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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执法检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如今,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法律巡视”作用,已成为保证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
沈阳人大开执法检查先河
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经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但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同志对法制缺乏认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不论是在工作上,还是在生活中,往往不习惯依法办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侵犯法制统一和尊严的现象经常发生。1983年5月中旬,针对轻视法制的现象和行为,在宪法实施5个月后,根据中央颁发的《中共 中央关于印发彭真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要点>的通知》和辽宁省委《省委关 于认真学习中央[1983]10号文件,检查宪法执行情况的通知》精神,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执法检查,在社会上宣传宪法,动员群眾学习、掌握和维护宪法,同侵犯公 民权利和其他违宪行为斗争;监督政府纠正本市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的违宪问题,牢固树立起法制观念,在各项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 定,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执法检查前,沈阳全市公安、检察、法院、行政司法等机关抽调20多人,成立了“宪法执法检查筹 备小组”和“宪法宣讲小组”,深入全市机关、企业、城乡、农村宣传和普及宪法。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带领常委会机关干部深入11个区、县,104个公社、镇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汇报会,查阅有关案卷资料;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室、科教室、人事室分别对合同法、企业法、教育法、组织法进行了先期检查。市人大常委会还请来了辽 宁大学等高校的教授、专家学者给委员和部分代表 授课,提高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在此基础上,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还联合区(县)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在本区(县)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全市22个代表小组有21个小组开展了以检查违反宪法现象 为内容的活动,直接听取群众反映,了解全市各条 战线上的情况。全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也都进 行了自查,有关委办局也积极参加,发现并纠正违 反宪法的现象。
大范围的执法检查一个月后,时任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澄于1983年6月29日,向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了《关于检查宪法在我市执行情况的汇报》的报告。当天下午,市人大常 委会委员分成四个组对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有关部 门人员列席。6月30日,沈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保证宪法贯彻实施的决议》,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干部群众更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新宪法的活动,自觉遵 守和维护宪法;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认真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违宪行 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要求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带头贯彻执行宪法,同时经常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遵守宪法和法律情况进行检查,有和宪法相抵触的指示规定和制度必须 修改。随后,以宣传宪法为中心的“法制宣传周”活动在全市展开。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同志走上街头、深入企业、厂矿、农村广泛宣传宪法,并连续3年对宪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自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之后,其它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也纷纷开展了执法检查的探索。1984年和1985年,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连续两年组织大专院校师生、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及政府法制部门干部近百人,对《经济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从1985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执法检查;浙江、江苏等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湖南、青海等省还作出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随着立法工作的进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备,法律的实施与监督被摆到越来越重 要的位置。
“一定要抓好法律制定后的贯彻执行”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肯定了这一做法,在常 委会工作要点中做了相应的规定。1991年12 月,万里委员长总结地方人大的经验明确指出:“一定要抓好法律制定后的贯彻执行,这方面要下力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人大常委会要把制定法律和法律制定后的监督检查放在同等重要地位。”1992年2月,万里又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振同志作了检查企业法实施情况的发言,讲 得很好。他们用了很大力量,对企业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取得了明显效果。这一做法再次说明,光是立了法还不行,还要抓紧法律制定后的贯彻执行。”他特别指出,“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去年我们就提出,一定要把对法律实施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同制定法令放在同等重要的地 位。对所有法律实施的情况,都要进行检查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检查监督。”(见《万里文选》第614页)此后,执法检查成为全国人大和地 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
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总结了各地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经验,明确了执法检查的性质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所遵循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执法检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的处置,以及如何及时进行 宣传报道等内容。这一规定促进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也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 法检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从此,执法检查作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方式,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以此为依据,全国很多省、市、自治区开始以立法的形式,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规范。比如,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四川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1996年12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把执法检查以法律的形 式确定下来,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规范。全国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监督条例或有关执法检查的法规。
