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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民间资金资本化路径的角度,分析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得出我国民间资本缺口的根源在于制度障碍的结论,并对这种制度障碍进行解释,进而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资金;资本化;缺口;抑制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026-02
1 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3月底,居民存款总额达到247492亿元人民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为349554亿元,其中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分别占全部短期贷款总额的1.7%、5.9%、3.4%。而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9月,我国民营企业有643.28万户,占全部企业总量的64.1%,实现进出口总额3743.6亿元人民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实现利润5495亿元,占GDP的65%,同时实现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的75.8%。
上述数据显示,我国的民间资金雄厚,但对数量众多、支撑我国经济发展及对就业有重要作用的民营企业的放贷却不足。民间资金的充裕与民营企业缺乏资本形成巨大的反差,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为解决这个矛盾就要明确民间资金转化为资本的路径。
2 民间资金转化为资本的路径及存在障碍
2.1 转化路径
2.1.1 财政主导模式
社会各种闲散资金→国家通过税收、上缴利润、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财政手段将资金集中→资金聚集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高财政积累→国家财政统一拨付,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发展的部门提供资金。
2.1.2 金融体制下银行主导模式
社会闲散资金→在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下集中到国家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形成银行储蓄资金→按照国家经济政策要求通过国家计划管理手段,大量储蓄资金被投入国有企业来维持其主导地位。
2.1.3 银行与资本市场共同主导模式
2.1.4 微观经济个体的投资行为转化模式
上述四种路径显示了我国民间资金流向及资本化方式,从中不难看出民间资金在资本化过程中大多数是按照国家政策需要转向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领域,因而在国家政策导向下大量的民间资金在资本化的过程中并没有转为民间资本。
2.2 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2.2.1 財政体制转化模式下存在障碍
建国初期,我国资本极端稀缺,国家为保证资本这种稀缺要素配置到国家急需发展的部门,通过财政手段对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和控制。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为尽快筹集资金优先发展重工业,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我国一直以高积累、低消费为基本指导方针。对于农业部门,国家通过价格差和户籍体系把剩余价值从农业部门转到工业部门。在城市实行配给制,强制居民多储蓄,少消费,以便更好地支援工业建设。财政体制下的民间资金是由国家统一计划和配置的,在国家强制性财政制度安排下民间资金自然转化为国家重工业等国有企业发展的资本要素,而不是民间企业的资本。
2.2.2 金融体制银行主导模式下存在障碍
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社会大部分资金,并向企业发放贷款,正常情况下这种转化模式可以成为民间资金转向民间资本的渠道,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实行金融管制,对资本市场采取严格市场准入控制。一方面,居民缺少可供选择的金融资产,只能将积累资金以银行存款的单一形式存入国家银行;另一方面企业资金缺口只能依赖于国家银行的贷款,没有其他的融资渠道。由于银行是由国家垄断的,其资金来源是在国家政策导致的垄断与控制下产生的,因此这部分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部门。所以国家通过严格的计划管理对银行信贷规模和融资结构实行控制,促使银行对国有经济进行优先扶持和服务,而非国有经济因为不纳入投资计划管理范围不能从国家银行部门获得资金贷款。
2.2.3 市场途径的转化模式下存在障碍
市场途径的转化有三类,即银行间的货币市场、股票等资本市场和民间信贷市场。如果没有其他干预,这三种市场的自由发展和相互补充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困境和大量民间资金的流向等问题,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并不完善,政府通过对国有银行实行利率信贷控制政策,对资本市场进行准入限制,干预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从而导致国有金融机构以低成本集中居民储蓄,然后低利率贷款给国家扶持的重点公有企业,所以不在国家支持范围和优先发展产业之内的非公有经济依然不能获得资金来源。
在中小企业聚集、资金需求比较旺盛的地区,商业银行的低利率、利息税,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程序的限制导致社会闲散资金充裕,同时中小企业急需发展资金,这就促使民间信贷市场的活跃。但是由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间信贷市场的合法性,民间信贷市场发展不完善,缺少法律及制度保护,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我国对民间信贷市场的发展有严格的限制。
