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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是否有权或应当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司法是一种由第三方独立地、中立地裁判争议的行为。独立、中立、被动是司法的特性。从本质上讲,司法是判断,是一种认识。它必须是由经过严格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按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进行的一种工作。因此,从司法的性质讲,权力机关不应当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而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立足宇宏观的、一般的、事后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