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合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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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外部性的新定义是:没有参与订立特定相关合约的其他人所给予上述合约订立人的影响。上述订立的特定相关合约就是内部合约。所谓影响或某种控制,都是经过一致同意达成合约实现的。上述“其他人”不参加内部合约从而不受它控制,但对内部合约订立人产生影响,必定是同内部合约订立人达成了另外的合约即外部合约。上述内外合约组合成双重合约,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在拥有完全退出权的条件下,所有合约包括内外合约,都是每个参与人通过收益成本计算而一致同意达成的,其中包括为降低决策成本而一致同意采取各种授权方式达成的合约。内外合约的联系即相互之间的影响是双向的,其中外部合约作为外部选择点,由于条件的不同,或是可以保障内部合约的达成与稳定,或是可以替代内部合约参与人使其退出并改变内部合约。但上述退出权的实现取决于退出效用是否不小于退出成本。公共选择、合作博弈、讨价还价和一般均衡等理论同样可以解释双重合约。
  [关键词]外部性;合约;公共选择;帕累托最优;退出权
  
  TheTheoryofDualContract:OntheFoundationoftheNewExplanationaboutExternality
  HeXiaoxing
  (ShanghaiAcademyofDevelopmentandReform,Shanghai200032,China)
  Abstract:Externalitycanbedefinedastheinfluenceofotherpeoplenotinvolvedinthecontractonthecontractor.Suchacontractisaninternalcontract.Theinfluenceorcontrolisrealizedthroughacontractreachedbywayofconsensus.Theaforementioned″otherpeople″arenotunderthecontroloftheinternalcontract,buthaveinfluenceontheinternalcontractor,whichmustberealizedbyreachingtheexternalcontractwiththeinternalcontractor.Theinternalcontractandexternalcontractformadualcontract,whichisuniversal.Undertheconditionoffullwithdrawalright,allcontracts,includingtheinternalandexternalcontracts,arereachedwiththeconsensusofeveryparticipantthroughprofitandcostcalculation,includingthecontractreachedbywayofmutuallyagreedauthorizationforthepurposeofreducingdecisionmakingcost.Theexternalcontract,astheexternalselectionfactor,duetovariedconditions,mayprotectthecompletionandstabilityoftheinternalcontractorreplacetheparticipantsoftheinternalcontract,enablingthemtowithdrawfromtheinternalcontractandchangeit.Realizationofsuchawithdrawalright,however,dependsonwhetherthewithdrawaleffectisbiggerthanthewithdrawalcost.Theorieslikepublicchoice,cooperativegambling,bargainingandgeneralequilibriumcanalsobeusedtoexplainthedualcontract.
  Keywords:externality;contract;publicchoice;ParetoOptimality;withdrawalright
  
  一、引 言
  人们对于外部性理论研究的兴趣日益浓厚,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另一方面,人们对合约的研究已相对比较深入,但至今未发现外部性与合约两者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从而阻碍了外部性理论与合约理论的深入发展,进而阻碍了人们对于相关实践的认识和把握。
  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始于对中国初期市场经济[1]中大量涌现新生事物的研究[2]。为解释中国许多公有或公有投资企业、单位、部门能够同市场机制相容这一世界性新课题和难题,笔者提出,在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中,除很少数完全公共性的单位、部门外,大量国有和国有投资的企业、单位和部门的性质实际上已演变为“内公外私产权”[2]。内公外私产权的主要含义是:以是否具有排他性定义公私产权的区别,公私产权分别是签订了非排他性和排他性契约的财产权利;从资产角度说,任何社会生产组织的建立都是由出资人分两步达成契约而建立的;在建立过程中,倘若第一步是由出资人一起建立了全部或部分的非排他性公有企业,而第二步是由他们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共同和社会其他人建立了排他性私人契约(最简单的如工商登记),那么上述所构成的产权虽然其内部拥有公有或部分公有因素,但它们对外具有私人产权的排他性,从而能同市场相容;上述对外具有私人性而内部拥有公有或部分公有因素的产权称为内公外私或部分内公外私产权,而后者也称为公私合营产权。通过一系列研究,笔者概括出较为系统的内公外私产权理论,包括其内在结构、运行特征和在各领域中的运用,并用这一理论解释了中国经济许多方面的重要现实问题[1]。
  笔者尔后将这种产权理论扩展到普遍的“社会生产组织”[3]。古今中外,具有或部分具有内公外私本质特征的社会生产组织都是非常普遍的重要存在,除具有这种特征的企业、单位、团体、乡村、地区、城市、部门、行业、社会群体,还有国家、民族、家庭等“组织”,都具有或部分具有内公外私产权;事实上多数单位组织都属于内部公有程度不一的内公外私产权。笔者又进一步提出,内公外私是一般组织的基本特征,并将内公外私组织看做是“双重合约”的一个种类;在双重合约的四种结构中,只有内公外私或部分内公外私结构的双重合约才是组织的基本特征,并可定义为组织[4]。
  由前文可见,笔者最早独立系统地提出内公外私产权理论时[2],已隐含内外两个合约的思想,尔后正式提出“双重合约”概念[4],并对此加以解释:鉴于任何交易与合约都有外部性,因此,一切合约都是由内部合约同外部合约相结合的双重合约;一个合约要成立,就必须受到内外两个方面的认可和保护,该合约缔约人不仅要在内部达成第一个合约,还隐含着必须同外部其他人达成第二个合约。因此,每一个合约事实上都是由对内对外分别签约构成的、内外结合的双重合约。
  既然双重合约是一直以来普遍的、必然而不是偶然存在的事实,那么就需要将对它的研究从表层深入到本质,从分散集合为系统,从一般理性提升为更加深刻的理论。事实上,现有的理论资源已不能充分解释上述问题,因而必须在理论方面有所突破。笔者认为,在现有理论资源的范围内,对一般合约的研究其实都是关于对内合约的,而对外部方面的研究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问题。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借此将外部性问题同合约理论结合起来,取得新的理论突破,从而获得新的理论资源。
  结合实践,关于双重合约可以提出以下问题:(1)既然合约理论的研究比外部性研究更加深入,那么从合约的角度看,外部性的本质究竟是什么?(2)从外部性的本质来看,既然对内有合约,那么对外是否也有合约?即双重合约是否存在?(3)如果存在双重合约,那么内外两个合约有何区别和联系?(4)现代经济学理论如何运用于双重合约?