所以说,在市场途径下的资金转化,不管是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还是通过货币市场对企业间接融资,都是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部门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限制了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的转化,因而也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2.2.4 微观主体的投资转化模式下存在障碍
微观个体的投资活动不管是用于私人投资还是转向资本市场投资,其经济行为都在国家相关制度安排的约束之下,因此资金是按照国家的意愿转化为资本的。
从上述对四种路径的分析不难发现,民间资金的流向转化是在国家的导向下进行的,这部分资金大部分转化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资本来源,极少是成为民间资本,原因在于国家导向下的制度性障碍制约了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的转化。
3 “抑制理论”——对制度障碍的一种解释
对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机制过程中障碍问题的解释可以借鉴西方经济学中的“金融抑制”理论。“金融抑制”理论是爱德华·S.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提出的,理论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实际利率很低甚至为负值。在实际利率为负值时,储蓄者储蓄积极性下降,而借款者借款的欲望很高,资金需求严重超过供给,资金配给制就被迫实行。而能够获得资金配额的是享有特权的国有企业和与政府有特殊利益关系的民营企业,其他大量民营企业只能到传统的借贷市场融资。
这种“抑制理论”实际上是政府通过各种干预控制稀缺的资源,并将稀缺资源导向政府意愿的领域。国内有关学者曾用这种理论分析我国农业资本抑制与缺口问题,并归结为几种制度抑制,本文借鉴这种理论来解释我国的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过程中障碍问题。根据这种理论及国内学者的研究,可将上述制度性障碍解释为财政抑制、金融抑制、组织抑制和产业抑制。
3.1 财政抑制
财政体制对我国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的障碍主要体现在税收制度上。一直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目标都是在国家政策导向和国家发展战略下进行的,所以国家在税收制度层面上都侧重于对国有经济的扶持和产业导向下的偏重,另外还包括对外资资本的超国民待遇。税收制度不一致及民营企业所得税偏高等隐性的税收机制导致了我国民间资本的难以形成。
另外政府对民营企业缺少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对民营企业和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这也是导致民间资本难以形成的原因。
3.2 金融抑制
我国在金融体制上有一套特殊的制度安排,包括国家银行信用垄断、金融组织体系控制、利率调节及高准备金制度,国家通过这些特殊的制度安排控制了大部分社会资金,并将其按照国家意愿和偏好进行分配。首先,国有银行在社会信用活动中享有经营特许权,而私人银行、企业间资金拆借市场被明令禁止,且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这种金融管理下社会剩余只能被国有银行吸纳。其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而设立的政策性银行,是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产生的,目的是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区域、产业或部门提供融资,因此非国有金融机构受到国家强有力的干预。再次,政府通过存贷款利率管制和低利差政策,促使银行能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并以低成本配置到国家意愿发展的部门,在这种政策指导下民间资金很难流向民营企业。
3.3 组织抑制
民间信贷组织是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的主要渠道,但在我国这些组织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民间信贷组织从一产生,就受到国家的严格禁止。随着民营企业的壮大和民间信贷的发展,有些地方政府开始默许民间信贷组织的存在,在国家层面上放松对民间信贷组织的干预,开始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作用,但不允许设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来使民间信贷合法化,民间信贷组织仍缺乏自身产权保护机制和明确的法律地位。
3.4 产业抑制
一定程度上,国家和政府的产业政策引导了民间资金的流向,而这些产业往往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是民间资本难以进入的。国家对扶持产业领域有大量的优惠政策,而有民营企业参与的行业大部分不在国家扶持的产业领域之内,因此也享受不到优惠政策。
4 相关对策建议
首先,在税收制度做到有效公平,从根本上统一税制,特别是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使用税上做到公平一致。另外加大对涉及科技型、高成长型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解除民间资本难以形成的隐性税收制度障碍。
其次,在金融制度上,在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和合理的产权结构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法律和制度上对民间信贷要给予明确的规范和保护;另外还可以借鉴印度的小额信贷经验,成立地方性企业互助形式,例如乡镇企业可与当地农村居民互助,而城市个体私营企业可与城市居民互助成立互助小组——银行信贷联合模式。
再次,针对产业抑制导致的民间资本缺口,政府应放弃“重国有,轻民营”的玻璃门现象,特别是消除国家垄断性行业对中小企业的排挤和打击,逐步解除和放宽国家行政性制度障碍对中小民营企业的限制。
参考文献
