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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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有哪些政策规定?
  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是指为促进鲜活农产品顺畅流通,以现有国道网为基础,结合主要鲜活农产品的流量和流向,开通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网络。鲜活农产品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绿色通道”有关优惠政策
  1.对在全国“五纵二横”、“绿色通道”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予以降低或免缴车辆通行费(注:按照现行有关政策,吉林省境内段免缴车辆通行费)。
  2.按照现行有关政策,对在我省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
  3.在我省所有普通公路上,农民运送自产、自销、自用鲜活农产品及种子、粮食、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自有车辆,可凭身份证、自有车辆行车证、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证或购买生产资料的收据免收公路(桥隧)通行费;农民进行田间耕作的拖拉机和跨区作业的收割机可分别凭拖拉机所携带的耕地农具和农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跨区作业证免收公路(桥隧)通行费。
  4.在全省所有公路上,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和向省内大型粮食深加工企业运输省内农民自产粮食的车辆,不得随意截车,确实明显超限超载的,在检查站称重后,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政策。但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登记,违法登记超过3次仍然超载运输的,由交警部门扣其驾驶证,待货物运送到达目的地后再进行处罚。农民用自行安装的护栏车向畜牧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运牛,只要安全有保障,不得拦截罚款。
  
  
   二、保障农资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是什么?
  1.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化肥淡季储备任务。2009年,省农资股份公司争取国家淡储指标40万吨,省级淡储15万吨,承储总量达到55万吨。加上市县供销社储备,全系统化肥供应量可占全省化肥需求量的70%以上,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2.建立现代农资服务网络体系,打造“吉农连锁”经营品牌。目前,全省供销社已在粮食主产区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网点3350个,初步形成了遍及城乡、村屯的农资经营网络系统。省农资股份公司打造“吉农连锁”经营品牌,已发展连锁店1286个,2009年年底发展到1500个以上。减少中间环节,让利于民。
  3.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各级供销社及农资企业要坚持从正规渠道进货,杜绝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从供销社渠道流入市场。继续开展“放心农资进农家”活动,供应旺季延长营业时间,开展送货上门、电话预约送肥到户等服务。
  4.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阶段性肥源不足。省供销社制定了化肥供应应急预案,一旦出现货源紧缺、价格上涨过快等情况,及时将淡储化肥投放市场,补充货源,平抑价格。
  
  
   三、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原则是什么?
  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原则是: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
  
  
   四、对农村宅基地有哪些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330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270十平方米;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220平方米;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270平方米。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五、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政策是什么?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后,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因此,必须妥善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安置。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收土地而降低。通过合理补偿和采取各种安置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安置途径主要有:保险安置、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投资入股安置、农业安置、招工安置。
  
  
   六、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有什么政策规定?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国防、军事等公益性用地继续实行国家征收;除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法定的宅基地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七、农民享受低保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人均补助标准是多少?
  根据《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常住农村户口,其家庭人均实际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及其成员均可申请纳入保障范围和对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能列入保障范围:
  1.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妇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近期购买商品房、高标准新建或装修住房的。
  3.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
  4.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抚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我省农村低保实现分类施保、分档补助制度。农村低保对象分为重点保障户和一般保障户两类。两类低保对象年人均补助标准以户为单位核算,按家庭人口数量各分为2~3个档次,各档次补助标准要随着家庭人口数量的增加而递减。
  一般保障户补助标准的第一档次达到全省年人均补助标准,其它各档可在全省年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下调30~50%,重点保障户的各档在全省年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80%。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助标准为540元,重点保障户年人均补助标准为700元。
  
  
   八、农村医疗救助指的什么?有什么政策规定?
  农村医疗救助是一项全国性的、制度化的政策,由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正式提出,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农村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也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省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2008年7月制定出台的《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具体政策规定为:
  1.救助对象。本省辖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2.救助方式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按照“五位一体”的救助模式,进行分类救助。
  (1)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统筹标准,资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住院救助。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住院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不低于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不低于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理费用累加计算,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理费用按2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在3000元~5000元之间确定。农村重点保障对象救助标准要高于其他救助对象。
  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给予二次救助,年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3)日常救助。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中患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人员,每年核发100元~300元限额救助卡(券),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券)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4)临时救助。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封顶线,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住院治疗可视情况给予救助,最高限额在住院封顶线40%以内确定。
  (5)慈善救助。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给予救助。
  《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实施后,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在《指导意见》规定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对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和标准进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救助政策更加完善。
  (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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