  本文试图回答以上问题,给出的回答是:(1)从公共选择与合约理论来看,外部性的本质是没有参与订立特定相关合约的其他人所给予上述相关合约订立人的影响。因为所谓控制,就是各参与人经一致同意达成合约,这样每个参与人都有“一票否决权”,从而能控制合约。故是否参与某特定相关合约,就是能否控制该合约及其参与人,也就是有无外部性,这是理解外部性从而理解双重合约的症结。(2)前述所订立的相关合约可称为内部合约;而没有参与订立内部合约但又给予内部合约及其订立人以某种影响的其他人,因为影响也是另一种经一致同意达成的合约,故而一定是同内部合约订立人同时另外订立了其他合约,后者可称为外部合约。由此构成了双重合约,这是普遍存在的事实。(3)外部合约及其参与人作为外部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保障内部合约的稳定;而在另一种条件下则可以替代内部合约参与人,使其退出并改变内部合约。(4)公共选择、合作博弈、讨价还价、一般均衡等现代经济学理论同样可运用于双重合约理论。
  二、双重合约的主要理论基础:帕累托相关的外部性
  建构双重合约理论需要对原有理论基础整合提升,而外部性理论则是其中重要的理论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关系逐渐多维化、网络化,人们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深化,并且出现了两个并行不悖而又互相关联的趋势:一是各种组织自身日益发展,这主要体现为人们在组织内部的相互关系,可简称为人们的内部关系;二是各种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日益发展,这主要体现为人们在组织外部的相互关系,可简称为人们的外部关系。从这个角度说,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共同构成了人们相互依赖关系的全部内容。
  (一)外部性理论研究的两种思路
  人们对内部关系(内部性、内部成本)的认识其实就是对一般合约的认识,这方面的理论已相对成熟。但对外部关系(外部性、外部成本)的认识却远远滞后于前者和现实的需求,因此,本文主要从研究外部性理论入手,以确定双重合约的重要理论基础。概括来说,对外部性理论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思路:
  一是新古典主义的思路:“不能用市场价格支付成本”的外部性。这种思路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马歇尔、庇古、萨缪尔森、德姆塞茨、米香、科斯、巴泽尔等[5]1216。这种思路的主要观点有:规模生产产生外部经济;将外部经济概括为社会边际成本与个人边际成本的不一致;当生产或福利总体上不能通过价格机制反映时,外部性产生;对公共品的定义被人们用于外部性:不能排除他人用非市场价格行使消费权利,排斥一个消费者的成本特别高;外部性问题的实质是界定产权,而界定产权又是一个交易成本问题,如果界定收益大于界定的交易成本,则界定产权可以消除外部性,反之则产生外部性。
  二是公共选择理论的思路:帕累托相关的外部性。这种思路主要以布坎南、斯塔布尔宾、米德、斯密德、西多夫斯基等为代表[5]1821。
  1.从公共选择理论出发外部性的初步定义:所受到的不为自身控制的影响
  这种思路的代表性定义由布坎南、斯塔布尔宾提出[6]:外部性可表达为uA=uA(X1,X2,…,Xn,Y1);其中uA表示A的个人效用,它依赖于一系列的活动(X1,X2,…,Xn),这些活动是A自身控制范围内的;但Y1是由B所控制的行为,B被假定为社会成员之一。这个定义的含义是:不为某特定行为人所控制的变量对该行为人自身产生的影响,虽然该变量是由另一个人所控制。上述定义的核心显然是“控制”,它表明被自己所控制的影响为内部性,而不被自己所控制(但对自己产生)的影响为外部性。但对至关重要的“控制”概念却至今无人说明。
  2.外部性的性质:帕累托相关的外部性
  布坎南和斯塔布尔宾还对外部性的性质作了独特的说明:帕累托相关的外部性是外部性承受者通过某种方法克服外部性,这一变化只会使外部性承受者的状况变得更好,而又不会使外部性实施者的状况变得更差[6]199。如果将上述外部性承受者和实施者的地位匿名化而等同起来,按照帕累托最优状态的经典定义,“任何要改变一方的行为,必定使另一方受损”,那么上述“帕累托相关的外部性”,就相同于“帕累托改善”,即非帕累托最优状态,而这正是公共选择理论下外部性的真正实质。按照布坎南和斯塔布尔宾所言,外部性是一种与帕累托最优相分离的状态[6],据此,人们所认为的外部性的存在就是非帕累托最优状态;相反,若外部性不存在了,则就是帕累托最优状态。换言之,只要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就存在外部性;相反,若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消除了外部性。
  3.外部性产生的原因:非一致同意
  理论表明,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全体参与人每人都受益而没有一个受损,因而每人都想(或只能)保留这种状态而不是改变它,因为一旦改变就会有人受损。因此,一些学者早就提出了在公共选择中的一致同意规则。布坎南指出,假如不允许进行货币补偿,任何低于完全一致同意的规则,都不能保证达到帕累托效率边界[7]89。斯密德认为,要消除政治的外部性,最根本的途径就是设立一致同意规则[8]339,350。这是因为,一般均衡理论表明达成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达成合约,那么只有经过一致同意才能达成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即经过一致同意才能达成合约。这样,在合约中每个参与人都有“一票否决权”,这样每个参与人的同意与否决定了合约的达成与否,从而每个参与人都对合约拥有控制权。可见,倘若某人没有参与某项合约,这就表明某人对该合约没有控制权。在此条件下倘若某人仍对该合约产生了影响,这就正如前述外部性定义所言,产生了外部性。总之,如果不是一致同意,必然产生外部性;而要克服外部性,必须经过一致同意。
  4.外部性的新定义:特定合约之外的人给予该特定合约的影响
  前述表明,某人只要是在合约内,就对合约拥有控制权;而在合约之外,就没有控制权。换言之,如果没有控制权,就表明该人在合约之外。那么,前述初步定义“所受的不为自身控制的影响”中的“不为自身控制”,其实就是“不在特定合约”中,或是“没有参与一致同意达成的某特定合约”,这样的人对特定合约及其参与人产生的影响就是外部性。简言之,本文给出外部性的新定义就是:特定合约之外的人给予该特定合约的影响。
  5.克服外部性达成合约所需的约束条件:退出权
  显然,经过所有参与人直接的“一致同意”达成合约与帕累托最优状态从而克服外部性,只是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只是极端的例子。但正如经济学中的“完全竞争市场”等状态一样,理论上可将这类理想状态作为坐标或参照系,只要同时确定若干约束条件,就可以方便地解释许多现实问题,而不会脱离、曲解事物的本质。那么,对于一致同意达成合约、克服外部性来说,这些约束条件是什么呢?
