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就是说,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单位,可以不设独立财务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并在这些会计人员中指定一名会计主管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笔者认为,会计主管人员不可能很好地完成(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其主要原因:①(会计法)对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②会计主管人员既不是行政职务,也不是技术职务,不便于有关单位进行任免。在实际工作中