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广东增城梁先生陈述:
我结婚前向银行贷款购房,首期全部由我个人支付,并且房屋的所有权人只登记了我的名字,但在婚后,我的妻子也用她的工资收入偿还购房的贷款,现在我们想离婚,妻子以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为理由要求分得房屋。请问该房屋在我们离婚时应该归谁所有?如果归我所有的话,那我是否应该补偿妻子?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你的具体情况,在你们离婚时,你们夫妻可以协商解决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如果你们不能达成协议,则一般会将该房屋判归你所有,而尚未归还给银行的贷款为你个人的债务,你妻子用其工资薪金为该房屋支付贷款的部分的增加价值,由你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
未经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一方能否撤销交易
广东江门恩平苏女士陈述:
我与丈夫结婚后购买了一间房屋,根据现时法律的规定,该房屋应该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房屋仅仅登记在丈夫的名下,但最近丈夫竟然瞒着我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而且还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钱也被他挥霍完了,我准备跟他离婚。请问我能否要求那个买家退回房屋呢?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具体情况,由于出售房产是重要决定,需要夫妻共同处理,因此你丈夫私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购买者不知道你丈夫出售房屋未经过你的同意,购买价格比较合理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你将不能要求买方退回房屋。若觉得你丈夫的行为使得你受到损失,你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特约主持:吴枫
电子邮箱:jmwyxielx@126.com
我结婚前向银行贷款购房,首期全部由我个人支付,并且房屋的所有权人只登记了我的名字,但在婚后,我的妻子也用她的工资收入偿还购房的贷款,现在我们想离婚,妻子以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为理由要求分得房屋。请问该房屋在我们离婚时应该归谁所有?如果归我所有的话,那我是否应该补偿妻子?
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综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你的具体情况,在你们离婚时,你们夫妻可以协商解决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如果你们不能达成协议,则一般会将该房屋判归你所有,而尚未归还给银行的贷款为你个人的债务,你妻子用其工资薪金为该房屋支付贷款的部分的增加价值,由你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
未经同意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一方能否撤销交易
广东江门恩平苏女士陈述:
我与丈夫结婚后购买了一间房屋,根据现时法律的规定,该房屋应该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房屋仅仅登记在丈夫的名下,但最近丈夫竟然瞒着我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而且还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钱也被他挥霍完了,我准备跟他离婚。请问我能否要求那个买家退回房屋呢?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你的具体情况,由于出售房产是重要决定,需要夫妻共同处理,因此你丈夫私自出售房产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购买者不知道你丈夫出售房屋未经过你的同意,购买价格比较合理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你将不能要求买方退回房屋。若觉得你丈夫的行为使得你受到损失,你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特约主持:吴枫
电子邮箱:jmwyxielx@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