  (1)作为约束条件的退出权。林毅夫在讨论中国人民公社教训时指出,当时农民之所以留在公社,并非是赞成公社,而是没有退出权,因此没有激励来从事生产。鉴此,所谓退出权,就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如不同意某种价格,则完全可以退出或不达成交易;在公共选择中,如不同意某项计划或联盟,则完全可以退出[9]211227。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有完全自由的退出权,那么凡是不同意该价格、计划、联盟者都完全退出,而留下来的人必然都是“一致同意”的。可见,完全的退出权是保证实现“一致同意”的主要约束条件,也是保证达成合约与帕累托最优状态的主要约束条件。至于“退出”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既可以是“走人”,也可以是“推翻”等方式。
  (2)退出权和决策成本、授权决策。将“决策成本”引入“一致同意”来考虑,则退出权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布坎南和塔洛克指出,公共选择面临在决策(即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之间的两难[10]7180。因为公共选择的总成本等于决策(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为消除外部性达成合约,就要经过一致同意,这虽然使外部成本减少至零,但也导致决策成本非常之大,以致选择达成合约的总收益小于总成本,最终致使合约不能达成。为降低决策成本,在许多现实中,只能采取“多数决策”、“行政指令决策”(也许还有“选派代表决策”、“抽签决策”、“求神算卦决策”)等方式来达成合约。那么,通过这些方式达成合约是否与“一致同意”规则相冲突?笔者认为,只要是达成合约,就必然是已经遵循了“一致同意”规则,只不过是为了降低决策成本采取了“授权决策”的方式,而“授权方式”与“一致同意”规则是完全统一的。
  这是因为,在有完全退出权的约束条件(这点至关重要)下,只要参与人不退出该合约(即联盟),他就必然“一致同意”接受由“多数决”、“行政决”、“代理决”等授权方式决策的结果,不管他是否赞同这些授权决策的具体结果,以及是否因此受损。因为从本质上讲,他只要仍留在这些合约内,有完全的退出权而不退出,就表明他已经“一致同意”参加达成了这项“大”的合约(覆盖并决定了前述所有“小”的授权合约):同意就许多重要问题通过授权方式来决策,必然会接受这种决策结果。他只要留在合约里,有权退出而不退出,那他必定认为:为了降低决策成本而采用授权决策这种方式带来的总收益,总是大于或不小于授权方式带来的总成本(决策成本减少而外部成本增加),或总是大于或不小于非授权方式带来的总收益(决策成本增加而外部成本减小),因而采用授权方式决策是合算的,从而一致同意采用授权方式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具备完全退出权,那么采用“多数决”、“行政决”、“代理决”等授权决策方式达成的任何合约,仍然是“一致同意”规则(“大”的合约)下达成的合约(本文以下的一致同意决策都包括上述“授权决策”方式),因而仍然处于帕累托最优均衡的合约中。当然切不能忘记其最重要的约束条件是完全的退出权。
  (二)对于外部性理论两种思路的选择
  1.新古典主义思路的外部性理论混淆定义
  这种思路的核心是以“不能用市场价格支付成本”来定义外部性。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完全等同于关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定义。这正是萨缪尔森给出的相关定义[11],西多夫斯基也指出了这一点[12]。因而可以说,这种外部性定义不过是借用了公共品和非排他性的定义,没有自身特有的含义。由于公共品的定义已众所周知,显然不应再将公共品的定义重复借用到外部性身上,以免混淆和误解。此外在实践中,这种思路也容易产生“外部性就是市场失灵”的观点,而这往往带来政府过多干预的误导。
  2.公共选择思路的外部性理论定义清晰
  这种思路的核心是将所给予的影响是否处于“自身控制、相关合约、帕累托最优状态、一致同意决策”的内外作为“是否有外部性”的判断标准,并以此给出外部性的定义。笔者认为这一思路的优点在于:一是这种标准和定义具有自己独特的含义,不会混同于其他任何定义;二是相比较而言,符合实际状况与人们的直觉;三是促进人们会寻找现实可行的克服外部性之道:将产生外部性的“其他”个体纳入或建立另一种新的合约;四是这种解释不仅符合一般均衡理论,也符合经济理论的现代新趋势,如公共选择理论、博弈论等。因而,笔者选择公共选择思路的外部性理论作为本文构建双重合约理论框架的重要理论基础。
  三、关于双重合约的理论解释
  按照前述新定义,从外部性影响自然得出外部合约,从而得出双重合约。
  (一)双重合约的存在性
  按照前述理论基础,外部性就是没有参加特定行为人(如a、b)各方一致同意达成合约的第三方(广义的第三方,此处如c)所给予特定行为人(如a、b)之影响。笔者认为,任何影响都是关系,第三方c对特定行为人a和b及其合约ab给予的外部性影响也应作为一种合约。其中深层的理由在于所谓外部性影响其实也是另一种控制,而控制是因为每个参与人都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外部性影响的施加者和接受者也都一致同意达成了另一种合约,如ac和bc,当然这是不同于原有合约如ab的另一种合约。
  具体来说,在拥有退出权的前提下,上述另一种合约ac、bc也同原有合约ab一样,也都是a和c、b和c经过理性的收益成本计算之后,没有退出而一致同意达成的这种合约。换言之,只要是没有退出,就是达成了(新的)合约。由此可见,这样就出现了两种合约:第一种是原来的合约,如ab合约;第二种是在原来合约之外,但又对原来合约产生一定影响的合约,如ac、bc等若干个合约。前者可称为内部合约,后者可称为外部合约。于是就形成了内部合约与外部合约这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通过影响)之合约的组合,笔者称这种组合为双重合约。