[1]於鼎丞.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吕冰洋.中国资本积累:路径、效率和制度供给[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4]王曙光.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制度演进[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5]任碧云.货币、资金与经济协调运行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关键词:民间资金;资本化;缺口;抑制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026-02
1 引言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3月底,居民存款总额达到247492亿元人民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为349554亿元,其中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贷款分别占全部短期贷款总额的1.7%、5.9%、3.4%。而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9月,我国民营企业有643.28万户,占全部企业总量的64.1%,实现进出口总额3743.6亿元人民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实现利润5495亿元,占GDP的65%,同时实现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的75.8%。
上述数据显示,我国的民间资金雄厚,但对数量众多、支撑我国经济发展及对就业有重要作用的民营企业的放贷却不足。民间资金的充裕与民营企业缺乏资本形成巨大的反差,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为解决这个矛盾就要明确民间资金转化为资本的路径。
2 民间资金转化为资本的路径及存在障碍
2.1 转化路径
2.1.1 财政主导模式
社会各种闲散资金→国家通过税收、上缴利润、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财政手段将资金集中→资金聚集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高财政积累→国家财政统一拨付,为国家重点建设和发展的部门提供资金。
2.1.2 金融体制下银行主导模式
社会闲散资金→在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下集中到国家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形成银行储蓄资金→按照国家经济政策要求通过国家计划管理手段,大量储蓄资金被投入国有企业来维持其主导地位。
2.1.3 银行与资本市场共同主导模式
2.1.4 微观经济个体的投资行为转化模式
上述四种路径显示了我国民间资金流向及资本化方式,从中不难看出民间资金在资本化过程中大多数是按照国家政策需要转向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领域,因而在国家政策导向下大量的民间资金在资本化的过程中并没有转为民间资本。
2.2 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2.2.1 財政体制转化模式下存在障碍
建国初期,我国资本极端稀缺,国家为保证资本这种稀缺要素配置到国家急需发展的部门,通过财政手段对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和控制。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为尽快筹集资金优先发展重工业,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我国一直以高积累、低消费为基本指导方针。对于农业部门,国家通过价格差和户籍体系把剩余价值从农业部门转到工业部门。在城市实行配给制,强制居民多储蓄,少消费,以便更好地支援工业建设。财政体制下的民间资金是由国家统一计划和配置的,在国家强制性财政制度安排下民间资金自然转化为国家重工业等国有企业发展的资本要素,而不是民间企业的资本。
2.2.2 金融体制银行主导模式下存在障碍
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社会大部分资金,并向企业发放贷款,正常情况下这种转化模式可以成为民间资金转向民间资本的渠道,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实行金融管制,对资本市场采取严格市场准入控制。一方面,居民缺少可供选择的金融资产,只能将积累资金以银行存款的单一形式存入国家银行;另一方面企业资金缺口只能依赖于国家银行的贷款,没有其他的融资渠道。由于银行是由国家垄断的,其资金来源是在国家政策导致的垄断与控制下产生的,因此这部分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部门。所以国家通过严格的计划管理对银行信贷规模和融资结构实行控制,促使银行对国有经济进行优先扶持和服务,而非国有经济因为不纳入投资计划管理范围不能从国家银行部门获得资金贷款。
2.2.3 市场途径的转化模式下存在障碍
市场途径的转化有三类,即银行间的货币市场、股票等资本市场和民间信贷市场。如果没有其他干预,这三种市场的自由发展和相互补充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困境和大量民间资金的流向等问题,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发展并不完善,政府通过对国有银行实行利率信贷控制政策,对资本市场进行准入限制,干预资本市场的正常发展,从而导致国有金融机构以低成本集中居民储蓄,然后低利率贷款给国家扶持的重点公有企业,所以不在国家支持范围和优先发展产业之内的非公有经济依然不能获得资金来源。
在中小企业聚集、资金需求比较旺盛的地区,商业银行的低利率、利息税,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程序的限制导致社会闲散资金充裕,同时中小企业急需发展资金,这就促使民间信贷市场的活跃。但是由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民间信贷市场的合法性,民间信贷市场发展不完善,缺少法律及制度保护,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我国对民间信贷市场的发展有严格的限制。
所以说,在市场途径下的资金转化,不管是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还是通过货币市场对企业间接融资,都是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部门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限制了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的转化,因而也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2.2.4 微观主体的投资转化模式下存在障碍
