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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组成部分,已纳入纪检监督的重要内容,但受到纪检开展专业监督的能力不足、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纪检系统独立运行的条件限制,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落实中难以有效发挥纪检监督职能。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稳定;从严治党;监督执纪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高度关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主管部门十分重视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基层人民银行积极落实党中央和总分行的决策部署,但在履行防范化解辖区金融风险工作中,虽然强化组织协调、开展了很多工作,但由于人民银行只有对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权限,没有纪检监督职能,加上各金融机构上级行管理要求各不相同,导致金融机构在落实人民银行金融风险防控政策的上千差万别,影响了辖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监督职能推进金融风险防控的常规做法
(一)强化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基層人民银行党委(党组)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加强政治建设作为推进管党治行、促进对外履职的统领。坚持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严明组织纪律放在重要位置,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将防控金融风险责任的落实情况纳入对支行党组、机关相关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对支行巡察的重要内容,推进支行、部门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二)强化压力传导,推进责任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党委(党组)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每年动态更新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等清单,将防控金融风险责任纳入到党委、党委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部门(党支部)负责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纳入纪委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清单。科学划分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明确下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及履责的相关要求,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建立上下同频共振有机互动的责任传导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相关制度,通过约谈、听取汇报、个别指导、监督检查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压紧压实。通过制订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表,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责任落实到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责任人,做到权责分明、分工明确、层次清晰,保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纪委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持续聚焦主责主业,深化“三转”,实现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督促领导班子充分履职、密切配合;督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督促支行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凝聚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格局。突出政治监督定位,强化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加大对落实党中央、总分行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党中央和上级行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发挥监督职能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纪检机构监督具有片面性。人民银行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强化对本级业务部门和下级行党委(党组)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但作为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监督机构,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或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对金融机构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机构,由于各金融机构风险偏好不同、考核指标不同、责任传导效力不同,导致各金融机构纪检机构力量相对薄弱、工作相互独立,在市县一级的工作要求和检查标准与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的角度不同、重点不同、尺度不同,无法与人民银行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二)业务部门指导具有局限性。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作为辖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业务牵头部门,能够向下级行、金融机构有效传导党中央和上级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能够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金融风险处置的协调工作。但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具体实践中,往往需要相关机构“一致行动”,而金融稳定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只有业务管理权限,没有政治监督的工作职责,也缺少开展政治监督的专业人才,无法从政治监督的角度强化对金融机构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监督。
(三)银行内部管理具有差异性。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银行,还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都有完善的两会一管(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组织架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些金融机构的高层一般都具有大局意识,能够较好平衡经营风险、股东利益、监管要求、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但在金融机构薪酬体系、晋升发展、考核问责等制度的约束下,金融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一线业务人员,往往难以有效平衡这些关系。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受到股东或董事会的制约,往往将盈利作为发展的首选目标,在内部管理和业绩考核上无法有效兼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其他目标。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不具备与人民银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相同的大局意识,只从金融机构自身资产安全考虑进行决策,对中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整体布局发生影响,也对其他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的金融机构决策产生牵制和制约。
三、强化监督职能促进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组织领导体系。改变当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分散运作的格局,建立由中央纪委领导、人民银行牵头、由人民银行向同级各其他机构派驻的覆盖全部金融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实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党纪党规情况由人民银行管理、高管人员准入由银保监管理、人员行政关系由上级金融机构管理的相互制约、分工协作的管理格局。由当地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派驻的管理模式,避免了不同金 融机构内部责任传导效果不一引发的风险,可以更加高效地加强对同一地区的金融机构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
(二)明确牵头监督机构。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关键在各级党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如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机构改革的困难较大,建议在国家、省、市、县四个行政级别上分层级建立由人民银行纪检监督机构牵头、各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各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党委(党组)、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形式监督机构共建、监督标准共商、监督资源共用、监督成果共享的有效机制。避免单一机构监督力度薄弱而导致的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情况。
(三)完善执纪政策标准。无论是面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还是区域性金融风险,在同一地区,人民银行在防范化解的方式、措施、进度都应协调一致稳定有序。在业务工作统一要求的同时,由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参与,有针对性地优化监督方式,细化监督标准,从而形成同一地区监督方面共同协商、监督标准一致、执纪力度一致的局面,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管理,对强化各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至关重要。
(四)建立政策咨询机制。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业务性强,纪检监察机构作为政治机关,在政治监督上有着明确优势,但在具体业务工作方面的专业性不够,建议建立政策咨询机制,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金融稳定、调查统计、会计财务、征信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政策咨询领导小组,积极吸收这些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专家人才库。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时,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业务需要,从专家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参加。在监督工作中遇到相关业务领域的专业问题,可以向专家人才库成员进行咨询,提高专业业务领域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四、结论
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监督部门各个独立的限制,金融管理部门与金融部门在落实、传导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中的力度有所区别,必须通过工作机制创新和业务流程整合,才能发挥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力,从而有效推进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参考文献
[1]十九届三中全会文件、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文件。
[2]陈宇,张佳丽,郭蕴旎,等.区域金融风险处置的实践经验及政策建议[J].金融与经济.2017,(8):72-75
[3]孙丽.基于新常态下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20):169-170