  我们将达成合约看做是在拥有完全退出权条件下经一致同意所生产的一种公共产品。为了简化并不失一般性[7]7576,所有的N人都可简化为以两人组合为基础的若干组合;所有的M种物品都可简化为以一种私人物品为计价单位、其余物品为其一种函数的两种物品,即简化为两种私人物品组合为基础的若干组合。同时,上述交易者关于物品的交易也可简化为一个纯交换经济,图1是一个2+1人选择两种公共物品的纯交换经济[7]10,用于对双重合约的简化描述[7]104。
  图1 双重合约的简化描述
  图1显示了上述2+1人纯交换经济:a和b两个参与人就i和j两种物品进行交易博弈,而c是没有直接参与a和b的交易但又对其有一定影响的个体。显然,在a、b关于i、j物品的交易中,各自会产生许多无差异曲线即等效线,而这些等效线相互之切点的连线就是a、b间的契约线ab。ab线的一个端点a,是a之等效线效用最大的那一点,故a点为a效用的峰值点;同理,b为b效用的峰值点。我们原有的知识表明,ab之间进行着一般性质的交易博弈,可称ab合约为在拥有退出权条件下一致同意的内部合约。
  但在图1中还必须把新的情况考虑进来,即有一个不受原ab合约控制的或作为ab合约以外的第三者c,对ab合约产生了影响(对等地,或受到了ab合约的影响),笔者已称之为外部性影响。c在客观上同a或b达成了产生上述外部影响的合约,笔者称之为在拥有退出权条件下一致同意的外部合约。c同a或b达成的这种外部合约,用虚线ac或bc表示,c的效用峰值在c点。
  图1表明,c及其外部合约ac和bc与内部合约不同,它们并不直接参与a、b关于i、j的物品交易,即处于ab一致同意的内部合约之外,但同ab合约的联系正如布坎南指出的,私人物品交易中包含着隐性的一致同意,除非外在于交易的其他成员表示了隐性同意,否则他们都可以通过交易的一方或双方提出更有吸引力的条件,使两人之间的交易无法实施,只要来自交易的共同利益尚存,并且其他成员表示了隐性同意,私人物品间的交易就不会中止[7]77。因此,c作为一种可能的替代选择,吸引或不吸引a或者b退出同b或a的内部交易合约,而同自己建立或不建立新的合约;无论上述选择的影响是吸引替代还是保证不替代,都是c对内部合约ab的影响,换言之都是a、c及b、c一致同意达成的外部合约对内部合约的影响。
  总之,每一个合约,准确地说内部合约,都必定伴随着若干个外部合约。这是由于人类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和多维性,内部合约的每一个参与人都面临着除内部合约交易博弈对象之外的外部其他若干个交易博弈对象,因而可能达成若干个外部合约,从而构成由内、外合约共同组成的双重合约。可以确定的是,每一个交易博弈达成的合约都是双重合约,而不论这种合约是双边的还是多边的,排他性的还是非排他性的,正式的、有形的还是非正式的、无形的,等等。
  以婚姻为例。设a男同b女订立婚约ab,这是一个一致同意达成的内部合约,此外还有一个第三者c女或c男。假定a、b在达成内部婚姻合约后没有到法定机构履行登记,这就等于a、b同外部所有其他人(以c为代表)一致同意达成了非排他性外部合约,于是任何第三者c随时都可以替代b或a,而同a或b建立暧昧关系甚至另一个婚约而不违法,表明这时的外部合约ac或bc是内部合约的威胁。假定a、b在达成内部婚约后前去法定机构履行登记,那么这等于a、b同外部所有其他人(包括c在内)一致同意达成了排他性的外部合约。从法律上讲,任何第三者c都不可以替代b或a,同a或b建立暧昧关系或另一个婚姻,如果这样做就是违法,表明这时的外部合约ac或bc保障了内部合约的存在与稳定。
  以企业为例。设有股东a、b一致同意达成建立公司的内部合约ab,此外还有一个第三者c,如企图破坏公司合约者、对公司产生污染者、潜在的市场交易者等。假定a、b股东后来没有到工商等机构履行登记,这就等于a、b同外部所有其他人(以c为代表)一致同意达成非排他性外部合约。这样c就可以任意侵犯内部合约ab,如企图替代b或a而建立另一家公司,或任意以污染损害ab公司的生产经营,或以非市场方式同ab公司“交易”(如行政干预、平调等),以上行为并不违法,这时的外部合约ac或bc是对内部合约ab的威胁。假定a、b股东在达成公司内部合约ab后到工商等机构履行登记,这就等于a、b同外部所有其他人(包括c在内)一致同意达成了排他性合约,任何第三者c无权破坏a、b的公司合约,包括替代b或a建立另一家公司;无权以污染损害ab公司的生产经营,或是只能同该企业进行污染排放权交易;以正常市场价同ab公司开展交易等,如不这样做便是违法。这时的外部合约是对内部合约存在与稳定的保障。总之,以上两例和其他例子都表明,外部影响、外部合约与双重合约确实存在。
  (二)在双重合约之中,内外合约的区别
  内外合约的主要区别在于:内外两种合约之参与人的组合不同,即部分参与人不同。鉴于一致同意才能达成合约,则某参与人参与达成一项合约,就表示他控制了该合约;由于同样的原因,他也同时被该合约的其他任一参与人所控制,换言之他也必定被他所参与达成的合约所控制。内部合约的全体参与人都一致同意参与了内部合约,因此都受内部合约控制。而外部合约的参与人则分为如下两部分:第一部分参与人没有参与内部合约,因此不受内部合约的控制。就图1来看,外部合约的这个“单纯参与人”c只单纯参加外部合约ac、bc,受到外部合约ac、bc的控制,却没有参加内部合约ab或ba,没有受到内部合约ab或ba的控制,所以就只能成为外部性影响的施加方。此外,外部合约中的第二部分参与人也同时参与了内部合约,即同时参加了内外两个合约,可称之为内外两个合约的“共同参与人”。以图1为例,就是a或b都分别参与了内外两个合约,从而分别受到内外两个合约的控制。
