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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分析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6项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为促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提供参考.方法 收集2014年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数据,采用系统聚类方法,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各类型指标的检测能力为变量,对各级机构进行聚类,并分析检测能力特征.结果 省和省会城市、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检测能力均聚类为3类,县(区)级聚类为5类;省和省会城市机构1、2、3类所占比例分别为77.4%、9.4%和13.2%,常规指标平均检测能力分别为42项、41项和34项,非常规指标平均检测能力分别为62项、40项和7项;地市级机构1、2、3类所占比例分别为34.6%、25.8%和39.6%,常规指标平均检测能力分别为41项、39项和34项,非常规指标平均检测能力分别为55项、26项和3项;县(区)级机构1~5类所占比例分别为2.7%、11.3%、32.1%、39.2%和14.8%,常规指标平均检测能力分别为39项、37项、35项、27项和4项;华北、西南和西北地区各级机构的水质检测能力较弱;各级机构毒理学指标的检测能力水平均有待提升;检测能力缺失的主要原因是缺少仪器设备和标准品.结论 我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尤其需要注重省和省会城市机构非常规指标、地市级和县(区)级机构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的建设,以及增强对华北、西南和西北地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品购买以及人员培训方面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