执法检查作为监督的重要方式,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并日趋规 范。
据中国人大网
沈阳人大开执法检查先河
1982年12月4日,现行宪法经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但由于历史原因,许多同志对法制缺乏认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不论是在工作上,还是在生活中,往往不习惯依法办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侵犯法制统一和尊严的现象经常发生。1983年5月中旬,针对轻视法制的现象和行为,在宪法实施5个月后,根据中央颁发的《中共 中央关于印发彭真同志<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要点>的通知》和辽宁省委《省委关 于认真学习中央[1983]10号文件,检查宪法执行情况的通知》精神,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执法检查,在社会上宣传宪法,动员群眾学习、掌握和维护宪法,同侵犯公 民权利和其他违宪行为斗争;监督政府纠正本市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存在的违宪问题,牢固树立起法制观念,在各项工作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 定,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执法检查前,沈阳全市公安、检察、法院、行政司法等机关抽调20多人,成立了“宪法执法检查筹 备小组”和“宪法宣讲小组”,深入全市机关、企业、城乡、农村宣传和普及宪法。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带领常委会机关干部深入11个区、县,104个公社、镇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汇报会,查阅有关案卷资料;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室、科教室、人事室分别对合同法、企业法、教育法、组织法进行了先期检查。市人大常委会还请来了辽 宁大学等高校的教授、专家学者给委员和部分代表 授课,提高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在此基础上,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还联合区(县)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在本区(县)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全市22个代表小组有21个小组开展了以检查违反宪法现象 为内容的活动,直接听取群众反映,了解全市各条 战线上的情况。全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也都进 行了自查,有关委办局也积极参加,发现并纠正违 反宪法的现象。
大范围的执法检查一个月后,时任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澄于1983年6月29日,向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了《关于检查宪法在我市执行情况的汇报》的报告。当天下午,市人大常 委会委员分成四个组对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有关部 门人员列席。6月30日,沈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保证宪法贯彻实施的决议》,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干部群众更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新宪法的活动,自觉遵 守和维护宪法;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原则,严格依法办事,认真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违宪行 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要求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带头贯彻执行宪法,同时经常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遵守宪法和法律情况进行检查,有和宪法相抵触的指示规定和制度必须 修改。随后,以宣传宪法为中心的“法制宣传周”活动在全市展开。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的同志走上街头、深入企业、厂矿、农村广泛宣传宪法,并连续3年对宪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自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之后,其它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也纷纷开展了执法检查的探索。1984年和1985年,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连续两年组织大专院校师生、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及政府法制部门干部近百人,对《经济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从1985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执法检查;浙江、江苏等省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湖南、青海等省还作出关于开展执法检查的决定。随着立法工作的进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备,法律的实施与监督被摆到越来越重 要的位置。
“一定要抓好法律制定后的贯彻执行”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肯定了这一做法,在常 委会工作要点中做了相应的规定。1991年12 月,万里委员长总结地方人大的经验明确指出:“一定要抓好法律制定后的贯彻执行,这方面要下力量进行监督和检查。人大常委会要把制定法律和法律制定后的监督检查放在同等重要地位。”1992年2月,万里又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振同志作了检查企业法实施情况的发言,讲 得很好。他们用了很大力量,对企业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取得了明显效果。这一做法再次说明,光是立了法还不行,还要抓紧法律制定后的贯彻执行。”他特别指出,“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去年我们就提出,一定要把对法律实施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同制定法令放在同等重要的地 位。对所有法律实施的情况,都要进行检查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宪法实施的检查监督。”(见《万里文选》第614页)此后,执法检查成为全国人大和地 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
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总结了各地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经验,明确了执法检查的性质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所遵循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执法检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的处置,以及如何及时进行 宣传报道等内容。这一规定促进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也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 法检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从此,执法检查作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方式,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以此为依据,全国很多省、市、自治区开始以立法的形式,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规范。比如,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四川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1996年12月15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把执法检查以法律的形 式确定下来,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规范。全国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监督条例或有关执法检查的法规。
执法检查作为监督的重要方式,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并日趋规 范。
据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