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成为信仰需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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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主席的讲话中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那么法律如何才能成为全民自觉的信仰呢?要让人民相信法律就要让人民看到法律所彰显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司法的公开,这就使法院的司法公开变得迫切而必要,司法公开同时也是这次司法改革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关键词 法律 信仰 法院 司法公正 司法公开
  作者简介:李艳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15-02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从中可以看出司法公正对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失守,社会难免陷入混乱、无法的境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守护好这最后的一道防线,只有维护好了司法的公正,人民才能够真正地信仰法。現实中的权大于法,权重于法,情重于法,使国家权力充当了恶势力的保护伞,在审判中导致了同案不同判,出现了冤假错案。种种司法腐败不仅严重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也极大地扭曲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法制意识。也正是目前的司法腐败,法律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现象,为我们敲响了司法改革的鼓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司法公开的根本目的在于以程序的公开保证案件实体的公正,最大限度防止法官暗箱操作,避免专横擅断及司法权的滥用。唯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黑暗,加大司法的公开透明度能有力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我国的司法现状
  (一)立法上缺失相关体制
  制定一部“良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立法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法律本身存在着滞后性、僵硬性的特征,有很多方面存在着立法的空白。导致现实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在立法上找不到依据或是法律已不能有效应用于当前出现的问题,由此而引起了在判案中的诸多不公。如许霆恶意取款案件,被判无期是因为取款一共17万多元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这一数据的来源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制定、1998年生效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万至10万元就构成数额特别巨大,许霆达到17万多元,所以判决无期理所当然,甚至死刑也不为过。随着中国当今的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初的17万元的实际购买力又怎可与10年后的购买力相提并论,许霆案暴露的正是这种条文本身机械而法官又只能机械适用条文的法律制度的荒唐之处;又如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实习期间的学生权益问题存在空白,因为学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学生在实习或者兼职过程中受到伤害问题不能认定为工伤;男性猥亵男性不能认定为任何犯罪。
  (二)司法中欠缺独立性
  司法行为的独立性不足主要指司法人员在进行司法活动中受到各种因素干扰和制约, 这主要与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有关系,在古代司法与行政杂糅的政治制度中,政府官员兼行司法职权,在这样的法律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加之在我国国情下长久存在依赖政党的思想,使得行政干涉司法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无法达到司法独立的现象。主要体现为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影响、政党权力干预的影响、民意舆论的影响、传媒监督的影响等等。近年来的药家鑫案,李天一案,彭宇案等多受到媒体舆论的影响,干涉了司法行为的独立性。在司法权的独立性不足以及司法行为的独立性不足是我国司法独立性缺失的现状的主要表现。
  (三)司法监督体系还不完善
  权力行使要在制度的监督中使用才不会被滥用,这就需要制定一个监督制度来规制权力的使用。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加之中国的历史文化中的人治主义传统,必须防止法律为权力所利用,丧失法律本身的衡量是非善恶的功能。对权力进行规制和监督,使其按正常合理的轨道发挥作用,完备的监督体系对于权利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我国目前的法律虽明确规定了人大、党、人民、上级对下级的司法监督,但是还存在法律漏洞和空白之处,并且监督体系多为框架性的,而在现实中缺少实质的可操作性,使我国的司法监督体系并不能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司法人员职业素质不高
  法治的实现不可能离开实施法律的主体—司法工作者,法律制度正是通过司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技巧作用于社会关系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直接决定案件的质量,维护着司法的公正。我国现行的体制下, 就我国目前司法职业队伍来看,有部分地区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但就整体水平来说还有待提高。法律职业者所面对的是一个肩负理性和道德,运用复杂技术明辨是非、实现公平正义的崇高职业,对其职业道德标准的要求要高于其他职业,法官要想得到人民的尊重和信任,应当做到为人正直、办案中智慧运用理性,能够维护法律权威、公正无私。目前我国处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司法人员的整体职业素养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入职资格门槛较低、培训机制不健全、思想素质较低、司法腐败严重等方面。司法系统在最初吸纳人员时对准入标准要求比较低,没有系统的法学教育也缺乏法律专业实践基础的人员,在司法机关大量存在成为了我国长期以来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根源。