  换句话说,以上论述就是内外两个合约总是共同拥有若干个或一部分参与人,例如a。尽管如此,但由于内外合约交易的对象不同,比如a对于b或c,就分别达成了不同的合约:内部合约ab和外部合约ac。可见,由于内外两种合约之交易博弈对象的组合发生了变化,因此构成了不同的合约。于是就是否具有排他性等性质来说,内外合约不一定是同一性质。它们既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相同的性质,没有理由认为两种合约只能是相同的性质。从是否具有排他性来说,内外合约的性质拥有以下四种组合:内部排他性外部排他性(内私外私);内部非排他性外部非排他性(内公外公);内部排他性外部非排他性(内私外公);内部非排他性外部排他性(内公外私)。显然,这种理论构成了“内公外私”产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三)在双重合约之中,内外合约的共性、联系及其条件
  1.内外合约的共性
  同内部合约一样,外部合约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约。因此,它必然是所有参与人一致同意达成的,否则就退出,其约束条件仍然是具备完全的退出权。外部合约如ac中的所有参与人a或c在外部合约ac中都有一票否决权,而a或c都受控于外部合约ac,因此,c能通过外部合约ac间接地影响和控制a,从而间接地影响和控制内部合约ab。
  2.内外合约的联系
  首先讨论外部合约对内部合约的影响,这一影响是由相对于内部合约的“外部选择点”[13]体现的:外部合约或外部选择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保障内部合约的达成与稳定,在另一种条件下可以替代内部合约参与人使其退出并改变内部合约,这在前面的婚姻和企业的例子中已有说明。在合作博弈[14]与讨价还价理论[13]中,外部选择点等于联盟(本文中联盟相当于合约)外者的效用水平,等于留在联盟内的机会成本。那么,外部合约(更准确地说,是外部合约中没有参与内部合约的单纯参与人,如c的效用水平)作为外部选择点,对内部合约(更准确地说,是内部合约的参与人a的效用水平,这也表明内外合约的影响和联系体现在外部合约ac上)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一影响可转化为如下问题:现明确达成内部合约就是达成合作解或讨价还价解,那么达成合作解的过程如下[13]:
  (1)看联盟内者达成合作解的效用u是否大于外部选择点c(或破裂点B),若u<c,表明合作效用小于外部选择点,内部合约不能达成。这表明外部合约阻止了内部合约的达成,致使联盟内者退出内部合约,联盟外者替代联盟内者从而另建新合约。
  (2)若u≥c,但仍小于无协议点D(或内部选择点g、僵持点I等),则联盟内者处于既不能退出讨价还价谈判另行达成新合约,也不能达成原有谈判并建立内部合约之状态,即处于被联盟内外过渡者占优的状态,也即处于内外过渡状态。显然这种过渡状态是受到联盟外者效用水平即外部选择点制约的:外部选择点越高,则上述联盟内外过渡者的效用水平也越高,联盟内外过渡者越容易占优于联盟内参与人,从而越难以达成内部合约;外部选择点越低,则联盟内外过渡者效用水平也越低,则联盟内参与人越容易占优于联盟内外过渡者。从退出角度说,上述情况也可称为处在退出和没有退出之间的过渡状态。一方面,u>c,参与人留下效用大于外部选择点,参与人无法退出;另一方面,u<D,参与人留下效用又小于无协议点,无法达成内部合约。在这种情况下,联盟内参与人就处于既无法参与一致同意达成的内部合约联盟,又无法退出上述联盟而参加其他新的联盟,即处于这样一种过渡状态,显然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
  (3)在u>c前提下,若同时u≥D,则就可达成内部合约。这表明较低的外部选择点有助于达成内部合约。
  3.两个合约联系的约束条件:拥有完全退出权的实质是退出效用大于退出成本
  达成合约与实现任何帕累托最优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任何一方都不愿改变现状)也是要经过收益成本理性计算的。因此,以上所说的外部合约对于内部合约的影响和联系,其约束条件是内外合约参与人具有对于合约的完全退出权,这样才能使联盟外者或外部选择点有替代内部合约参与人的可能性。然而所谓拥有完全的退出权,其实质是退出效用大于退出成本,可见实现退出权的核心是退出效用是否大于成本的问题,大于则可实现退出权,小于则不能退出。那么退出效用是什么?它是外部选择点或联盟外者的效用水平,是留在联盟内的机会成本。退出成本是什么?它是退出的机会成本,是留在联盟内的效用水平。可见,联盟外者效用水平减去联盟内者效用水平之差,就是退出效用减去退出成本之差。倘若此差为正,则可实现退出权;倘若此差为负,则不能实现退出权。
  4.两个合约的联系和影响是双向的
  关于内外合约的联系,有必要再深化一层研究。这个问题是外部合约对内部合约的影响可以逆向吗?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因为科斯的外部性理论已反复证明了外部性影响有关双方产生的影响是双向的[15],只要关键的产权得到界定,外部性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平等自由的交易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就这个意义来说,外部性双方其实无所谓施加者和接受者,也无所谓受益者和受害者,双方的地位和利益应当是平等的,从而是可以互换的。从前文的讨论可以看出,外部性影响其实是通过外部选择点即外部合约效用(联盟外效用水平)与内部合约效用(联盟内效用水平)的比较产生的,这种比较显然是双向的,从而可以是逆向的。因此,内部合约对外部合约的“逆向”影响,就是内部合约效用(联盟内效用水平)低于或高于外部合约效用(联盟外效用水平)时所发生的变化。
  再以婚姻为例。倘若现在a男同b女达成的是非正式的婚姻内部合约,或是财产AA制的婚姻内部合约。同原来相比,这表明内部合约中的非排他性(合约效用)更少而排他性(此处为成本)更多,这使得婚姻内部合约的净收益更低,凸显了婚姻的外部合约净收益或新的外部选择点s比原来的c更高。这就使得现在a是同s、b是同s达成新的外部合约as和bs,而不是原来的a同c、b同c达成的外部合约ac和bc。可见婚姻内部合约的不同导致外部合约的不同。