[4]尹奎杰,刘立刚.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发展过程与完善[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8,(3):12-19
[5]李玉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管理研究,南昌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关键词:金融风险;金融稳定;从严治党;监督执纪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高度关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主管部门十分重视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基层人民银行积极落实党中央和总分行的决策部署,但在履行防范化解辖区金融风险工作中,虽然强化组织协调、开展了很多工作,但由于人民银行只有对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管理权限,没有纪检监督职能,加上各金融机构上级行管理要求各不相同,导致金融机构在落实人民银行金融风险防控政策的上千差万别,影响了辖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监督职能推进金融风险防控的常规做法
(一)强化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基層人民银行党委(党组)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加强政治建设作为推进管党治行、促进对外履职的统领。坚持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始终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保证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严明组织纪律放在重要位置,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将防控金融风险责任的落实情况纳入对支行党组、机关相关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对支行巡察的重要内容,推进支行、部门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二)强化压力传导,推进责任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党委(党组)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每年动态更新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等清单,将防控金融风险责任纳入到党委、党委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部门(党支部)负责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纳入纪委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清单。科学划分领导班子、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明确下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及履责的相关要求,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建立上下同频共振有机互动的责任传导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相关制度,通过约谈、听取汇报、个别指导、监督检查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压紧压实。通过制订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表,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责任落实到分管行领导和部门责任人,做到权责分明、分工明确、层次清晰,保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执纪问责。纪委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持续聚焦主责主业,深化“三转”,实现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督促领导班子充分履职、密切配合;督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督促支行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凝聚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格局。突出政治监督定位,强化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加大对落实党中央、总分行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党中央和上级行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发挥监督职能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纪检机构监督具有片面性。人民银行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强化对本级业务部门和下级行党委(党组)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但作为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监督机构,在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或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对金融机构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机构,由于各金融机构风险偏好不同、考核指标不同、责任传导效力不同,导致各金融机构纪检机构力量相对薄弱、工作相互独立,在市县一级的工作要求和检查标准与人民银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的角度不同、重点不同、尺度不同,无法与人民银行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二)业务部门指导具有局限性。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作为辖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业务牵头部门,能够向下级行、金融机构有效传导党中央和上级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能够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金融风险处置的协调工作。但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具体实践中,往往需要相关机构“一致行动”,而金融稳定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只有业务管理权限,没有政治监督的工作职责,也缺少开展政治监督的专业人才,无法从政治监督的角度强化对金融机构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监督。
(三)银行内部管理具有差异性。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银行,还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都有完善的两会一管(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组织架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些金融机构的高层一般都具有大局意识,能够较好平衡经营风险、股东利益、监管要求、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但在金融机构薪酬体系、晋升发展、考核问责等制度的约束下,金融机构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一线业务人员,往往难以有效平衡这些关系。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受到股东或董事会的制约,往往将盈利作为发展的首选目标,在内部管理和业绩考核上无法有效兼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其他目标。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不具备与人民银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相同的大局意识,只从金融机构自身资产安全考虑进行决策,对中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整体布局发生影响,也对其他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的金融机构决策产生牵制和制约。
三、强化监督职能促进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组织领导体系。改变当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分散运作的格局,建立由中央纪委领导、人民银行牵头、由人民银行向同级各其他机构派驻的覆盖全部金融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实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党纪党规情况由人民银行管理、高管人员准入由银保监管理、人员行政关系由上级金融机构管理的相互制约、分工协作的管理格局。由当地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派驻的管理模式,避免了不同金 融机构内部责任传导效果不一引发的风险,可以更加高效地加强对同一地区的金融机构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
(二)明确牵头监督机构。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关键在各级党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如当前纪检监察体制机构改革的困难较大,建议在国家、省、市、县四个行政级别上分层级建立由人民银行纪检监督机构牵头、各金融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各级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党委(党组)、黨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形式监督机构共建、监督标准共商、监督资源共用、监督成果共享的有效机制。避免单一机构监督力度薄弱而导致的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情况。
(三)完善执纪政策标准。无论是面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还是区域性金融风险,在同一地区,人民银行在防范化解的方式、措施、进度都应协调一致稳定有序。在业务工作统一要求的同时,由人民银行牵头、各金融机构参与,有针对性地优化监督方式,细化监督标准,从而形成同一地区监督方面共同协商、监督标准一致、执纪力度一致的局面,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管理,对强化各金融机构落实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至关重要。
(四)建立政策咨询机制。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业务性强,纪检监察机构作为政治机关,在政治监督上有着明确优势,但在具体业务工作方面的专业性不够,建议建立政策咨询机制,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金融稳定、调查统计、会计财务、征信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政策咨询领导小组,积极吸收这些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专家人才库。纪检监察部门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时,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业务需要,从专家人才库中抽调人员参加。在监督工作中遇到相关业务领域的专业问题,可以向专家人才库成员进行咨询,提高专业业务领域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四、结论
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监督部门各个独立的限制,金融管理部门与金融部门在落实、传导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中的力度有所区别,必须通过工作机制创新和业务流程整合,才能发挥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合力,从而有效推进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参考文献
[1]十九届三中全会文件、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文件。
[2]陈宇,张佳丽,郭蕴旎,等.区域金融风险处置的实践经验及政策建议[J].金融与经济.2017,(8):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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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玉峰.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的管理研究,南昌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