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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埃博拉”出血热在非洲蔓延,高传染性和高致死率使国内民众惊慌、担忧,大家都期望政府能有高效预防措施。近日,深圳华大基因联合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成功研制出“埃博拉”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以待国内一旦出现疫情时使用。
【关键词】“埃博拉”;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疾病预防专家表示,鉴于中国较为完善的预防措施,中国不会大规模传播,更不会发展成另一个“非典”,广大民众尽可以放心。在鲁甸地震中,水利部针对堰塞湖“应急处置”阶段排险工程完成后,有效降低了溃决风险。下游“风险区”的范围明显缩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突发灾难事件时,人民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政府,政府是群众的坚强后盾,是老百姓的天。
同时我们也看到:台风过后,救援物资出现发霉面包;汶川地震后,地震带的房屋依旧那么不堪一击;鲁甸伤亡仍旧惨重;每一次的暴恐事件,依然不忍看到了血色……我们不由会思考:政府在付出巨大努力的同时,又出现了什么问题呢?
政府职能制约着政府工作的效能,政府职能发挥的好,政府效能就高,反之政府效能就达不到良好的状态。
当今及未来的时间内,我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的严峻考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切实加强政府职能,妥善安定生产和人民生活,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各种制度体制的不断改进,政府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也在逐步提高,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的完善。2003年,在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公布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纳入法制化轨道;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出台。从“汶川地震”到“鲁甸地震”,从“3·1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到“6·26新疆鄯善县暴力恐怖袭击案”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中,我们不难看出政府的应对及处理的能力在不断提升。尽管如此,其中仍旧暴露一些问题。第一,事前预防和化解力量不足。第二,情报信息不灵,动向把握不准。 第三,事中处置不当、处置不公。第四,处置尺度把握不准。第五,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第六,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对应急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应急管理意识。二是机构作用不明显。各地基层政府只是按照上级要求和模式,设立了应急办公室等相应机构,但是形同虚设,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无法得到保障,职能职责得不到有效履行,日常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三是职责划分不明确。在应急实践中时常出现条块行动衔接配合不够、管理脱节、协调困难等问题;地方属地化管理的责任和授权不足。四是信息渠道不畅通。应急信息报告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责任不明确、不规范;各信息系统之间相互分割,缺乏互通互连和信息资源共享。五是宣传教育不深入。对应急管理知识的学习、宣传、普及还不到位,干部群众的应急管理知识缺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自身安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改进意见,详细如下:
第一,加强统一管理和总体调配机构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统一领导、总体调配职能,并在组织结构上予以落实,是当务之急。虽然各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方案不相同,但目前应当重点在决策、协调和日常管理等环节上加强应急组织机构建设的统一性。机构的名称、级别、形式可以灵活,但职责、经费、机构和人员一定要明确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建立以应对能力为主要导向的分级响应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主要从反应、指挥、救援、信息的发布和应急避难五个方面体现出来,应当根据事发地政府是否有足够的应付能力,来分级确定政府响应行动的类型和程序。
第三,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应急保障体系。调整完善各级应急委员会和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专项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做到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健全,反应准确迅速,应对有效。
第四,提高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构建起此类事件的应急机制,将其处置好,防止其诱发群体性事件。首先,强化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基层组织责任。其次,建立统一指挥、诸警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再次,认真制定和抓紧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 最后,建立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机制。
第五,号召群众学习基本自卫自救技能。重点提出,尽管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建立了许多制度保障,但此保障措施相对于群众自身而言,永远是迟滞的,尤其是在应对暴力恐怖事件的过程中,群众的自卫自救能力,能为自身赢得更多的保护。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向群众积极宣传,提高群众的重视度。
第六,对应急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实行问责制度。各类突发事件后续的处理,尤其是在灾后援建工作中,政府行为体现政府对待群众的态度。责任人的问责制度,能够使相关负责人对工作的重视度提升,使灾后援建的措施能力最大化落实到位。对于任何违纪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惩。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态度、措施、效果,直接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威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府的政权来自人民,政府应该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健全完善政府应急管理体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关键词】“埃博拉”;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疾病预防专家表示,鉴于中国较为完善的预防措施,中国不会大规模传播,更不会发展成另一个“非典”,广大民众尽可以放心。在鲁甸地震中,水利部针对堰塞湖“应急处置”阶段排险工程完成后,有效降低了溃决风险。下游“风险区”的范围明显缩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突发灾难事件时,人民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政府,政府是群众的坚强后盾,是老百姓的天。
同时我们也看到:台风过后,救援物资出现发霉面包;汶川地震后,地震带的房屋依旧那么不堪一击;鲁甸伤亡仍旧惨重;每一次的暴恐事件,依然不忍看到了血色……我们不由会思考:政府在付出巨大努力的同时,又出现了什么问题呢?
