权法是具有效益价值的。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肯定了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知识产品的创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创作人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主创人员的辛勤劳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创造者的劳动成果很容易被他人抄袭或是剽窃,造成投入与收入不对等的情况,长此以往,会打击创作者的创造热情,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创新性以及知识的多样性也会造成不利后果,知识产权的垄断也正是保证权利人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的一个基础。
三、权利垄断与信息共享的冲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资源的共享是广大社会公众的共同心声,也是法律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表现为公共权利的形式。同时,法律也赋予了知识产权人合法垄断的权利,代表着权利人的私人权利。权利垄断与信息共享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公众对私人的权利冲突。
一方面,人们对于知识的渴望是也是自然需求,而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对知识产权的过分保护必然会导致另一个方面的不公平,即对社会公众和求知者的不公,对私人的过度保护将有可能阻碍社会文化的传播、资源的共享。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能保证权利人的劳动成果不受侵犯,肯定了创作人的劳动成果并带来效益价值。如果忽视权利人应享有的知识产权,而偏重于满足公众需求,会直接打击创造主体的创造性、创新性,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影响。保护个体的知识产权,最终目的也是促进整个社会科技、文学与艺术的发展,对权利人保护的缺失,恰恰会影响这一发展。
(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为使两方面都实现公平正义,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还要对其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在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中都有相关内容。
“智力成果人将自己的作品、发明创造等公开出来,而公众则承认他们在一定时期内独占使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③知识产权虽为垄断性的私权,但是它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的使用等。
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情况,反垄断法将会加以规制,“由于知识产权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其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受私权性质的影响也是极为有限的,而反垄断法作为公私交融的法或纵横统一性的法,在公与私之间侧重于公共利益,因此其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规制应相对有力度”④。
四、合法垄断与信息共享的协调性
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利,创造人被法律赋予了具有垄断性的知识产权,而其垄断性恰恰是给知识产权人带来效益回报的根本,只有权利人享有合法垄断的权利时,才能充分鼓励其创造知识的积极性,才会使社会拥有更多的知识资源,促进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繁荣。
资源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知能力和利用率的最佳途径,其目的同样是为了让社会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知识和财富。可见,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是一致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既相互促进,又相互约束的关系。
五、结语
信息时代的来临,人们越来越将信息共享作为公众权利的普遍需求,而在对于知识经济来说,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核心在于权利的垄断。两者既有对立矛盾之处,也有统一协调之处。正确对待知识产权的合理垄断与信息共享的关系,在制度的建设上要协调好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对任何一方的偏向,都将导致另一方的不公。寻求两者的平衡,才能在保证双方的利益下,激励知识的创新,推动社会的进步。
注释:
①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
②张国威.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11.
③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
④胡静.知识产权的滥用与反垄断法规制研究[J].企业研究,2012.4.
〖KH*9D〗〖HT8.H〗参考文献:
[1]曾青未,段友君.论知识产权垄断及其法律规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
[2]罗先觉,陈艳.关于知识产权与发垄断基本关系的反思[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
[3]胡静.知识产权的滥用与反垄断法规制研究[J].企业研究,2012.
[4]刘华,周洪涛.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基于知识产权文化视角的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
[5]方建.浅议知识产权的文化价值体系[J].北方文学,2009.
[6]李伟东,钟旭.浅谈知识产权文化的构造[J].法制与社会,2012.
[7]张国威.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研究[J].东北财经大学,2011.
[8]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