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

来源 :民生周刊·学术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2009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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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对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针对家庭教育立法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家庭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第二,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念所形成的家庭教育立法指导思想及其理论预设的缺陷。第三,充分认识家庭教育的深度与广度。第四,家庭教育的责任界限与分担。第五,家庭教育法的内容设计。针对上述问题家庭教育立法研究要从不同层面展开。
  【關键词】家庭教育;立法;价值
  一、家庭教育立法现状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明确提出,为保障教育科学发展,要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推动制定《家庭教育法》。早在1992年国务院在《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就提出要加强"家庭教育立法",1996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提出,要"加强中国家庭教育的法规建设,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制订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使家庭教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更是进一步强调,当前必须"推进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等等。然而,二十年过去了,我国对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依然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
  英国教育家洛克有一句名言:"家庭教育给孩子深入骨髓的影响,是任何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永远代替不了的!"家庭教育是现代教育系统的起点和基石。但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中,学校教育系统最受重视,发展也最为完善。从立法层面上看,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系列法律。至于社会教育系统,在改革开放以来也迅速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颁行,使得社会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正式确立。较之于上述二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专门针对家庭教育及其管理系统进行立法, 家庭教育仍然只是被视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处于极度边缘、薄弱的地位,其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远没有得到重视与确立。由于家庭教育缺少立法,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投入与保障、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等也都受到严重影响,农村留守儿童、青少年越轨、家长教育失当等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赋予家庭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这是确保家庭教育科学健康、促进教育体系整体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
  我国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更有家庭教育立法的历史与经验。清末即有《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1903年),民国时期又颁布《推行家庭教育办法》(1940年),2003年初,我国台湾地区又正式颁布《家庭教育法》。在发达的欧美国家中,部分国家制定了家庭教育法,可以说国内外对家庭教育法已有了一定的研究,但研究仍存在有两点明显的不足:
  (一)研究的学者少、文章数量少,研究深度有限。截止2011年3月底,在国外英语文献中,近三年来的研究文章不足10篇,其内容仅局限于家庭教育中的儿童权利与社会民主问题。从国内来看,近三年来,标题涉及"家庭教育法"的文章及学位论文仅有8篇,涉及学者6人,其论述多为在传统家庭教育的观念下的家庭教育法的出路,或者介绍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法。
  (二)现有的关于家庭家庭教育立法研究者的理论,其预设的前提都是传统的家庭教育观点,仅仅把家长当作家庭教育的顶层,子女是教育对象,其目光视野局限于家庭大门之内,没有从国家、社会的整体观来研究家庭教育法,更不能主动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从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社会层面分析问题。作为拥有3.5亿家庭的我国,制定一部高质量的家庭教育专门法律,已是时代所需。
  基于此,笔者期望通过本文抛砖引玉,与诸位同仁共同探讨中国大陆的家庭教育法问题,以推动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发展。
  二、家庭教育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家庭立法,当前迫切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寻求答案:
  (一)家庭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理论预设对法律的制定与存在的意义起到关键作用,应当立足当前新的社会形势,对传统观念中的家庭教育立法理论进行重新构建,借以指导当前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
  (二)传统的家庭教育观念所形成的家庭教育立法指导思想及其理论预设的缺陷。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分界线在哪里?现有的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研究者的理论预设存在缺陷,应当立足当前新的教育形势,对传统观念中的家庭教育立法指导思想及其理论预设进行重新构建,借以开展当前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
  (三)充分认识家庭教育的深度与广度。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家庭教育立法应当具有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其理论预设,并指导现代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在原有的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基础上,对传统家庭教育观念下的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反思,比如,家庭教育不仅仅是针对父母子女的教育,也应当包括国家对家长的教育、子女对父母的教育;家庭教育的责任不仅仅在于父母,更重要的是国家要为其提供保障和条件等等,将家庭教育立法不仅作为国家未来教育发展的一部分来研究,也要作为加强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维护稳定与和谐的一部分来研究。
  (四)家庭教育的责任界限与分担。家庭教育的核心是对子女的培养,是教育问题,但又不单纯是仅仅指对子女的教育问题,更不是关起门来的私人教育,那么国家、社会和家长各自应当承担起怎样的责任?
  (五)家庭教育法的内容设计。作为教育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家庭教育法的主体、客体与内容是什么?明确家庭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在为立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同时,也为立法部门提供示范性的家庭教育法文本设计草案。
  可以说,研究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实现我国教育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很有帮助;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和引导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的科学性,不但是预防青少年越轨行为的需要,也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需要;在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来说,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民族的未来的重大问题。   研究家庭教育立法理论与实践的最直接意义有三点:
  1.在新的社会形势下,确立现代家庭教育立法应当具有的价值取向和理论预设,形成符合现代要求的家庭教育立法思路与法律内容。
  2.推动家庭教育立法,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推进我国教育的全面发展。
  3.确立家庭教育的双向性。我们不能仅仅把父母置于家庭教育的最顶端,而是国家与家长、国家与子女、子女与家长之间的双向互动,是国家对社会的责任、对家庭的责任,是社会对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责任,是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是国家为社会提供服务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够保持家庭教育科学、持续的发展,保持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与环境,使家庭教育更具有亲和力和家庭性。
  三、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的展开
  为解决上述问题,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的主要内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现代社会管理创新与家庭教育立法
  其主要研究的内容有:1)现代社会发展与家庭教育;2)现代社会管理与家庭教育;3)现代家庭教育与家庭教育立法;4)现代社会管理创新与家庭教育立法。
  该部分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梳理和明確家庭教育立法的环境,即要了解当前家庭教育立法的土壤,只有这样,家庭教育立法才能水土相符。
  (二)家庭教育立法比较研究
  其主要研究的内容有:1)国外家庭教育立法现状与批判;2)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现状与批判;3)境外家庭教育立法的局限与启示。
  该部分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古今中外家庭教育的立法及其实践进行研究,发现并启发对当代家庭教育立法有指导意义的因素,摒弃其中已经被证明了的不良做法,使家庭教育立法更有根基和先进性。
  (三)现代家庭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理论预设
  其主要研究的内容有:1)家庭教育立法的现代价值目标;2)现代家庭教育立法的理论预设;3)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思路。
  该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在前两个研究的基础上,确立我国当前家庭教育立法的价值预设和指导思想,为家庭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提供宏观方向和目标。
  (四)现代家庭教育法内容研究
  其主要研究的内容有:1)家庭教育法的基本原则;2)家庭教育法法律关系;3)家庭教育法法律责任;4)家庭教育法与其他教育法的协调。
  该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在理论层面确定家庭教育立法的法律关系,并协调与其他教育法律之间的关系。
  (五)现代家庭教育立法实践研究
  其主要研究的内容有:1)我国家庭教育法文本结构研究;2)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示范文本建议稿。
  该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家庭教育法具体文本的设计与内容的确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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