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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层审计机关中一名投资审计干部,对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困惑之处和建议,同大家做个交流。
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特点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与其他审计业务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审计财务收支的同时还要审计工程建设;二是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大,周期长,内容广,涉及单位多,故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审计监督全覆盖;三是审计波及面广,特别是工程造价审计与各个方面都有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审计存在较大阻力;四是因为需要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人员频繁接触,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操守,才能最大化的防范审计风险。
二、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投资事前、事中监督不足
基层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多为事后审计,审计机关对立项过程事前介入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审查不足,只能揭示已成事实的问题,对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浪费难以挽回。
2.对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性审计过少
基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对项目的真实、合法性关注较多,审计发现的问题多为反映工程价款虚高,工程建设程序不合规等,至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建设资金投资回报、人民满意度调查等审计事项关注较少。
3.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最高法〔2001〕民一他字第2号),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当施工单位不服从审计结论,以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结算工程价款而提起诉讼时,法院大多数会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4.收集准确的项目资料困难
由于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建设单位普遍存在项目资料不齐全的问题,拖延提交项目资料、审计发现问题后修改项目资料、多次提交同一事项但不同内容的项目资料等行为对审计质量和审计时长的把控造成了严峻挑战。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1.审计独立性不强
基层审计机关不仅受上级审计机关对审计业务的垂直领导,又受同级政府直接领导,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固投审计涉及立项审批、建设审批、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发改、财政、住建委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同样实施监督审查权力,部门之间责权不清,审计易受干扰。且基层审计机关因受人财物条件限制,对固定资产投资事前、事中监督力不从心。
2.审计方式和内容创新能力不足
对投资审计项目进行高质量的审查,发现隐藏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做出优秀的绩效分析,需要审计人员具备工程、管理、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以及现场施工工作经验。目前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仍需提高,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有待突破。基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一线人员普遍不善于进行宏观分析研究和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审计建议,同时缺乏绩效审计客观标准。
3.投资审计立法不健全
首先,在立法方面未明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可直接作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指标。其次,审计处理措施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缺乏针对性,如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最终价款超概算、招标控制价超概算未报批、中标设备单价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明确的处理意见。
4.《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效力不足
被审计单位不重视签署的《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向审计人员提供审计资料态度不端正,拖延、重复提供资料和修改已提供资料等不配合审计的行为未能严格依规受到惩处。
四、相关对策
1.确保审计机关的权威性
在双重领导模式下,务必树立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中的主导地位,确保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中的权威性。强化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树立审计人员的职业形象,打造审计铁军。
2.确保审计人员的先进性
对审计事项采用“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思路,积极探索审计方式方法,在保证审计质量和时长要求的前提下,勇于突破常规审计内容,运用一切合法资源,搜集项目信息,查证疑点问题,探索宏观领域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的改进意见,为服务领导投资管理决策提供审计依据。同时利用各种机会学习法律、管理和经济等专业知识,确保审计人员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先进性,打造学习型的审计队伍。
3.严格依法审计、夯实执法依据
审计务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审计人员需牢牢树立法律观念,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崇尚法律。对于工程价款审计认定的问题,应要求相关单位在合同中注明“最终工程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的补充性条款,从而防范审计风险。
4.建立被审计单位审计信用档案制度
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的现象,一是要在审计过程中加强控制,审计人员现场审计交接资料需下达“审计需求单”,明确注明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内容及提供时限,并记录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时间。二是针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并对审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审计人员应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的配合程度在审计报告中以予真实客观的评价。三是审计结束后把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纳入审计信用档案,以便事后综合分析考虑。
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特点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与其他审计业务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审计财务收支的同时还要审计工程建设;二是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大,周期长,内容广,涉及单位多,故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审计监督全覆盖;三是审计波及面广,特别是工程造价审计与各个方面都有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审计存在较大阻力;四是因为需要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人员频繁接触,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操守,才能最大化的防范审计风险。
二、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投资事前、事中监督不足
基层审计机关的投资审计多为事后审计,审计机关对立项过程事前介入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审查不足,只能揭示已成事实的问题,对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浪费难以挽回。
2.对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性审计过少
基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对项目的真实、合法性关注较多,审计发现的问题多为反映工程价款虚高,工程建设程序不合规等,至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建设资金投资回报、人民满意度调查等审计事项关注较少。
3.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最高法〔2001〕民一他字第2号),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当施工单位不服从审计结论,以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结算工程价款而提起诉讼时,法院大多数会判决施工单位胜诉。
4.收集准确的项目资料困难
由于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建设单位普遍存在项目资料不齐全的问题,拖延提交项目资料、审计发现问题后修改项目资料、多次提交同一事项但不同内容的项目资料等行为对审计质量和审计时长的把控造成了严峻挑战。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1.审计独立性不强
基层审计机关不仅受上级审计机关对审计业务的垂直领导,又受同级政府直接领导,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固投审计涉及立项审批、建设审批、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发改、财政、住建委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同样实施监督审查权力,部门之间责权不清,审计易受干扰。且基层审计机关因受人财物条件限制,对固定资产投资事前、事中监督力不从心。
2.审计方式和内容创新能力不足
对投资审计项目进行高质量的审查,发现隐藏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做出优秀的绩效分析,需要审计人员具备工程、管理、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以及现场施工工作经验。目前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仍需提高,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有待突破。基层审计机关投资审计一线人员普遍不善于进行宏观分析研究和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审计建议,同时缺乏绩效审计客观标准。
3.投资审计立法不健全
首先,在立法方面未明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可直接作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指标。其次,审计处理措施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缺乏针对性,如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最终价款超概算、招标控制价超概算未报批、中标设备单价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明确的处理意见。
4.《被审计单位承诺书》效力不足
被审计单位不重视签署的《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向审计人员提供审计资料态度不端正,拖延、重复提供资料和修改已提供资料等不配合审计的行为未能严格依规受到惩处。
四、相关对策
1.确保审计机关的权威性
在双重领导模式下,务必树立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中的主导地位,确保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中的权威性。强化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树立审计人员的职业形象,打造审计铁军。
2.确保审计人员的先进性
对审计事项采用“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思路,积极探索审计方式方法,在保证审计质量和时长要求的前提下,勇于突破常规审计内容,运用一切合法资源,搜集项目信息,查证疑点问题,探索宏观领域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的改进意见,为服务领导投资管理决策提供审计依据。同时利用各种机会学习法律、管理和经济等专业知识,确保审计人员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先进性,打造学习型的审计队伍。
3.严格依法审计、夯实执法依据
审计务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审计人员需牢牢树立法律观念,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崇尚法律。对于工程价款审计认定的问题,应要求相关单位在合同中注明“最终工程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为准”的补充性条款,从而防范审计风险。
4.建立被审计单位审计信用档案制度
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的现象,一是要在审计过程中加强控制,审计人员现场审计交接资料需下达“审计需求单”,明确注明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内容及提供时限,并记录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时间。二是针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并对审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审计人员应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的配合程度在审计报告中以予真实客观的评价。三是审计结束后把被审计单位的配合情况纳入审计信用档案,以便事后综合分析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