  再以企业为例。假定现在股东a同股东b达成的内部合约是企业联盟而不是原来的股份公司,或企业a同工人b达成的内部合约是劳务派遣合同而不是正式的雇佣合同,那么现在内部合约中的非排他性效用即合约效用更弱而排他性(此处为成本)更强。这使得现在企业(或联盟)的外部合约净收益或新的外部选择点s比原来的c更高些,就污染来说就是相对地较轻一些,也就是对污染的防范可以轻视一些。这就使得现在a是同s、b是同s达成新的外部合约as和bs,而不是a同c、b同c达成的原有外部合约ac和bc。可见企业内部合约的变化导致了外部合约的变化。
  尽管内外合约的影响是双向的,但仅仅是为了叙述的简洁,本文的多数地方还是主要讨论外部合约对内部合约的影响。
  四、双重合约的数理经济分析
  (一)合作博弈与讨价还价理论的分析
  在拥有完全退出权的条件下,每个参与人经一致同意,通过讨价还价使合作效用大于合作成本,从而达成稳定的合作契约,这是合作博弈和讨价还价理论运用于合约理论的基础,那么运用于双重合约则有如下表述:
  1.达成合约(即帕累托最优,或克服外部性)的条件是:合作剩余为非负
  按照帕累托相关的外部性定义,一致同意达成合约与帕累托最优状态就是克服了外部性。但这个过程并不表明“一切都好”、“没有成本”,因为任何行为、任何状态都是有成本的。之所以能达成合约与帕累托最优状态,只是因为合作收益大于合作成本,即合作剩余为正或非负,从而使每个参与人都感到合作收益多于受损,这样每个人都不愿改变这种状态,一旦改变就会有人受损,故而每个人都一致同意建立合约与保持这种状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克服外部性”并不等于“没有外部性”,只是表明合作收益大于外部性等带来的成本。
  现设i为参与人,i=1,2,…,n,u为合作效用,k为合作成本。按照讨价还价理论[13]25,能否达成合约取决于以下最大化问题(该式可称为“纳什积”)是否有解:Max∏(ui-ki)。求该式一阶条件可得:ui≥ki时,即每个参与人合作效用不小于合作成本时,也即合作剩余为非负时,纳什积有解,这表明相关的每个参与人都经一致同意达成了合约,从而也是帕累托最优状态。该理论证明,纳什积有解表明达成的合约与状态是稳定的[13]22,2728。
  2.从内外稳定集到双重合约:双重合约存在和稳定的模型与解
  诺伊曼和摩根斯坦提出内外稳定集的概念,稳定集是当该集合既符合内部稳定性、又符合外部稳定性的集合[16]261266。这个理论再加上纳什积有解的逻辑可得:一个集合只有当它在内部和外部的合作剩余都为非负的条件下,才能达成合约并保持稳定。
  现假定a、b参与人达成内部合约ab。其合作效用为uab,表示从a角度,参与人a同b合作产生之效用;kab表示从a角度,参与人a同b合作产生之内部成本(其中包括决策成本等)。此外,对uba、kba的解释则同上述角度相反。这样内部合约的稳定模型为Max(uab-kab)(uba-kba),其合作解为uab≥kab,uba≥kba,表明此时的内部合约可以达成并保持稳定。推广至一般性的内部合约稳定性模型,设m、n为内部合约的各方参与人,则有:Max∏(umn-kmn),其解为umn≥kmn,表明此时可达成内部合约并保持内部稳定。
  现再假设此处外部选择点为c,c也是外部性影响的施加方,即外部合约的单纯参与人。那么从a角度,a对c达成外部合约ac。其中a对c达成外部合约产生的效用为uac,a对c达成外部合约产生的外部成本为kac,则两者产生之合作剩余为uac-kac;同理,从b角度,b对c达成外部合约bc,则产生合作剩余为ubc-kbc。根据讨价还价理论,则外部合约之最大化问题的纳什积为Max(uac-kac)(ubc-kbc),其合作解为uac≥kac,ubc≥kbc,表明此时外部合约可以达成并保持稳定。推广至一般性的外部合约稳定性模型:Max∏(umt-kmt),该式中m为一般性的内部合约与外部合约的共同参与人,t为一般性的外部选择点亦即外部合约的单纯参与人。该式的解为umt≥kmt,表明此时外部合约可以达成并保持外部稳定。
  在合作博弈理论的基础上,由于内外合约之互相影响与控制,两者各自的稳定同为双重合约稳定的条件,为此可将内外合约各自稳定模型的纳什积表示为联立方程:
  Max∏(umn-kmn)Max∏(umt-kmt),
  其解为umn≥kmnumt≥kmt
  这就是双重合约存在与稳定的模型及解。
  (二)一般均衡理论的解释
  从一般均衡理论角度,在拥有完全退出权的条件下,帕累托最优状态是市场一致同意达成的竞争交易均衡,也就是各方一致同意就某种价格均衡达成合约。可以说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市场机制之所以最有效率,也就是因为上述一致同意的均衡机制。总之,上述论点是一般均衡理论运用于合约理论的基础,用于双重合约则有如下表述:
  1.等效曲线、契约线和帕累托最优曲线
  图2 双重合约中的等效曲线、契约线和帕累托最优曲线
  在双重合约中,无论内外合约,都遵循一般均衡理论。为不失一般性,仍以一个2+1人纯交换经济为例,见图2[7]104。对于每个参与人(内部的a、b,外部的c)来说,物品i和j的交易博弈围绕自己的峰值a、b、c各有一条等效曲线(无差异曲线)。这些相对应的等效曲线的切点便是它们两两相对之交易博弈的均衡点,也是各自等效曲线斜率之绝对值相等且曲线相切的公共切点。显然这是它们达成纳什积之解(一阶导数为零)的那些点。无论内外合约,这些公共切点的连线便是契约线和帕累托最优曲线。自然,内外合约都有各自的契约线和帕累托最优曲线。如图2中内部合约的契约线ab,外部合约的契约线ac、bc等。这些契约线也表明,可以达成内外合约之均衡点有许多个,因为契约线就表示许多点的集合。
  2.边际替代率和相对价格
  双重合约中的内外合约,其边际替代率、相对价格等也与一般合约在本质上一致,只是形式有所不同。
