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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规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关注主要是在审判程序上,很少涉及侦查程序。为了实现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双重目的,我们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设立专门的侦查机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讯及强制措施的使用进行改造,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程序。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特别侦查程序 程序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区别对待、特殊保护”已成为国际潮流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了法律上的依据。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未作规定。在理论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关注也主要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缺少对侦查程序的研究。理论和立法上的忽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用普通侦查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然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其自身的特性,使用普通侦查程序来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既然当前的侦查程序不合时宜,就应该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构建出与未成年审判程序相配套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程序,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合理。
二、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观念落后,侦查模式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我国的侦查活动大都是在纠问式侦查观的指导下进行的,一般奉行“侦查中心主义”,在这种侦查模式中,双方力量严重失衡,犯罪嫌疑人很难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防御,无法对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无法体现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法律应当为未成年人设计特殊的制度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侦查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与成年人的并无本质的区别,理应进行改革。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侦讯制度的不明确。
合适成年人参与侦讯是指侦查机关在侦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在我国,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的说法豎,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还是做了相关的规定的,只是不太明确而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否要求法定代理人参与以及参与的程序和内容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这使得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律师的法律援助及辩护的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法律援助,并且提供的法律援助也是任意的,法律援助部门并不主动介入,侦查机关也不能主动要求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援助。另外,我国刑事程序法也没有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辩护制度,这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强制措施在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不合理使用。
在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由于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侦查机关在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强制措施时,首先考虑的是使用强制措施是否有利于侦查,而很少考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导致了侦查实践中强制措施的大量使用。另外,在侦查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侦查机关经常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起,长时间的接触,还容易导致他们之间的“交叉感染”,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和教育。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程序的构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程序的构建,首先应当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再规定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一)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机构。
现阶段,我国虽然在一些地区建立了少年法庭与少年检察院等机构来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并没有建立与之相衔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侦查机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在各级侦查机关设立少年犯罪侦查局、处、科等,并配备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工作能力和技术的侦查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豏。工作人员也要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不仅要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而且要拥有丰富的侦查经验,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确立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讯制度。
立法上,应当将现有分散的立法成果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侦查章节中,并对法定代理人参与的程序和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首先应规定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活动是法定代理人的一项义务;另外,法律还应当规定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在其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将律师法律援助和辩护进行前移。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辨别能力差,在侦查程序中他们经常会因对侦查人员的恐惧或者侦查人员的诱骗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口供,使自己处于被动的位置。因而,在侦查程序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需要律师的法律援助和辩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立法上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和辩护做出特殊规定,应明确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时,侦查机关有要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并接受强制辩护的义务;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时应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四)谨慎使用强制措施。
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侦查机关在决定使用强制措施时,要照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尽量少使用或不使用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的种类上,尽量使用对其伤害小的强制措施。另外,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时,应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关押和管理,也不能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的惯犯、累犯以及主观恶性较深的关押在一起。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程序的构建还要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制,如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前,使之变成主动的、同步的监督豐;确立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救济机制,强化对侦查权的控制等。只有这些制度不断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程序发挥作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权利。□
(作者: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注释:
豍王勇.刍议我国未成年人特别侦查程序的构建.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2.
豎李喜云.刍议未成年人案件中“律师到场权”.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8(5):132.
豐马柳颖.未成年人特别侦查和程序构建的初步设想.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1):37.
豐王勇.刍议我国未成年人特别侦查程序的构建.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4.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特别侦查程序 程序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区别对待、特殊保护”已成为国际潮流豍。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了法律上的依据。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未作规定。在理论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关注也主要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缺少对侦查程序的研究。理论和立法上的忽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用普通侦查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然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其自身的特性,使用普通侦查程序来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既然当前的侦查程序不合时宜,就应该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构建出与未成年审判程序相配套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程序,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合理。
二、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观念落后,侦查模式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我国的侦查活动大都是在纠问式侦查观的指导下进行的,一般奉行“侦查中心主义”,在这种侦查模式中,双方力量严重失衡,犯罪嫌疑人很难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防御,无法对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无法体现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的诉讼理念。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法律应当为未成年人设计特殊的制度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侦查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与成年人的并无本质的区别,理应进行改革。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侦讯制度的不明确。
合适成年人参与侦讯是指侦查机关在侦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在我国,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的说法豎,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还是做了相关的规定的,只是不太明确而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否要求法定代理人参与以及参与的程序和内容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这使得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律师的法律援助及辩护的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法律援助,并且提供的法律援助也是任意的,法律援助部门并不主动介入,侦查机关也不能主动要求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援助。另外,我国刑事程序法也没有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辩护制度,这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强制措施在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不合理使用。
在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由于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侦查机关在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强制措施时,首先考虑的是使用强制措施是否有利于侦查,而很少考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导致了侦查实践中强制措施的大量使用。另外,在侦查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侦查机关经常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起,长时间的接触,还容易导致他们之间的“交叉感染”,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和教育。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程序的构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程序的构建,首先应当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再规定相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一)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机构。
现阶段,我国虽然在一些地区建立了少年法庭与少年检察院等机构来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并没有建立与之相衔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侦查机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在各级侦查机关设立少年犯罪侦查局、处、科等,并配备具有未成年人犯罪侦查工作能力和技术的侦查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豏。工作人员也要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不仅要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而且要拥有丰富的侦查经验,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确立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讯制度。
立法上,应当将现有分散的立法成果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侦查章节中,并对法定代理人参与的程序和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首先应规定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活动是法定代理人的一项义务;另外,法律还应当规定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在其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将律师法律援助和辩护进行前移。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辨别能力差,在侦查程序中他们经常会因对侦查人员的恐惧或者侦查人员的诱骗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口供,使自己处于被动的位置。因而,在侦查程序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需要律师的法律援助和辩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立法上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和辩护做出特殊规定,应明确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时,侦查机关有要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并接受强制辩护的义务;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侦讯时应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四)谨慎使用强制措施。
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侦查机关在决定使用强制措施时,要照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情况,尽量少使用或不使用强制措施。在强制措施的种类上,尽量使用对其伤害小的强制措施。另外,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时,应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关押和管理,也不能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的惯犯、累犯以及主观恶性较深的关押在一起。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程序的构建还要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制,如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前,使之变成主动的、同步的监督豐;确立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的救济机制,强化对侦查权的控制等。只有这些制度不断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侦查程序发挥作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权利。□
(作者: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注释:
豍王勇.刍议我国未成年人特别侦查程序的构建.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2.
豎李喜云.刍议未成年人案件中“律师到场权”.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8(5):132.
豐马柳颖.未成年人特别侦查和程序构建的初步设想.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1):37.
豐王勇.刍议我国未成年人特别侦查程序的构建.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