微观个体的投资活动不管是用于私人投资还是转向资本市场投资,其经济行为都在国家相关制度安排的约束之下,因此资金是按照国家的意愿转化为资本的。
从上述对四种路径的分析不难发现,民间资金的流向转化是在国家的导向下进行的,这部分资金大部分转化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资本来源,极少是成为民间资本,原因在于国家导向下的制度性障碍制约了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的转化。
3 “抑制理论”——对制度障碍的一种解释
对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机制过程中障碍问题的解释可以借鉴西方经济学中的“金融抑制”理论。“金融抑制”理论是爱德华·S.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提出的,理论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实际利率很低甚至为负值。在实际利率为负值时,储蓄者储蓄积极性下降,而借款者借款的欲望很高,资金需求严重超过供给,资金配给制就被迫实行。而能够获得资金配额的是享有特权的国有企业和与政府有特殊利益关系的民营企业,其他大量民营企业只能到传统的借贷市场融资。
这种“抑制理论”实际上是政府通过各种干预控制稀缺的资源,并将稀缺资源导向政府意愿的领域。国内有关学者曾用这种理论分析我国农业资本抑制与缺口问题,并归结为几种制度抑制,本文借鉴这种理论来解释我国的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过程中障碍问题。根据这种理论及国内学者的研究,可将上述制度性障碍解释为财政抑制、金融抑制、组织抑制和产业抑制。
3.1 财政抑制
财政体制对我国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的障碍主要体现在税收制度上。一直以来我国经济的发展目标都是在国家政策导向和国家发展战略下进行的,所以国家在税收制度层面上都侧重于对国有经济的扶持和产业导向下的偏重,另外还包括对外资资本的超国民待遇。税收制度不一致及民营企业所得税偏高等隐性的税收机制导致了我国民间资本的难以形成。
另外政府对民营企业缺少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对民营企业和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这也是导致民间资本难以形成的原因。
3.2 金融抑制
我国在金融体制上有一套特殊的制度安排,包括国家银行信用垄断、金融组织体系控制、利率调节及高准备金制度,国家通过这些特殊的制度安排控制了大部分社会资金,并将其按照国家意愿和偏好进行分配。首先,国有银行在社会信用活动中享有经营特许权,而私人银行、企业间资金拆借市场被明令禁止,且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的限制。在这种金融管理下社会剩余只能被国有银行吸纳。其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而设立的政策性银行,是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产生的,目的是为国家重点扶持的区域、产业或部门提供融资,因此非国有金融机构受到国家强有力的干预。再次,政府通过存贷款利率管制和低利差政策,促使银行能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并以低成本配置到国家意愿发展的部门,在这种政策指导下民间资金很难流向民营企业。
3.3 组织抑制
民间信贷组织是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的主要渠道,但在我国这些组织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民间信贷组织从一产生,就受到国家的严格禁止。随着民营企业的壮大和民间信贷的发展,有些地方政府开始默许民间信贷组织的存在,在国家层面上放松对民间信贷组织的干预,开始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作用,但不允许设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目前为止仍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来使民间信贷合法化,民间信贷组织仍缺乏自身产权保护机制和明确的法律地位。
3.4 产业抑制
一定程度上,国家和政府的产业政策引导了民间资金的流向,而这些产业往往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是民间资本难以进入的。国家对扶持产业领域有大量的优惠政策,而有民营企业参与的行业大部分不在国家扶持的产业领域之内,因此也享受不到优惠政策。
4 相关对策建议
首先,在税收制度做到有效公平,从根本上统一税制,特别是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使用税上做到公平一致。另外加大对涉及科技型、高成长型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解除民间资本难以形成的隐性税收制度障碍。
其次,在金融制度上,在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和合理的产权结构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法律和制度上对民间信贷要给予明确的规范和保护;另外还可以借鉴印度的小额信贷经验,成立地方性企业互助形式,例如乡镇企业可与当地农村居民互助,而城市个体私营企业可与城市居民互助成立互助小组——银行信贷联合模式。
再次,针对产业抑制导致的民间资本缺口,政府应放弃“重国有,轻民营”的玻璃门现象,特别是消除国家垄断性行业对中小企业的排挤和打击,逐步解除和放宽国家行政性制度障碍对中小民营企业的限制。
参考文献
[1]於鼎丞.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吕冰洋.中国资本积累:路径、效率和制度供给[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张杰.中国金融制度的结构与变迁[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
[4]王曙光.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制度演进[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5]任碧云.货币、资金与经济协调运行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