  (1)在均衡点,合约各参与人的边际替代率相等。以对物品i、j的边际替代率为例,有MRSabij=MRSbaij,该式表明在均衡点,在内部合约ab或ba中,从a角度,a同b交易的边际替代率,与从b角度,b同a交易的边际替代率相等。在图2中,这表现为它们各自等效线的公共切点及“内部”契约线ab,这也是a、b两者达成内部合约的许多均衡点。类似的,在外部合约ac(或ca)或bc(或cb)中,有MRSacij=MRScaij,及MRSbcij=MRScbij。该式表明在均衡点,从a角度,a同c交易的边际替代率,与从c角度,c同a交易的边际替率相等。在图2中,这表现为它们各自等效的公共切点及“外部”契约线ac,这也是a、c两者达成外部合约的许多均衡点。同理,bc(cb)的边际替代率契约线也同上述类似。
  (2)在均衡点,由于边际效用的比例相等,则合约各参与人关于i、j交易的变动率之比例的绝对值相等。由(uab/xabi)/(uab/xabj)=(uba/xbai)/(uba/xbaj),可简化为|dxabj/dxabi|=|dxbaj/dxbai|。由(uac/xaci)/(uac/xacj)=(uca/xcai)/(uca/xcaj),可简化为|dxacj/dxaci|=|dxcaj/dxcai|。由(ubc/xbci)/(ubc/xbcj)=(ucb/xcbi)/(ucb/xcbj),可简化为|dxbcj/dxbci|=|dxcbj/dxcbi|。
  (3)在均衡点,由于边际效用的比例相等,则合约参与人的相对价格相等。有pabi/pabj=pbai/pbaj;paci/pacj=pcai/pcaj;pbci/pbcj=pcbi/pcbj。
  3.预算线、核与瓦尔拉斯均衡
  同上述参数类似,预算线等其他参数对于双重合约也都遵循一般均衡理论。仍以2+1人纯交换经济为例。
  预算线是经过初始禀赋点(io,jo),斜率线为相对价格比pi/pj的直线。预算线对内外合约的交易博弈及其均衡进行约束并支撑其最大化。但由于合约的内外不同、交易者和对象不同,价格p也不同(显示为其右上标不同),因此,内外合约存在各自不同的预算线及不同的斜率,导致各自预算的约束条件也不同。
  核是由经过初始禀赋点(io,jo)的两条等效曲线所包围区域来截取的,内外合约交易各方的契约线(或帕累托最优曲线)上的那一线段。核线段的这一形式表明,内外合约的均衡解在核中仍有多个,并且内外合约都有各自的核线段。当然,随着交易博弈者数量无限增大,核线段就会缩小为一个点,而这个点就等同于瓦尔拉斯均衡点。
  瓦尔拉斯均衡点是在内外合约中预算线同核线段相交的那一点。对于每个内部合约或外部合约来说,这是唯一的;但对于双重合约来说,这种均衡点随着合约数目而定,也许有若干个,但都是确定的。
  五、结 论
  作为双重合约的重要理论基础,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确定外部性的新定义:外部性是没有参与订立特定相关合约的其他人给予上述合约订立人的影响。这里所谓影响,亦即某种控制,都是通过交易达成合约实现的。上述所订立的特定相关合约就是内部合约;没有参与订立内部合约但又给予内部合约及其订立人以某种(即外部性)影响的其他人,一定是同上述内部合约参与人订立了其他合约,这种其他合约就是外部合约。上述内外合约组合为双重合约。双重合约是人类相互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事实,每一个内部合约同时伴随着若干个外部合约。
  由于达成合约就是达成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在拥有完全退出权的前提下,内部和外部的所有“控制”、“影响”都是经过收益成本计算后一致同意达成的合约,其中包括为降低决策成本而一致同意采取“多数决”、“行政决”等授权方式达成的合约。鉴于一切合约都是经一致同意达成的,故合约的每个参与人都有一票否决权,也即每个参与人都对所参与达成的合约有控制权。以此可以推论,每个参与人也被他所参与达成的合约中其他的任一参与人所控制,换言之每个参与人都被他所参与达成的合约所控制。
  在双重合约中,内外合约的主要区别在于:内外合约的参与人组合不同。其中外部合约的“单纯参与人”没有参与经一致同意达成的内部合约,按前述理论,他对内部合约就没有控制权,因而就成为外部性影响,且只能参与达成外部合约。这是理解双重合约理论的核心。由此推论,因两种合约中的部分参与人不同,内外合约可以是排他性质不同的合约。
  在双重合约中,内外合约的联系在于相互之间双向的影响。例如外部合约作为外部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保障内部合约的达成与稳定;在另一种条件下可以替代内部合约参与人,使其退出并改变内部合约。而内部合约对于外部合约的影响则与上述类似,但方向是逆向的。此外,在双重合约中,外部合约对内部合约参与人的替代的一个重要约束条件是后者是否拥有完全的退出权,而是否拥有这一权利则取决于退出效用是否不小于退出成本。
  在双重合约中,内外合约都分别遵循一般合约理论、一般均衡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合作博弈理论、讨价还价理论。这些合约单独来说,同其他合约相比并无二致。为论证双重合约的存在性,本文还对外部性、控制、一致同意、授权决策、退出权、退出效用与成本等理论解释提出了新的观点。
  (感谢《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匿名评审专家提供的很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参 考 文 献]
  [1]何晓星:《破解中国初期市场经济之谜》,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HeXiaoxing,AnAnalysisoftheRiddleofChina’sNascentMarketEconomy,Guangzhou:GuangdongPeople’sPublishingHouse,2003.]