  三、维护司法公正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机制
  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形成一个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确保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鲜事物不断涌现,进而产生新的利益诉求,出现新的问题和矛盾,法律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滞后性,这就要求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立法者应当具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充分考虑社会现状,抓住时机制定切合实际适应特定时期社会需求的法律。在社会实践中,机关、部门制定的法规政策多具有倾向性,照顾特殊地区特殊部门的政策性法规使得部门保护和地域保护现象极其普遍。有关部门以及有些受优待地方政府利用其掌握着国家资源的优势以及立法优势,在协助国家制定法规政策时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出现明显的倾向性,形成部门特权,地方特权,让利益极度偏向的现象合法化。司法改革需要一个好的环境,营造改革好环境,需要进一步加快相关法律的修改和调整。   (二)增强司法体制的独立性
  在制度明确上以及行为实践方面都要保证司法权的独立性。强调彻底的独立性,就要消除司法行政化,落实司法去地方化。由于我国司法在财政人事各方面都对地方政府有着严重的依赖性,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严重限制了司法的独立性,必然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也再次强调司法改革,司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力, 针对目前行政力量干涉司法的现象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一提议明确表达了国家对于行政司法不分的重视,更显示出了国家对维护司法独立,保证司法公正方面将有新举措。作为司法公正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也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部门,独立于任何政治和社会力量。
  独立性的实现也要正确处理民意以及媒体对司法的干预问题,群众的监督当然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益,民众可以通过监督让违法或者不合理的裁判得到遏制,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出现过度干预司法,与正义价值背道而驰。民众的呼声并不代表公平正义的标准,在司法公正与遵循民意二者的平衡中,既要做到适当的考虑民众的诉求也要意识到滥用民意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性这一事实。媒体在现代生活中也充当着监督者的角色,其作为一种信息的传播渠道,将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与司法活动联系在一起。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不言而喻,但其在信息传播方面不加甄选会使民众对报道内容产生错误理解,一旦产生错误认识后转变此观念又十分困难。因此,对媒体进行制度上的约束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三)全面提高司法监督力度
  我国在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也极力倡导司法的公开透明。当前司法监督体制以及效果都不是很理想,法律的监督只存在于形式的层面,人大的监督难以实现,并且监督手段过于单一,监督范围较窄,使监督工作整体的效果不强。要结合实际,建立一个精简切实的监督体制来维护司法的公正。
  从司法机关自身来讲,当前要把着力点放在强化内部监督上:制度上要对司法行为规范标准化、确定化,在司法机构内部构建一个良好监督体制。完善错案纠错机制,在案件得到及时纠正的同时也要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将案件监督与司法人员行为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科学条理的监督机制,使自我监督落到实处。同时,也要正确定位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做到适度性合理性,必须保证法官进行独立审判。其次要提高法院外部力量的监督:包括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人民群众以及新闻部门的舆论监督的同时大力推进和身法审判公讦,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为公正执法打下基础。正确认识政党和人大在监督体制中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法官的素质对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掌握评判是非黑白的神圣权利,民主法治的国家必然要求司法工作者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包括司法专业素养以及人文道德素养。
  在现有条件下,不仅要求严格把握法官选任的标准,而且要落實法官的培训制度,在对司法者进行再深造时,要制定职业目标性强的培训计划,提供充足的培训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去法治成熟的国家进行交流学习,从而提高司法人员的软实力水平,从整体提升司法公正力度。在法官选任上可以要求具有一定年限的司法实践经验,法律工作者需要从事相关工作年满一定期限后才能出任法官,在法院系统内部可以从上而下选拔优秀法官,形成良性的循环,提高整体的司法队伍素质。同时应该对法官的工作考核制度进行改善,不能只局限于书面考试,也不能因发回重审率或者改判率来简单的衡量法官水平,应该综合检验法官整体素质,包括业务能力以及道德品质。
  四、结语
  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法治中国建设方面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让人民感受到法律带来的公平正义,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才能让群众从内心信仰法律,而只有司法公开才能让百姓真正地看到法律是在正当的程序下运行,审判是秉持着平等、维护正义的标准进行的,法院的天平并无向着权力、金钱倾斜,法律没有沦为权势的附庸。也只有让每一个人看到感受到法律、法庭的公正,让法律成为信仰才会变为现实,司法公开恰好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更是一种保障。
  注释:
  十八大四中全会公报.]网上电子公告.北京:新华社.2014年10月23日电.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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