政府职能制约着政府工作的效能,政府职能发挥的好,政府效能就高,反之政府效能就达不到良好的状态。
当今及未来的时间内,我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的严峻考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切实加强政府职能,妥善安定生产和人民生活,是我国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各种制度体制的不断改进,政府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也在逐步提高,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的完善。2003年,在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公布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纳入法制化轨道;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出台。从“汶川地震”到“鲁甸地震”,从“3·1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到“6·26新疆鄯善县暴力恐怖袭击案”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中,我们不难看出政府的应对及处理的能力在不断提升。尽管如此,其中仍旧暴露一些问题。第一,事前预防和化解力量不足。第二,情报信息不灵,动向把握不准。 第三,事中处置不当、处置不公。第四,处置尺度把握不准。第五,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第六,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对应急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应急管理意识。二是机构作用不明显。各地基层政府只是按照上级要求和模式,设立了应急办公室等相应机构,但是形同虚设,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无法得到保障,职能职责得不到有效履行,日常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三是职责划分不明确。在应急实践中时常出现条块行动衔接配合不够、管理脱节、协调困难等问题;地方属地化管理的责任和授权不足。四是信息渠道不畅通。应急信息报告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责任不明确、不规范;各信息系统之间相互分割,缺乏互通互连和信息资源共享。五是宣传教育不深入。对应急管理知识的学习、宣传、普及还不到位,干部群众的应急管理知识缺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自身安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改进意见,详细如下:
第一,加强统一管理和总体调配机构建设。加强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突发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统一领导、总体调配职能,并在组织结构上予以落实,是当务之急。虽然各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方案不相同,但目前应当重点在决策、协调和日常管理等环节上加强应急组织机构建设的统一性。机构的名称、级别、形式可以灵活,但职责、经费、机构和人员一定要明确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建立以应对能力为主要导向的分级响应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主要从反应、指挥、救援、信息的发布和应急避难五个方面体现出来,应当根据事发地政府是否有足够的应付能力,来分级确定政府响应行动的类型和程序。
第三,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应急保障体系。调整完善各级应急委员会和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专项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做到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健全,反应准确迅速,应对有效。
第四,提高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应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构建起此类事件的应急机制,将其处置好,防止其诱发群体性事件。首先,强化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基层组织责任。其次,建立统一指挥、诸警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再次,认真制定和抓紧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 最后,建立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机制。
第五,号召群众学习基本自卫自救技能。重点提出,尽管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建立了许多制度保障,但此保障措施相对于群众自身而言,永远是迟滞的,尤其是在应对暴力恐怖事件的过程中,群众的自卫自救能力,能为自身赢得更多的保护。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向群众积极宣传,提高群众的重视度。
第六,对应急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实行问责制度。各类突发事件后续的处理,尤其是在灾后援建工作中,政府行为体现政府对待群众的态度。责任人的问责制度,能够使相关负责人对工作的重视度提升,使灾后援建的措施能力最大化落实到位。对于任何违纪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惩。
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态度、措施、效果,直接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威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府的政权来自人民,政府应该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健全完善政府应急管理体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