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创生到创新:现代中国国家治理主体的历史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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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到新中国成立,从实行改革开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现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正反经验雄辩地证明,只要中国人民作为"治理主体"的地位得到不断的巩固,中国人民改革攻坚的能动性和创造力就能够被不断激发,只要中国共产党作为"责任主体"的领导地位被不断加强,现代中国走向伟大复兴的方向就无比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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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的心力、组织的推力、环境的涵育力,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大动力源。激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动力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要遵循马克思主义价值观,持续激活个体内在“心力”;二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不断整合组织外在“推力”;三要借鉴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思想,充分发挥环境的“涵育力”。通过动力源的培育,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落地生根,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强大精神支撑。
社区治理现代化改革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启动以来的核心议题。基于全国多个城市的田野调查经验,将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体系提炼为通才型治理与专才型治理两种理想类型。由于我国城市社区治理要素中“人”与“事”的分离与并存、社区事务的边界模糊与职能交叉性、社区事务的动态性与非均衡性分配以及社区内生资源稀薄性等特性,社区治理现代化改革创新首先要考虑的是什么样的社区组织与之相匹配。研究发现,通才型治理模式与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性质、社区公共事务的特性以及国家治理体制更为契合,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和高效能的治理优势,是城市社区治理现
社区并非是一个静态的地域关系体,而是一个不断展开关系实践的过程,不断创造用于规避风险和增进福利的社会资本。“治理”理念正在创造一种共享价值。伴随着现代社区治理的开放进程,部门混合与多元主体关系问题已经成为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议题。不同于社企关系的应然判断,不仅有必要在中国社区治理转型的实践语境中讨论关系构建的现实样态,更需要审视传统地域性治理不断配适社区开放性和流动性的治理转型进程。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不同行动逻辑何以能够衔接,从而使跨部门的合作治理成为可能,这已经成为当前社区治理深度转型的重难点。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土地制度沿着不同的路径发展。以所谓“土地财政”为核心的二元土地制度在筹集城市建设资金、支撑城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化地不化人”、加剧了城乡发展差距等问题。当前,中国土地制度面临“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低和农民要求更多的土地权利等新情况。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需要在强化农民土地权利的基础上,处理好土地与人口的空间匹配,推动建设用地从“管供给”向“管需求”转变,以开拓税源、稳定税基,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通过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对当下的土地制度改革进行解读,以土地市场为分析对象,形成“土地市场的国家嵌入”的分析框架。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出发,当前土地制度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果是从法律层面建立了内在规则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清晰界定了征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关系。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机制包括强化城乡土地管理、实现集体土地财产价值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等三个方面,体现了国家通过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深入基层调控国家、集体和农民关系的能力。下一步推动土地制度改革,更充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需要立足县域治理
中国征地制度经历了初创、过渡、稳固和创新四个阶段。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看,征地制度存在结构性和历史性两个维度的变迁。就结构性变迁而言,宏观制度背景决定征地制度的选择,中观政治变量影响征地制度的安排,微观主体行为推动征地制度的变迁。就历史性变迁而言,路径依赖维系征地制度的存续,历史否决点影响征地制度的变革,关键节点提供征地制度创新的时机。在结构性和历史性变迁中,中国征地制度呈现“利益驱动型的调试性变迁”特征,并随之带来一系列社会经济后果。未来需从界定“成片开发建设”的适用范围、缩小“区片综合地价”与市场化补偿
当代中国法治社会概念的形成,从学术发展的角度来看,经历了从社会自主性概念、和谐社会概念的历史演绎过程,通过对该历史演绎过程的论证与分析可以看到,中国在法治社会建设上所内涵的文化意蕴。具体而言包含三个方面,首先是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法治的深度发展;其次是法治社会建设体现了在目标上的中国智慧;再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完成,必须强化中国法治所必须的意识形态建设,突出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工业文明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提高劳动效率和丰富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威胁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呼唤高质量绿色可持续发展、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抵制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新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取而代之。在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环境司法必然要发生一系列的理论与制度转变。环境法治实际上就是生态法治,环境司法伦理必然要实现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整体主义的转变;生态环境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利益,环境司法利益必然要实现从人身财产私益向生态环境公益的转变;环境诉讼实
“认罪态度”的法律定位以及与司法审判中定罪、量刑的内涵解读与技术分析,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涵之一。应当明确:在定罪方面认罪态度不应当实质影响定罪,而仅仅影响诉讼程序;是否自愿认罪应当以法庭为准,庭前认罪不应为据。在量刑方面,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应当以确系犯罪为前提;其对量刑的正向影响只是量刑的参考因素不是量刑的决定因素。鉴于此,应当严格贯彻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完善认罪自愿性的激励机制、公检法司联合统一司法适用等措施,以确保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司法审判定罪、量刑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
作为一种学科舶来品,起源于欧美的社会学要想真正在包括东亚在内的非西方社会立足,舍本土化之外别无他途。这里所说的本土化,绝不仅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理论反思和纲领性倡议,也不是单纯的学术研究方法的原则性表述,而是要循着社区研究的路径,以真实而具体的本土地域社会研究为依托,展开具有本土社会实体性支撑的真正意义上的经验研究和实证分析。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东亚社会学本土化的实体性展开经历了社区研究和地域社会学两个阶段,其具体实施路径为:以城乡社区或地域社会为基本研究单元,通过实地研究描绘出地域社会的总体结构,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