  [2]何晓星:《破解中国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之谜——两个新的理论模型》,《管理评论》2002年第12期,第2731页。[HeXiaoxing,″AnAnalysisoftheRelationsbetweenChina’sPropertyRightsSystemandMarketMechanism,″ManagementReview,No.12(2002),pp.2731.]
  [3]何晓星:《论内公外私产权》,《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第2025页。[HeXiaoxing,″OntheInternallyPublicExternallyPrivateProperty,″SocialSciences,No.11(2003),pp.2025.]
  [4]何晓星:《内公外私是一般组织的基本特征——一种关于双重合约的理论分析》,《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第2737页。[HeXiaoxing,″InternallyPublicExternallyPrivateastheBasicCharacteristicofGeneralOrganization:ATheoreticalAnalysisoftheDualContrat,″SocialSciences,No.2(2009),pp.2737.]
  [5]贾丽宏:《外部性理论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JiaLihong,ResearchonExternalitiesTheory,Beijing:People’sPublishingHouse,2007.]
  [6]J.Buchanan&W.Stubble,″Externality,″Economic,Vol.29,Nov.(1962),pp.371384,199.
  [7][美]J.布坎南:《公共物品的需求和供给》,马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J.Buchanan,TheDemandandSupplyofPublicGoods,trans.byMaJun,Shanghai:ShanghaiPeople’sPublishingHouse,2009.]
  [8][美]A.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黄祖辉、蒋文华、郭红东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A.A.Schmid,Property,Power,andPublicChoice,trans.byHuangZuhui,JiangWenhua&GuoHongdong,etal,Shanghai:ShanghaiJointPublishingCompany&ShanghaiPeople’sPublishingHouse,2006.]
  [9]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LinYifu,System,TechnologyandDevelopmentofChina’sAgriculture,Beijing:PekingUniversityPress,2000.]
  [10][美]J.布坎南、G.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J.Buchanan&G.Tullock,TheCalculusofConsent:LogicalFoundationsofConstitutionalDemocracy,trans.byChenGuangjin,Beijing:ChinaSocialSciencesPress,2000.]
  [11]P.Samuelson,″ThePureTheoryofPublicExpenditure,″The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Vol.36,No.4(1954),pp.387389.
  [12]T.Scitovsky,″TwoConceptsofExternalEconomics,″Th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Vol.62,No.2(1954),pp.143151.
  [13][英]A.穆素:《讨价还价理论及其应用》,管毅平、郑丹秋等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A.Muthoo,BargainingTheorywithApplications,trans.byGuanYiping&ZhengDanqiu,etal,Shanghai:Shangha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Press,2005.]
  [14]董保民、王运通、郭桂霞:《合作博弈论》,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DongBaomin,WangYuntong&GuoGuixia,CooperativeGameTheory,Beijing:ChinaMarketPress,2008.]
  [15]R.Coase,″TheProblemofSocialCost,″JournalofLawandEconomic,Vol.3,Oct.(1960),pp.144.
  [16]V.Neumann&O.Morgenstern,TheoryofGamesandEconomicBehavior,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44.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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